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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50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進
選任辯護人 林宜慶律師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蔡衛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50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0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張國進、蔡衛忠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僅就原審判決已為論斷之事實,及法律上判斷,更為反覆爭執。
本院認原審判決就所爭執事項均已敍明採擷之理由。
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永豐提起上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之理由,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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