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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157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丞堯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致重傷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69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謝丞堯無罪。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丁子賢於民國106年7、8月間,曾與友人至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H時尚會館」消費飲酒,積欠酒店幹部陳秉宏約新臺幣(下同)8萬餘元之債務未還。
陳秉宏為追討該債務,於106年9月22日凌晨1時許,以喝酒為由,邀約告訴人至「H時尚會館」。
告訴人依約於同日凌晨1時許,抵達該會館4樓包廂後,陳秉宏即夥同被告謝丞堯、「阿兄」(另綽號「阿忠」或阿豪」)及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共同基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恐嚇、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在上址4樓包廂內,由「阿兄」令告訴人喝3、4杯啤酒後,出拳毆打告訴人之臉部、手臂,並質問告訴人如何還錢,告訴人覆以「隔天下午還」等語後,「阿兄」呼叫該店家之不詳男子進入包廂內,恫嚇告訴人:錢不用還了,當作是給你的白包等語,隨即由被告與該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出手毆打告訴人,並命告訴人聯絡親友送錢過來。
告訴人被迫於凌晨4時06分、4時35分許,接續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祖母丁林綉花,央求丁林綉花匯款4萬元以清償債務,「阿兄」、被告並接過電話,輪番在電話中向丁林綉花恫稱:限丁林綉花3分鐘送錢到場,要報警或幹嘛都可以,錢讓你孫子買藥吃等語,而使告訴人、丁林綉花心生畏懼。
因丁林綉花無法即時送錢到場,告訴人迫於無奈而續聯絡友人「孟菲」協助籌錢之無義務之事,惟仍籌錢未果,被告即與該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對告訴人拳打腳踢,毆打告訴人之手臂、身體,「阿兄」或其中一名不詳男子並持玻璃酒杯一只,朝告訴人臉部猛力丟擲,致玻璃杯碎裂傷及告訴人眼部,告訴人因而受有左眼眼瞼撕裂傷、眼球破裂、玻璃體出血等傷害,雖送醫急救,仍因傷勢嚴重導致告訴人受有左眼眼球萎縮無光覺之重傷害,因認被告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後段之傷害致重傷害、第305條之恐嚇、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云云。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應陳秉宏之邀約,於前述時間前往「H時尚會館」飲酒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任何以強暴、脅迫方式強制告訴人籌錢償還欠債,或毆打告訴人成傷等犯行,辯稱:因為陳秉宏說「H時尚會館」即將開幕,邀請大家去那裡坐一下,當場大家只是在那邊喝酒、聊天,並沒有人叫告訴人要還錢,我也不認識告訴人,更沒有動手毆打他等語。
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述罪嫌,主要係以:①告訴人於警訊、偵訊之指述,證明被告為共犯之一,②證人陳秉宏、蔡宗霖、陳君翔分別證述:陳秉宏以LINE邀約被告、告訴人等多人到「H時尚會館」喝酒,期間有聽到玻璃破掉聲音,並看到告訴人受傷,又於告訴人送醫後,前往急診室探視,及告訴人曾與陳君翔前往「H時尚會館」消費積欠債務,而被陳秉宏催討之事實,③告訴人前述手機門號通聯紀錄,顯示案發前後與陳君翔、陳秉宏、蔡宗霖等人及告訴人祖母丁林綉花聯絡之情形,④告訴人就醫之病歷、診斷證明書、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證明告訴人所受傷勢,⑤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監視錄影翻照片,證實被告與陳秉宏、蔡宗霖前往急診室探視告訴人等為論據。
三、然查:㈠告訴人於本件案發後逾半年之107年3月27日偵訊固證稱:「當天光頭陳秉宏約我去一間酒店,我欠酒店的酒錢約8萬元,我之前就有償還4萬,還剩下4萬元沒有還,陳秉宏約我去那裡談怎麼還錢,我一個人坐計程車去,約凌晨1點多,我到H會館,陳秉宏叫我去他指定的包廂裡,我到包廂時裡面有6、7個男的在裡面唱歌喝酒,陳秉宏的哥哥叫我坐在唱歌的大螢幕前面,我面對那6、7個人,陳秉宏的阿兄拿一個空玻璃杯給我,阿兄開始倒酒,叫我一直喝,我喝了3、4杯啤酒,叫我不可以吐,也不可以比他慢,阿兄開始推我,用拳頭打我的臉及手臂,他問我錢要怎麼還,我說隔天下午還給他,他叫店家的人進來,店家有一個成年男子進來,阿兄跟那個男子說,錢不用還了,當作我的白包,旁邊的人就叫我打電話看有沒有人可以拿錢過來,他們有2個人開始推打我,其中一個人是謝丞堯,另一個人我不知道姓名,我就用0000000000號電話打給我阿嬤丁林綉花,我電話中跟我阿嬤說我欠酒店錢,還差4萬元,看早上可不可以幫我匯錢,他們把電話搶過去講,阿兄和謝丞堯都有講到話,他們限阿嬤當下要拿錢過去,就算阿嬤要報警或幹嘛都可以,後來就掛掉,他們問我還有沒有其他人可以借,我打給我男性朋友孟菲,請孟菲幫我想辦法籌錢,我是用LINE打孟菲,他們也搶過去講,是謝丞堯旁邊的朋友搶過去講話的,……我坐在那裡打電話時,謝丞堯及旁邊3個男子他們還是繼續對我拳打腳踢,打我的手臂、身體,過沒多久,有一個男子忽然拿酒杯玻璃瓶從我頭上打下去,我要擋擋不住,對方是突然衝過來,當時我低頭看手機要打給誰,酒杯打到我左臉,玻璃碎掉,卡在眼睛裡,我沒看到誰扶我去廁所,要用水沖掉。
……到中國醫藥學院謝丞堯跟陳秉宏及阿兄他們也有過來,他們叫我不要亂講話,之後他們就離開了。」
云云(參偵卷第31頁)。
㈡但觀之本件案發後,告訴人於同年9月27日報案時,就其被害情形,係指稱:「……然後我就打電話給朋友要借錢,坐我旁邊的人就一直在推擠我,突然我就被一個酒杯砸中我的左眼,然後我就聽到有人說要送去全民醫院,後來我之後又被送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
(問:現場共有幾個人?共有幾個人傷害你?)現場除了我與西門光(按即陳秉宏)之外,應該還有4個人。
坐我兩邊的人只是一直推我叫我趕快還錢,沒有打我,丟酒杯的應該是在場的另一個人,西門光的阿兄(按即楊浚豪)有搥我部跟打我巴掌,……另外坐我對面的男子應該是會酒杯丟我造成我左眼受傷」等語(見警卷第7頁反面)。
再於同年10月11日第2次警詢時,指認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室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稱被告與陳秉宏、楊浚豪有前往急診室探視等語,且繪製案發現場包廂內相關人員座次位置(見警卷第10、11、21、22頁)。
均未指稱被告有何強暴脅迫其清償酒店欠款之言詞,或舉動;
更無持酒杯砸傷其左眼等犯行。
㈢又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何人叫你去坐螢幕前的一張椅子上?)陳秉宏叫我過去那裡坐。
……我正面對他就是我在筆錄上有說到一個「阿兄」講酒帳要如何處理。
……(問:你如何答覆?)說這禮拜六會付清。
……(問:你已經講說我禮拜六要給,對方如何回應?)他說沒辦法等如此久,因為已經拖了快20幾天沒有付錢。
(問:你如何回應?)我說因為現在身上沒有錢,一定要到禮拜六,我有解釋說隔天還要回高雄,要跟家裡的人先借錢。
……(問:就這樣喝了4、5杯酒並一直跟對方求情,是否如此?)是,中間也有被他們推擠。
(問:何人推擠?)我記不太起來。
(問:是否為「阿忠」推擠你?)我記得當下「阿兄」有打我一巴掌,我跟他說要禮拜六,但當下剩下的錢已經拖了快20天。
……他的右手是在我的左邊,故是打我的左臉頰。
(問:是否打了一次?有無很用力?)臉部會麻的程度。
(問:然後?)他叫我打電話跟朋友借錢,當天一定要把錢還掉。
……我有跟「阿兄」說也是要等到白天。
(問:有無跟他講說是你阿嬤才會拿錢來?)有。
(問:在電話中找朋友或是你阿嬤來幫你籌錢的過程,這個電話有無人跟你拿過去講?)有。
(問:是何人?)「阿兄」有跟我阿嬤講到話。
我不知道我阿嬤跟他講了何內容,但他的意思是說要現在就拿錢過來。
就跟我阿嬤說看妳報警還是其他都可以(臺語)。
……跟我阿嬤講完沒多久,眼睛就受傷,本來我要再打一通,我好像是打了一通又接,接通之後沒講到話就受傷。
(問:是何人打你?有無辦法看清楚?)當下抬頭過來時,就已經看不到。
(問:你也沒辦法看清楚是何人砸你眼睛,是否如此?)是,右眼也不開,之後勉強只能睜開一點點。
……(問:被告當時是坐在包廂的何處?)我不記得。
……(問:之前是否有到警察局去做過筆錄?)是。
(問:【提示警卷第7頁以下並告以要旨】第一次是在106年9月27日在第二分局所做的,那天是否有去做筆錄?)是。
(問:第二次是在106年10月11日做的筆錄,是否如此?)是。
(問:這二次在警察局做筆錄時,做筆錄的警察有無脅迫或要求你要如何回答?)沒有。
(問:有無誘導你要如何回答?)沒有。
(問:照你的意思,這二次的筆錄內容都是依照自己的意思來陳述的,是否如此?)是。
(問內容是否實在?)實在。
……(問:是如何去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我不知道是何人幫我打電話叫救護車。
(問:是否搭救護車過去的?)是。
(問:當時在救護車上面時,他們有無幫你做治療?)那段沒有意識,因我到急診室且護理人員詢問之後,後面才開始有意識。
(問:救護車上面有無其他人跟你一起去?)我不知道。
(問:在你還沒有被砸前,那時還未受傷,被告是坐在何位置?)我不知道。
(問:依照前次開庭相關證人證述,被告應該是坐在本件圖示面,以「阿兄」的位置左手邊的位置,等於是比較相對是屬於跟「西門光」L型的方向比較靠近「阿兄」的左手邊,因為「阿兄」的右手邊坐的是AK蔡宗霖,就你所記得,是否如此?)我忘了。
(問:在本案發生之前是否認識被告?)否,都不認識。
(問:在案發當時,被告有無跟你講過話?)他只有跟我講說阿嬤年紀大,不要一直這樣喝酒,就說阿嬤年紀大,叫我不要這樣喝酒,叫我不要這樣一直花這些錢。
(問:被告有跟你這樣講,是否如此?)是,印象中而已。
(問:被告如何知道勸你說你阿嬤年紀大,叫你不要喝酒?那是何意?)那時有打電話給阿嬤,本來只是希望說錢能處理當然是最好。
……(問:能否判斷說這個酒杯是何人丟的?)沒有辦法。
……(問:在場的被告有無打你?)沒有。
(問:【提示證人丁子賢107年3月27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你有作證說當時謝丞堯以及旁邊三個男子,他們對你拳打腳踢,到底有無此事?)要看被告的臉型想一下,我不確定有無。
(問:你剛剛說在中間位置時,還是有人打你,是否如此?偵訊時有明確地說被告跟其他有三個男子一起打你,為何在106年10月11日警詢筆錄時,也就是在偵訊筆錄之前,有在警察局做第二次筆錄時,警察提示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監視器給你看,有四名男子,那四名男子裡面有光頭,還有被告及扶你去樓下搭計程車的人,還有在場的證人楊浚豪,你說是「阿兄」之人,共四個人,警察問你說這四個人有無毆打你,然後你回答說沒有,為何會這樣說?在警詢時先說這四個人沒有人毆打你,這四個人有包括被告,為何後來在偵訊時又說被告有打你?為何會前後矛盾,能否解釋?)那時我送去中國醫藥醫院時,我的手機並沒有在我身上,到我拿到手機時,我那時意識也沒有很清楚,但我聽到拿手機給我的人說,就是叫我好好講話。
……到醫院護理人員看完之後,我躺在那裡等護理人員來治療時,就有人拿手機給我,對方跟我說不要亂講話。
(問:那人是何人?)我不知道,那時意識很模糊。
(問:拿你的手機給你,然後又交代你說不要亂說話,後來你有無亂說話?)那時我先做警詢筆錄。
……(問:【提示警卷第19頁救護紀錄表並告以要旨】上面的紀錄是寫你當時的情形,當然一般來講的話,如果病人還有一點意識的話,應該就會問說為何會受傷、何處受傷等等,這邊就有寫跌倒,為何是跌倒?是否有跟他講說你是跌倒造成你今天受傷?)本來就是因欠債而受傷,當然當下時會覺得如果說是被打到,是否會對我生命造成任何威脅,故我選擇說跌倒。
(問:是否有跟救護人員這樣說?)是,受傷當下又怕,假設一個人在臺中,其生命受到威脅時,也是會這樣講。
(問:「跌倒」是你跟救護人員這樣講的,是否如此?)是。
……(問:後來你到中國醫之後,醫護人員也是會問你,有一個主述,常常去醫院看醫生時,醫生都會問是如何之類的,是每個人都知道的事情,在主述裡面,當時是如何跟醫生講的?)就玻璃杯碎片,不知道講何內容,我忘記了。
……(問:【提示本院卷第39頁背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歷並告以要旨】根據所調出來的病歷顯示說你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就醫時,也是跟醫護人員說你是跌倒造成玻璃碎片刺到你的眼睛,是否如此?)應該是。
(問:【提示本院卷第44頁會診回覆單並告以要旨】你那時為何會跟醫生這樣講?)我在當天所有對外都是這樣講,同我剛剛所述是一樣的道理。」
等語(見原審卷第155頁以下)。
㈣細繹被告前後指證,先於警詢指稱被告並無任何強暴、脅迫其還債之言語或舉動,亦無持酒杯丟擲致其左眼受傷等情事;
卻於確知被告遭移送偵辦後,在檢察官偵訊時指證被告有出手毆打其身體,並於電話中向其祖母催討其所積欠債務云云。
於原審卻又改證稱被告未動手加以毆打,僅勸戒其不要這樣喝酒等語。
又或稱其左眼受傷後到就醫急診階段,意識模糊,又或稱被告等人有到醫院囑其不要隨便說話,意指遭到心理威脅,不敢說被人打傷。
所指證內容矛盾重重,實難遽信其於偵查中所指為真實。
再觀之卷附臺中市消防局救護紀錄表(見警卷第19頁),及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病歷(見原審卷第39頁反面)分別記載告訴人左眼受傷原因為「跌倒」、「主訴:跌倒臉部及左眼被玻璃杯插到」。
徵之告訴人就醫急診過程,被告及陳秉宏、楊浚豪等人並未陪同,僅係事後到醫院探視,顯見該受傷原因,應非受到被告等人之心理壓迫而虛偽陳述。
被告所辯其僅係單純前往上址酒店飲酒,並未恐嚇、強制告訴人清償債務,告訴人係跌倒撞到桌上酒杯受傷等情,自非無據。
四、至其餘公訴意旨所舉證據及原審調查證人丁林綉花、陳秉宏、蔡宗霖、楊浚豪、陳君翔之證述內容,均不能證明被告有何參與恐嚇、強制告訴人清償債務,或傷害致告訴人受左眼重傷之犯行,或犯意聯絡。
此外,並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恐嚇、強制或傷害致重傷之犯行。
被告被訴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原審法院未詳予勾稽卷存有利被告之證據,遽以告訴人之偵查中指訴可採,而對被告被訴恐嚇、強制部分予論罪科刑,即有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就傷害告訴人致重傷部分,與丟擲杯砸傷告訴人之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執以指摘原判決就被告被訴傷害致重傷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不當,雖無理由。
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恐嚇、強制及傷害致重傷犯行,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溢金提起上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於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決第9條規定時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緯 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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