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上訴,2506,2021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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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50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銘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所
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洪銘駿之年籍資料「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關於「當事人」欄中被告洪銘駿之年籍資料誤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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