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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5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尚仰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尚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拾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鄒尚仰(下稱上訴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罪(或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上訴人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法官諭知有逃亡之虞,但押票漏未記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8年7月8日執行羈押,其期間即將於108年10月7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08 年9 月24日訊問上訴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8 年10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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