- 主文
- 事實
- 一、詹鈞智(起訴書誤載為陳柏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依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方面
-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 貳、實體方面
- 一、訊據被告詹鈞智固坦承其曾使用暱稱「就是愛糖」之帳號遊
- ㈠、如附表所示在星城線上遊戲對話中使用暱稱「就是愛糖」帳
- ㈡、如附表所示對話應係暱稱「就是愛糖」之被告與暱稱「JACK
- ㈢、證人潘翠葉應係在被告於106年8月29日為警緝獲而入獄後才
- ㈣、雖證人潘翠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
- ㈤、我國查緝毒品交易之執法甚嚴,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既係違
- ㈥、綜上所述,被告確有販賣2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陳柏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
- 三、原審疏未詳查,遽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尚有違誤,檢察官
- 四、沒收部分
-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
- ㈡、被告供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不詳行動電話1支,並未扣
- ㈢、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得2千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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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鈞智
選任辯護人 林輝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9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04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詹鈞智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未扣案之不詳行動電話壹支、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詹鈞智(起訴書誤載為陳柏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持有,竟仍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27日凌晨2時7分53秒至2時18分59秒分許,先以其所使用之星城線上遊戲暱稱「就是愛糖」與陳柏融所使用之星城線上遊戲暱稱「JACKKKKK」互相聯絡約定交易第二級毒品後,於同日凌晨2時40分許,2人在陳柏融斯時所任職、位於臺中市東勢區東蘭路上之貨運公司碰面,陳柏融當場交付購毒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予詹鈞智,詹鈞智則當場交付價值2000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陳柏融。
詹鈞智即以此方式販賣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柏融1次。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證人陳柏融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核其性質屬傳聞證據,被告及辯護人爭執上開言詞陳述之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本院認無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在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而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證人陳柏融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是證人陳柏融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揆諸前揭說明,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詹鈞智固坦承其曾使用暱稱「就是愛糖」之帳號遊玩星城線上遊戲,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陳柏融之犯行,辯稱:「就是愛糖」這個帳號有很多人都在用,我跟潘翠葉分手後就沒有玩星城線上遊戲,起訴書認定的購毒對話紀錄並不是我的對話,我沒有和陳柏融互通毒品云云。
然查:
㈠、如附表所示在星城線上遊戲對話中使用暱稱「就是愛糖」帳號者應係被告,且該等對話內容應係被告與證人陳柏融間之對話紀錄,分述理由如下:⒈申請星城會員只需填寫手機門號即得註冊,不需身分證字號、生日、地址等個人資料,故會員基本資料僅有門號註冊之遊戲帳號暱稱,此有網銀國際107年1月17日網字第10701104號函在卷可稽(核退卷第7頁)。
而暱稱「就是愛糖」是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帳號)註冊及登入,有會員申請資料附卷可參(警卷第20頁),證人潘翠葉業於警詢時證稱:「(詹鈞智網路遊戲『星城』的暱稱為何?)『就是愛糖』、『智欸欸智』,他就只用這兩個暱稱。」
等語(警卷第5頁反面),足見被告確有使用「就是愛糖」之暱稱。
⒉暱稱「JACKKKKK」所登入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為劉丞毓所申請,使用人為陳柏融(原名陳凱捷),有警員職務報告1份、網銀國際會員申請資料1份、通聯閱查詢單1份、臺中市警察局東勢分局107年7月27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070015679號函及改名紀錄(偵卷第20-22、32、33頁)。
而附表所示暱稱「JACKKKKK」與「就是愛糖」之對話紀錄,為證人陳柏融向被告購買2千元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話內容等情,亦據證人陳柏融於偵查中證述明確。
⒊證人陳柏融業於偵查中證稱:「(你媽的手機為何會由你在使用?)只要有遊戲的帳號就可以用其他的手機登錄,我當時是用我自己的手機登錄我的『星城』帳號、密碼。」
等語(見偵卷第53頁反面);
及證人潘翠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妳用『就是愛糖』登入星城遊戲需要輸入什麼資料才能登入?)密碼跟電話號碼,如果原本就在手機上登入就可以不用輸入就直接登入。」
、「(妳跟詹鈞智分手後,有沒有把密碼改掉?)沒有,當時手機已經停掉了,如果要改密碼需要驗證碼,所以沒辦法改。」
等語(原審卷第77頁反面、第78頁),足見登入星城遊戲網站僅需鍵入「帳號(行動電話門號)」、「密碼」即可,且使用任何手機亦可,並非必得使用註冊會員本人之手機始得登入。
是原審認被告必須透過證人潘翠葉始得登錄「就是愛糖」之帳號云云,應與事實不符。
⒋使用暱稱「破洨中」之會員係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註冊,此有網銀國際107年1月17日網字第10701104號函及所附之會員申請資料在卷可按(核退卷第9頁)。
證人潘翠葉於警詢時證稱:「(你玩網路遊『星城』的暱稱為何?)圓墩一支花、雪媃、破洨中、柯基扭扭、Forever乂狗等。」
等語(警卷第5頁反面);
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妳在星城暱稱有沒有叫做『破洨中』?)有。」
、「(詹鈞智有無使用過『破洨中』的帳號過?)沒有。」
等語(原審卷第76頁),而依卷附遊戲對話歷程所示,106年8月28日21時53分12秒許,暱稱「破洨中」與「就是愛糖」間有「轉好了」之對話內容(警卷第27頁),則使用暱稱「破洨中」之證人潘翠葉自不可能同時亦使用「就是愛糖」之暱稱而自為通話,顯見上開通話使用暱稱「就是愛糖」之人應係被告無疑。
是上開通話之前2通與後2通通話,係暱稱「就是愛糖」與暱稱「JACKKKKK」之陳柏融間之通話,可見上開通話中使用暱稱「就是愛糖」之人應非證人潘翠葉。
⒌被告於106年6月19日遭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緝,於106年8月29日緝獲入監,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偵卷第10頁反面、第14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而被告於警詢時供陳:「(你是因通緝入獄?)是。」
、「(你通緝前住在何處?)都住在臺中市一民商圈日租套房(登記潘翠葉),當時跟潘翠葉同住。」
等語(警卷第3頁);
於偵查中供稱:「(從何時與潘翠葉住一起?)106年過年前,一直住到被抓到,住臺中市東勢區。」
、「(106年3月中旬到6月初是否有在臺中市親親影城附近及逢甲附近租套房過?)應該只有逢甲。」
等語(偵卷第26頁)。
而證人潘翠葉亦於警詢時證稱:我跟詹鈞智是男女朋友,106年3月中旬至6月初,我們共同生活,在台中親親影城附近租屋,也在逢甲租日租套房。」
等語(警卷第6頁);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妳是否能回想一下,確實跟被告詹鈞智分手的時間是什麼時候?)不能確定。」
、「(妳在8月27日的時候,妳是否能確定跟詹鈞智分手?)他入監服刑才分手的。」
、「(當時詹鈞智出什麼事?)被警察抓。」
、「(妳為什麼會知道?)因為我在他旁邊。」
、「(8月27日詹鈞智被抓的時候妳在旁邊,當時你們不是已經分手了?)就是他被抓的那天後面我們才分手的,我忘記他什麼時候被抓的,被抓那天我們是一起被抓的。」
、「(妳跟詹鈞智交往的時候是不是同居?)算可以說是住在一起,直到詹鈞智被抓。」
等語(原審卷第77頁、第78頁反面、第79頁),足見證人潘翠葉與被告分手之時間應係106年8月29日被告遭緝獲入監之後。
另證人潘翠葉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他入監服刑那天的時間,我已經忘記他的時間了,出事那天的前面星城上面的對話才是他的。」
、「(剛剛提示暱稱『JACKKKKK』是陳柏融,陳柏融當時在偵查中說他是跟『就是愛糖』買毒品,對上述的證述內容有何意見?)這個時間是詹鈞智出事之前『就是愛糖』是他在用的。」
等語(原審卷第78頁反面、79頁),是可認定如附表所示暱稱「JACKKKKK」與「就是愛糖」間之對話紀錄,應係證人陳柏融與被告間之對話。
㈡、如附表所示對話應係暱稱「就是愛糖」之被告與暱稱「JACKKKKK」之陳柏融間之對話,已如上述。
而證人陳柏融業於偵查中證稱:「(〈提示網銀國際遊戲對話歷程〉106年8月27日凌晨2點7分至凌晨2點40分,你用暱稱『JACKKKKK』在跟暱稱『就是愛糖』的人講什麼事?)講毒品的事,我要跟『就是愛糖』買毒品。」
、「(『就是愛糖』是何人?)是詹鈞智。」
、「(當天後來有無跟詹鈞智碰面?)有,後來我們約在東蘭路台瑞加工區的對面,那是我當時上班的公司,我剛送貨完還留在公司裡面。」
、「(當時上班的貨運公司?)大傢貨運公司,我是搬貨及送貨的司機。」
、「(當天是詹鈞智過去你的貨運公司找你?)是。」
、「(當天詹鈞智到了之後,有無給你安非他命?)有,給我一包安非他命,我拿2000元給他,我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詹鈞智拿給我的安非他命是真的。」
、「(有無跟詹鈞智一起打遊戲?)沒有,我是在外面遇到詹鈞智,後來跟詹鈞智聊天才知道詹鈞智也有玩,才知道他的暱稱。」
、「(107年8月27日凌晨拿安非他命到你貨運公司的人是否確實是詹鈞智?)是。」
、「(當時詹鈞智有無帶女友一同前往?)有。」
、「(當時交付安非他命給你的人是何人?)詹鈞智,我2000元現金也是給詹鈞智。」
等語明確(見偵卷第53頁反面、第54頁),且觀諸如附表編號5所示「現金嗎」,應即係被告詢問證人陳柏融是否以現金交易,編號7所示「有」應係證人陳柏融答以有現金之意,編號8所示「多少」應係被告詢問要多少,編號9所示「兩張」即係證人陳柏融要2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編號11所示「別拿那愛睡的蛤」應係證人陳柏融要求甲基安非他命之品質不要會讓人愛睡的東西。
證人陳柏融如編號12所示「我在新台瑞」即係其當時上班公司所在之加工區,被告如附表編號24所示「到了狗一直叫」、編號26所示「快 狗一直叫」、編號27所示「我在對面」則係表示被告已到達約定之地點。
上開通話內容核與審判實務上常見毒品交易之隱晦對話內容相符,尤以「兩張」通常即係指「兩千元」毒品之意,而被告嗣並與陳柏融在約定之地點見面。
故證人陳柏融證稱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係其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話,應與客觀事實相符,且如附表所示之通話內容自得作為證人陳柏融指證被告販賣2千元甲基安非他命給其之補強證據。
㈢、證人潘翠葉應係在被告於106年8月29日為警緝獲而入獄後才分手,業據證人潘翠葉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
另證人潘翠葉使用暱稱「破洨中」登入帳號之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亦如前述。
而證人潘翠葉於警詢時復證稱:「(詹鈞智稱他自己所使用的電話號碼,都是你名下申辦的,詹鈞智使用的門號為何?)是的,有0000000000、0000000000,還有1個台灣之星門號忘記了。」
等語(警卷第5頁反面),足見被告在與證人潘翠葉交往、同居期間即常使用潘翠葉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是被告在與證人陳柏融交易後留下聯絡之電話號碼為尚未分手之證人潘翠葉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如附表編號28-30),尚難認有何違背其與潘翠葉間生活經驗之處。
另被告於106年8月27日與證人陳柏融交易2千元甲基安非他命時,既尚未與證人潘翠葉分手,則證人陳柏融於偵查中證稱:其與被告交易甲基安非他命時,亦有帶同證人潘翠葉到場等情,即非無可能,自難憑此而謂證人陳柏融之證述內容與事實不相符合。
㈣、雖證人潘翠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如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是我和陳柏融的對話紀錄,陳柏融要找軒借錢,但借太多了,軒不理他,陳柏融才找我借;
附表編號29、編號30是我跟陳柏融說我當時使用的電話是0000000000等語(見原審卷第76頁反面、第77頁反面)。
惟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中使用暱稱「就是愛糖」之人為被告,該等通話內容為被告販賣2千元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陳柏融之對話內容,均如前述,則證人潘翠葉上開證述內容原屬有疑。
況倘若係金錢借貸,則其等通話自可毫無避諱地對談,然如附表所示通話內容並無任何關於金錢借貸之內容,反係與毒品有關之「兩張」、「別拿那愛睡的蛤」等隱晦內容!顯見證人潘翠葉上開證詞應係刻意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至被告於106年8月29日入獄後,證人潘翠葉猶有於106年9月5日至9月10日使用暱稱「就是愛糖」登入星城網站,有遊戲對話歷程附於警卷(第28-29頁)可參,惟證人潘翠葉本即知悉該暱稱「就是愛糖」之帳號、密碼,則其在被告入獄後仍使用「就是愛糖」之暱稱登入該帳號,尚無何違背經驗常情之處,亦難憑此即謂如附表所示通話中使用暱稱「就是愛糖」之人即為證人潘翠葉。
㈤、我國查緝毒品交易之執法甚嚴,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既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從而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就販賣之價量俱臻明確供述外,委難察得實情,然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無二致。
查本件被告所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因被告否認犯行而無從察知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確實數量及純度,致無從精確算其販售甲基安非他命所獲利潤之數額,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之社會環境、情況及證人、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
衡諸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價高,且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觀,販賣行為在通常情形下均係以牟利為其主要誘因及目的,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額作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無營利之意思,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
被告與購毒之陳柏融非親故至交,苟無利得,衡情當無甘冒重典及舟車勞頓往來奔波之辛勞,與其相約前往交付毒品之理,堪認被告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應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之營利意圖,灼然甚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確有販賣2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給證人陳柏融,其所辯無非卸飾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查被告曾於102年間因妨害性自主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判處罪刑確定(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28號、102年度豐字第349號、102年度豐簡字第402號、102年度豐簡字第468號、102年度易字第2990號、102年度易字第1327號、102年度易字第2080號),嗣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105年1月7日假釋出監,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9月20日,於106年8月29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故上開前案紀錄於被告本案犯行前尚未執行完畢,自不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三、原審疏未詳查,遽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為不當,其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其犯罪動機、目的均屬可議;
其販賣毒品犯行,戕害他人之身心健康,對社會之危害性非微;
其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對象僅1人,次數僅1次,金額亦僅2千元,非屬鉅額之販賣;
其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豆腐食品批發,月薪約3萬5千至4萬元左右,已離婚,需扶養一個小孩等生活狀況(參原審卷第183頁反面);
及其犯後猶卸飾責任,未能坦然面對錯誤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
是以,關於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應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適用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販賣毒品所得,應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供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不詳行動電話1支,並未扣案,惟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所得2千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提起上訴,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附表(時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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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發話者 │ 受話者 │ 對話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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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你那有沒有 │
│ │27日凌晨2 │ │ │ │
│ │時7分53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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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我陳凱傑 │
│ │27日凌晨2 │ │ │ │
│ │時8分9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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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軒勒找不到人 │
│ │27日凌晨2 │ │ │ │
│ │時8分31秒 │ │ │ │
├──┼─────┼─────┼─────┼────────┤
│ 4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我在找他人 │
│ │27日凌晨2 │ │ │ │
│ │時9分13秒 │ │ │ │
├──┼─────┼─────┼─────┼────────┤
│ 5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現金嗎!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0分6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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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我也找不到眉有沒│
│ │27日凌晨2 │ │ │有啦我跟你拿 │
│ │時10分15秒│ │ │ │
├──┼─────┼─────┼─────┼────────┤
│ 7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有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0分26秒│ │ │ │
├──┼─────┼─────┼─────┼────────┤
│ 8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多少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0分42秒│ │ │ │
├──┼─────┼─────┼─────┼────────┤
│ 9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兩張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1分0秒 │ │ │ │
├──┼─────┼─────┼─────┼────────┤
│ 10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嗯嗯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1分11秒│ │ │ │
├──┼─────┼─────┼─────┼────────┤
│ 11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別拿那愛睡的蛤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1分25秒│ │ │ │
├──┼─────┼─────┼─────┼────────┤
│ 12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我在新台瑞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1分50秒│ │ │ │
├──┼─────┼─────┼─────┼────────┤
│ 13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要去哪裡找你還是│
│ │27日凌晨2 │ │ │你過來 │
│ │時12分15秒│ │ │ │
├──┼─────┼─────┼─────┼────────┤
│ 14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在娜裡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3分34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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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上次來載我跟外勞│
│ │27日凌晨2 │ │ │那 │
│ │時14分0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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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4分40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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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嗯嗯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4分46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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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你多久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5分01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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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十五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6分07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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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什麼十五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6分32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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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十五分鐘點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8分24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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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好等你 │
│ │27日凌晨2 │ │ │ │
│ │時18分59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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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到哪了 │
│ │27日凌晨2 │ │ │ │
│ │時38分25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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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到了狗一直叫 │
│ │27日凌晨2 │ │ │ │
│ │時39分17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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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6 年8 月│JACKKKKK │就是愛糖 │等等 │
│ │27日凌晨2 │ │ │ │
│ │時39分35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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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快 狗一直叫 │
│ │27日凌晨2 │ │ │ │
│ │時40分06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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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我在對面 │
│ │27日凌晨2 │ │ │ │
│ │時40分54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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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你有沒有微信 │
│ │27日凌晨2 │ │ │ │
│ │時43分55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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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0000000000 │
│ │27日凌晨2 │ │ │ │
│ │時49分54秒│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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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6 年8 月│就是愛糖 │JACKKKKK │我的電話 │
│ │27日凌晨2 │ │ │ │
│ │時50分5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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