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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0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昭男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林昭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2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內就原審判決犯罪事實
一(二)、(三)部分(即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部分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本文規定駁回其上開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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