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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LAM RICHARD KA KEUNG(中文名林嘉強)
選任辯護人 王昌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嘉強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拾參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林嘉強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8年9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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