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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俊儀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
許立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俊儀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俊儀(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3 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黃 玉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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