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9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道意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410 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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