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上訴,1356,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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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晉良




選任辯護人 孫瑋澤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41號、108 年度訴字第260 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所載理由,僅就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參與犯罪組織後首次加重詐欺犯行即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1 之罪為論述,就附表一編號2 -6所示之罪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部分之上訴具體理由,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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