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上訴,2533,2021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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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犯罪事實
  3. 一、施麗芳自民國84年間起,受僱於址設南投縣○○市○○○街00號
  4. (一)施麗芳各次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5. (二)施麗芳明知社員謝佩容僅授權其處理向聖愛社申請7萬元之
  6. 二、案經聖愛社訴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由施麗芳
  7. 理由
  8. 一、程序部分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9. (一)本案被告施麗芳(下稱被告)經原審判決後,由檢察官對
  10. (二)證據能力方面:
  11.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查:
  12. (一)上揭事實,復有證人即聖愛社人員張慧美、證人即被害人張
  13. (二)又被告於本案確有偽造被害人謝佩珊、張毅生、施柏志、謝
  14. (三)此外,復有告訴人聖愛社於偵查中所提出借款名單明細(見1
  15. 三、法律適用方面:
  16.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17. (二)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
  18. (三)被告各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
  19. (四)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
  20. (五)被告行為後,就如附表一編號欄註記「自首」所示部分(即
  21. 四、本院將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改判之說明:
  22. (一)原審認被告上開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之事證均屬明確
  23. (二)爰審酌被告冒用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名義,偽造如附表
  24. (三)沒收部分:
  25. 五、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2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27.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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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533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麗芳



選任辯護人 黃振源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72、27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施麗芳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 之刑,沒收部分各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施麗芳自民國84年間起,受僱於址設南投縣○○市○○○街00號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以下簡稱聖愛社)擔任主任,從事放款、存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其因長期服務來社存、提款及借、還款之社員,獲得部分社員之信任,而將個人之聖愛社存摺、印章等物件交予其保管。

詎施麗芳因缺款,竟各別起意而分別為下列之行為:

(一)施麗芳各次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冒貸人、連帶保證人之同意,而以其等名義,或利用不詳之不知情、已成年刻印店人員偽造印章、或盜用所保管印章(起訴書誤認均係盜用所保管之印章,應予更正),在「借款申請書」、「借據」及「支出/轉帳傳票」(即起訴書所載之提款單,下稱「支出/ 轉帳傳票」)等私文書上,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不詳之人偽造其等署名,並以上開偽造印章蓋印而偽造印文、或盜用所保管印章蓋用印文之方式,偽造前開「借款申請書」、「借據」、「支出/ 轉帳傳票」之私文書(各次所偽造之私文書名稱、數量〈含使用偽造印章或盜用印章及在其上偽造之署名、印文或盜用印章所蓋印文情形〉,分別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18所示),並同時在如附表三編號1至18所示借據「對保人」欄之業務上應作成之文書,虛偽登載已完成對保(其中除如附表一編號18係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聖愛社職員張秀桃蓋用其職章外,其餘均蓋用其自己之職章),表示已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冒貸人、連帶保證人確認、對保之不實登載,再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交予不知情、已成年之張秀桃送交聖愛社放款委員審核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聖愛社放款委員陷於錯誤,誤信係申請借款社員本人申辦借款及有連帶保證人保證借款,乃各准予核貸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而交付如附表一「實際貸得金額」欄所示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冒貸人、連帶保證人及聖愛社對於放款管理之正確性。

(二)施麗芳明知社員謝佩容僅授權其處理向聖愛社申請7萬元之貸款,並於106年5月9日在貸款金額原載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借款申請書」、「借據」及空白之「支出/ 轉帳傳票」上簽名、蓋印(簽名、蓋印情形,詳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後交予其辦理,詎施麗芳竟逾越授權範圍,另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之犯意,盜用上開「借款申請書」、「借據」及「支出/ 轉帳傳票」上之謝佩容署名及印文,並將貸款金額改填37萬元,且未經謝佩珊之同意,在前開「借款申請書」、「借據」上之連帶保證人欄上偽簽謝佩珊之署名,並利用不詳之不知情、已成年刻印人員偽造謝佩珊之印章1枚(起訴書誤認係盜用印章,應予更正)而蓋用偽造謝佩珊之印文(所偽造之私文書名稱、數量〈含盜用之署名、印文、偽造署名及偽造印文之情形〉,詳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並同時在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借據「對保人」欄之業務上應作成之文書,虛偽登載已完成對保而蓋用其職章,表示已與被冒貸人謝佩容、連帶保證人謝佩珊確認、對保而為不實之登載,再將上開偽造之私文書交予不知情、已成年之聖愛社職員張秀桃送交聖愛社放款委員審核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聖愛社放款委員陷於錯誤,誤信係謝佩容欲辦理該37萬元借款及謝佩珊願為連帶保證人,准予核貸37萬元,除用以償還施麗芳先前以謝佩容名義所借積欠聖愛社之貸款18萬4000元、利息436元(即借新還舊),及將謝佩容此次原欲貸款之7萬元匯交謝佩容外,取得其餘11萬5564元之款項(未還款餘額為8萬2564元),足以生損害於謝佩容、謝佩珊及聖愛社對於放款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聖愛社訴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由施麗芳向同署檢察官自首後,由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案被告施麗芳(下稱被告)經原審判決後,由檢察官對 於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此據蒞庭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陳明,見本院卷一第205頁),是檢察官之上訴範圍並不包含原判決之無罪部分,先予說明。

(二)證據能力方面: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第2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

經查,有關下述所引用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示之證據,業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明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一第89頁),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69至90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以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且查:

(一)上揭事實,復有證人即聖愛社人員張慧美、證人即被害人張毅生、洪彥儀、洪蔡秋梅、卓瑋翔、吳怡貞、謝淑如、施宜伶、魏綉薌、廖意、許玉霞、張洳凌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25至237頁、第361至419頁)在卷可稽,並有被告各次冒貸所偽造之「借款申請書」、「借據」、「支出/轉帳傳票」影本(見107年度偵字第2572號卷122、124、125頁〈如附表一編號1部分〉,同卷第45、46、47頁〈如附表一編號2部分〉,同卷第35、36、41頁〈如附表一編號3.1部分〉,同卷第39、40、43頁〈如附表一編號3.2部分〉,同卷第28、29、32頁〈如附表一編號4.1部分〉,同卷第30、31、33〈如附表一編號4.2部分〉,同卷第67、68、71頁〈如附表一編號5.1部分〉,同卷第69、70、72頁〈如附表一編號5.2部分〉,同卷第158、160、161頁〈如附表一編號6.1部分〉,同卷第162、164、165頁〈如附表一編號6.2部分〉,同卷第166、168、169頁〈如附表一編號6.3部分〉,同卷第170、172、173頁〈如附表一編號7.1部分〉,同卷第174、176、177頁〈如附表一編號7.2部分〉,同卷第178、180、181頁〈如附表一編號7.3部分〉,同卷第186、188、189頁〈如附表一編號8.1部分〉,同卷第182、184、185頁〈如附表一編號8.2部分〉,同卷第190、192、193頁〈如附表一編號9部分〉,同卷第195、197、198頁〈如附表一編號10.1部分〉,同卷第199、201、202頁〈如附表一編號10.2部分〉,同卷第53、54、57頁〈如附表一編號11.1部分〉,同卷第55、56、58頁〈如附表一編號11.2部分〉,同卷第60、61、64頁〈如附表一編號12.1部分〉,同卷第62、63、65頁〈如附表一編號12.2部分〉,同卷第219、221、222頁〈如附表一編號13.1部分〉,同卷第223、225、226頁〈如附表一編號13.2部分〉,同卷第227、229、230頁〈如附表一編號13.3部分〉,同卷第231、233、234頁〈如附表一編號14.1部分〉,同卷第235、237、238頁〈如附表一編號14.2部分〉,同卷第239、241、242頁〈如附表一編號14.3部分〉,同卷第243、245、246頁〈如附表一編號15.1部分〉,同卷第247、249、250頁〈如附表一編號15.2部分〉,同卷第252、254、255頁〈如附表一編號16.1部分〉,同卷第256、258、259頁〈如附表一編號16.2部分〉,同卷第260、261、262頁〈如附表一編號17.1部分〉,同卷第263、264、265頁〈如附表一編號17.2部分〉,同卷第266、267、268頁〈如附表一編號17.3部分〉,同卷第270、271、272頁〈如附表一編號18部分〉,同卷第49、50、51頁〈如附表二部分〉)及職員約(聘)僱合約書(見同上卷第21至24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為可信。

(二)又被告於本案確有偽造被害人謝佩珊、張毅生、施柏志、謝淑如、洪彥儀、洪蔡秋梅、林志明、劉慧霞、卓瑋翔、施宜伶、林志明、廖意、許玉霞、張洳凌、謝佩珊等人之印章,及盜用所保管之幸榮華、謝佩容、簡靜惠、李鳳美、盧郁珊、吳怡貞、田居業、魏綉薌、江月珠、黃美麗、張圳田等人之印章,而使用於偽造「借款申請書」、「借據」、「支出/ 轉帳傳票」或盜用署名、印文(詳附表三所示)等情,已據被告於本院坦認無訛(見本院卷一第372、377、398〈被告於此頁就被害人田居業部分,已更正陳述如本院卷二第87頁所示〉,本院卷二第11〈被告於此頁就被害人施柏志部分,已更正陳明如同卷第87頁所述〉、15至16、86至87頁),並有證人即聖愛社人員張慧美、證人即被害人張毅生、洪彥儀、洪蔡秋梅、卓瑋翔、吳怡貞、謝淑如、施宜伶、魏綉薌、廖意、許玉霞、張洳凌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25至237頁、第361至419頁)在卷可明;

起訴書誤認被告各次均係使用盜用被害人之印章,尚有未合。

有關被告就部分冒用被害人名義詐貸係使用偽造印章並蓋用而偽造印文、或僅盜用署名、印文部分(詳見附表三所載),起訴意旨有所誤認,均應予更正。

(三)此外,復有告訴人聖愛社於偵查中所提出借款名單明細(見107年度偵字第2572號卷第103、121頁)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均足認定。

三、法律適用方面: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

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

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施行,然僅將罰金刑單位由「銀元」改為換算為「新臺幣」,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尚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先予說明。

(二)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如附表三所示偽造印章、印文、署名,或盜用印章、印文、署名(其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人偽造印章、署名,為間接正犯),分別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檢察官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如附表三所示偽造印章之行為,然此部分與起訴書所載被告偽造私文書之犯行,具有此階段行為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又起訴意旨就被告以偽造印章蓋印而偽造印文之行為,誤認係盜用印章,及就被告如附表二盜用被害人謝佩容署名、印文,誤認係偽造署名、盜用印章部分,有所誤會,均應予更正),又其各次偽造私文書、登載不實業務文書(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8部分,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張秀桃登載不實業務文書部分,亦為間接正犯)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之。

被告各次利用不知情、已成年之張秀桃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而施以詐術之行為,均屬間接正犯。

(三)被告各次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罪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四)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時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行為後,就如附表一編號欄註記「自首」所示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6.1至6.3、7.1至7.3、8.1至8.2、9、10.1至10.2、13.1至13.3、14.1至14.3、15.1至15.2、16.1至16.2、17.1至17.3、18部分)之犯行,均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107年8月2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主動坦承此部分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等情,有上開檢察官訊問筆錄、被告所提出私自借款名單(見107年度偵字第2572號卷第103頁)在卷可憑,並據檢察官起訴書載明,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分別予以減輕其刑。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略以:被告自首之時間點,係於告訴人聖愛社提出告訴之後,當時被告已知悉告訴人聖愛社正在全面清查核對帳目並與社員進行訪談確認,其犯行遲早會曝光,故被告當時係自知紙包不住火,迫於情勢及冀於自首減刑之寬典,始出面向檢方自首,故縱使部分犯行符合自首之要件,惟因被告根本無反省之意,基於法規之意旨,顯無據以減刑之必要等語。

惟被告確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主動坦承上揭部分之犯罪,而自首並接受裁判,尚難謂其無反省之意,且被告上開自首之情,對於偵查程序之進行亦確有助益,是檢察官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就被告前揭自首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有所不當等語,尚非有理由。

四、本院將原判決有罪部分撤銷改判之說明:

(一)原審認被告上開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之事證均屬明確,俱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1、本案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申請冒貸款項時,所偽造持以行使之「借款申請書」、「借據」數量固各為1份,然其所偽造「支出/ 轉帳傳票」而為行使之份數部分,除貸款金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為1份(指附表一編號6.3、7.3、10.2、13.3、14.3、17.2)外,其餘均各為2份等情,此據被告於本院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75頁、卷二第11頁),並經告訴代理人張慧美於本院審理時作證或陳述無訛(見本院卷一第229、418頁);

原判決未予調查載明被告各次冒貸所偽造行使之私文書份數,有所未合。

2、又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行為,並非如起訴書所載全然係盜用被害人之印章而蓋印偽造私文書,其中有部分係偽造被害人之印章而蓋用偽造印文(詳附表三所示),原判決未予調查區辨而就此部分起訴事實予以更正,及就本院認定盜用印章蓋印部分,於原判決附表一中誤載為與此屬不同犯罪態樣之盜用印文,均有未當。

3、再被告就如附表二逾越授權貸款之實際詐得金額,應為11萬5564元(計算式:37萬元-借新還舊18萬4000元-利息436元-匯交謝佩容之7萬元=11萬5564元),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見本院卷二第86頁),原判決於其犯罪事實欄一、(二)中就此金額有所誤載,且就被告此次盜用謝佩容署名及印文之行為,未就經起訴之偽造署名、盜用印章部分予以更正說明,而就此非不予處罰之同一行為,另贄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恰。

4、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借據」(見107年度偵字第2572號卷第272頁)上之對保人欄,雖係蓋用張秀桃之印文,然被告既已坦認伊係冒用被害人張圳田之名義申辦貸款,自無實際對保之可能,且被告亦供認張秀桃並不知情,則此次應係被告虛偽告以不知情之張秀桃其已完成對保,而利用張秀桃在上開借據「對保人」欄蓋印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原判決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冒貸款項時,係由張秀桃蓋印對保,被告並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乃對被告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其中認不宜就被告自首部分,依刑法第62條前段部分予以減輕其刑等語,依本判決上開理由欄三、(五)所示之說明,尚非有理由。

又檢察官上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於原審雖曾稱要提供房屋與告訴人聖愛社而為清償,然其名下房屋早已三貸,是否能夠確保債權仍是未知數,且被告當初在告訴人聖愛社提出假扣押之際還另設定抵押權,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投簡字第492號民事簡易判決應予塗銷,可見被告沒有還款之誠意。

又被告供稱當時犯罪的原因是因為前夫欠債之家庭因素而犯下本案等語,但被告自84年就受僱於告訴人聖愛社,若家庭經濟有問題,大可循正當管道跟告訴人聖愛社協調貸款,然被告竟利用告訴人聖愛社之信賴,反覆冒貸、累積不法金額非低,無論對告訴人聖愛社之名譽及財產而言,均產生莫大且無可回復之損害,且被告名下無任何存款可供執行查扣,告訴人聖愛社迄今亦無獲得被告之賠償,足見被告早已將相關不法所得以現金或人頭方式藏匿,原判決所量處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容有過輕,且恐生被告有機會得以其犯罪所獲之不法所得充繳罰金之疑慮等語部分,因原判決之量刑及所定應執行刑業經本院撤銷,故檢察官前開上訴已失所據,且本院酌以下列所載之量刑事由,認仍應諭知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刑(詳如後述),故認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亦為無理由。

惟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之各罪部分,既有本段上揭1至4所示之瑕疵存在,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有罪之各罪部分均予撤銷改判,其所定應執行刑因已失所依附,亦應併予撤銷。

(二)爰審酌被告冒用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名義,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私文書,且在借據上為對保之不實登載,以此施用詐術並持以向告訴人聖愛社佯為申辦貸款,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冒貸人、連帶保證人及告訴人聖愛社對於放款管理之正確性,並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款項等犯罪手段、情節、所生損害,所為實不足取;

惟兼為考量被告前未曾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堪稱良好,犯罪之動機、目的係因缺款及部分用於借新還舊,其自84年起即在告訴人聖愛社任職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其冒貸之總額雖非低,然各筆冒貸金額亦有小額之款項,被告犯罪後不惟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已就如附表一編號1、6.1至6.3、7.1至7.3、8.1至8.2、9、10.1至10.2、13.1至13.3、14.1至14.3、15.1至15.2、16.1至16.2、17.1至17.3、18所示犯行自首,雖其就本案民事部分尚未與告訴人聖愛社達成和解而為賠償,然已於本院審理時陳明願以其在告訴人聖愛社任職而得以申請高達上百萬元勞退金,作為對於告訴人聖愛社之賠償,其後並願協助申辦處理等語等犯罪後之態度,而證人即被害人張毅生於本院審理時雖未表示原諒被告(見本院卷一第369頁),然證人即被害人洪彥儀於本院審理時已表明願意原諒被告(見本院卷一第382頁),證人即被害人吳怡貞於本院審理稱如被告願意悔改,則願意原諒被告(見本院卷一第392頁),證人即被害人謝淑如於本院審理時稱希給予被告可以工作的機會(見本院卷一第401頁),證人即被害人魏綉薌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與被告為多年之友人,如被告有心向善,請給她一個機會(見本院卷一第404頁),證人即被害人張洳凌於本院審理時稱如被告願意重新努力做人,伊願意原諒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7頁),至證人即被害人洪蔡秋梅、卓瑋翔、廖意、許玉霞於本院審理時或稱對於被告之科刑範圍沒有意見、或未表示明確之意見(見本院卷一第第383至384、387、409、414頁),另告訴代理人張慧美於本院則曾表示:本案主要係希望被告能多少還一點錢,我們也不希望她被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9頁),並考量被告前既未有前案紀錄,則使被告短期入監執行,是否可能產生類如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等一切情狀,故認縱予參酌檢察官前開上訴意見,仍宜予對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標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1、被告部分行為後,刑法相關沒收條文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生效。

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之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說明。

2、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而被告各次所偽造並持以行使之「借款申請書」、「借據」、「支出/ 轉帳傳票」,既均已交付予告訴人聖愛社,而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然其所偽造如附表三所示偽造印章,及在前開偽造私文書上偽造之署名、印文(詳如附表三附註「沒收」部分,均未扣案),應分別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盜用之印章、以盜用印章所蓋印文及盜用之印文,既非偽造印章,亦非偽造印章所蓋印文,均不在刑法第219條所定沒收之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13、15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就被告盜用之真正印章、盜用印章所蓋印文及盜用之印文,依法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3、復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被告各次冒貸所詐得而未還款之保有金額,分別詳如附表一「實際應還餘額」、附表二「未還款餘額」欄所示(此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慧美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本院卷一第233頁),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且本院酌以倘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等情,爰各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檢察官起訴意旨雖另認被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冒貸並詐得款項行為,均另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

然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雖係聖愛社之主任,受委託從事放款業務,然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行為,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罪,依上說明,被告自不另成立背信之罪。

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為均另涉有背信罪嫌,尚有未洽,惟起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判決有罪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5條、第339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清財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提起上訴,檢察官謝岳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怡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有無自首 帳號 被冒貸人 借據號 貸款日期 原貸金額 實際貸得金額 未還款餘額/實際應還餘額 行使之偽造私文書(含其上之偽造署名、印文或盜用印章所蓋印文)名稱及數量 1 自首 000 幸榮華 00000 0000000 260,000 260,000 197,500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2 非自首 0000 謝佩容 0000 0000000 200,000 200,000 105,000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 3.1非自首 0000 謝佩珊 0000 0000000 200,000 200,000 105,000 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 3.2非自首 0000 謝佩珊 00000 0000000 100,000 100,000 83,000 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 4.1非自首 0000 張毅生 0000 0000000 200,000 200,000 137,500 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 4.2非自首 0000 張毅生 00000 0000000 276,000 276,000 251,500 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 5.1非自首 0000 施柏志 0000 0000000 200,000 200,000 160,000 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 5.2非自首 0000 施柏志 00000 0000000 630,000 630,000 557,000 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 6.1自首 0000 洪彥儀 00000 0000000 270,000 270,000 239,500 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 6.2自首 0000 洪彥儀 0000 0000000 200,000 94,000借新還舊扣除信用貸款100,000 、手續費6,000 185,000/實際應還餘額79,000(185,000-100,000-6,000) 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 6.3自首 0000 洪彥儀 0000 0000000 20,000 20,000 20,000 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 7.1自首 0000 洪蔡秋梅 00000 0000000 234,000 234,000 216,000 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 7.2自首 0000 洪蔡秋梅 0000 0000000 200,000 94,000借新還舊扣除信用貸款100,000 、手續費6,000 195,000/實際應還餘額89,000(195,000-100,000-6,000) 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 7.3自首 0000 洪蔡秋梅 0000 0000000起訴書貸款日期誤載為0000000應予更正 20,000 20,000 20,000 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 8.1自首 0000 李鳳美 0000 0000000 200,000 200,000 100,000 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 8.2自首 0000 李鳳美 00000 0000000 200,000 200,000 181,500 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 9 自首 0000 卓瑋翔 0000 0000000 200,000 200,000 197,500 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 10.1自首 0000 吳怡貞 00000 0000000 120,000 120,000 99,000 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 10.2自首 0000 吳怡貞 0000 0000000 20,000 20,000 20,000 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 11.1非自首 0000 謝淑如 0000 0000000 200,000 200,000 152,500 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 11.2非自首 0000 謝淑如 00000 0000000 360,000 258,191借新還舊扣除信用貸款100,000、利息1,473、違約金收入336 328,000/實際應還餘額226,191(328,000-100,000-1,473-336) 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 12.1非自首 0000 施宜伶 0000 0000000 200,000 200,000 170,000 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 12.2非自首 0000 施宜伶 00000 0000000 280,000 210,768借新還舊扣除信用貸款69,0 00、利息 45、違約金收入187 262,000/實際應還餘額192,768(262,000-69,000-00-000) 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 13.1自首 0000 盧郁珊 0000 0000000 200,000 94,000借新還舊扣除信用貸款100, 000、手續費收入6,000 170,000/實際應還餘額64,000(170,000-100,000-6,000) 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 13.2自首 0000 盧郁珊 00000 0000000 320,000 320,000 283,000 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 13.3自首 0000 盧郁珊 0000 0000000 20,000 20,000 20,000 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 14.1自首 0000 林志明 0000 0000000 200,000 94,000借新還舊扣除信用貸款100,000、手續費收入6,000 170,000/實際應還餘額64,000(170,000-100,000-6,000) 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 14.2自首 0000 林志明 00000 0000000 300,000 300,000 265,000 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 14.3自首 0000 林志明 0000 0000000 20,000 20,000 20,000 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 15.1自首 0000 魏绣薌 0000 0000000 200,000 200,000 132,500 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 15.2自首 0000 魏绣薌 00000 0000000 272,000 272,000 259,500 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 16.1自首 0000 廖意 00000 0000000 312,000 312,000 284,500 如附表三編號16.1所示 16.2自首 0000 廖意 0000 0000000 200,000 94,000借新還舊扣除信用貸款100,000、手續費收入6,000 187,500/實際應還餘額81,500(187,500-100,000-6,000) 如附表三編號16.2所示 17.1自首 0000 許玉霞 00000 0000000 220,000 145,932借新還舊扣除信用貸款74,000、利息68 139,500/實際應還餘額65,432(139,500-74,000-68) 如附表三編號17.1所示 17.2自首 0000 許玉霞 0000 0000000 20,000 20,000 20,000 如附表三編號17.2所示 17.3自首 0000 許玉霞 0000 0000000 200,000 94,000借新還舊扣除信用貸款100,000、手續費收入6,000 200,000/實際應還餘額94,000(200,000-100,000-6,000) 如附表三編號17.3所示 18 自首 000 張圳田 00000 0000000 212,000 212,000 204,000 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
附表二
帳號 被冒貸人 借據號 貸款日期 原貸金額 實際詐得金額 未還款餘額 行使之偽造私文書(含其上之偽造署名、印文及盜用之署名、印文)名稱及數量 0000 謝佩容 00000 0000000 370,000 115,564借新還舊扣除信用貸款184,000、信用貸款利息436及交付予謝容之70,000) 實際應還金餘額82,564(未還款餘額337,000-184,000-000-00,000) 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
附表三:(以下附註「沒收」之物,均未扣案)
1、附表一編號1:被冒貸人(下同)幸榮華【偽造或盜用印章情 形(下同):盜用幸榮華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107年偵字第2572號卷第122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幸榮華署名1枚(「沒收」)、盜用幸榮華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本件申請案業經核准借款收訖無訛」欄(下稱「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幸榮華署名1枚(「沒收」)、 盜用幸榮華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24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幸榮華署名1枚(「沒收」)、盜用幸榮華印章蓋用印文2枚。
②「本借款金額由借款人全數收訖」欄(下稱「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幸榮華署名1枚(「沒收」)、盜用幸榮華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幸榮華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25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幸榮華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盜用幸榮華印章蓋用印文1枚(2份共2枚)。
2、附表一編號2:謝佩容【盜用謝佩容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45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謝佩容署名1枚(「沒收」)、盜用謝佩容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謝佩容署名1枚(「沒收」)、盜用謝佩容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46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謝佩容署名1枚(「沒收」)、盜用謝佩容印章蓋用印文2枚。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謝佩容署名1枚(「沒收 」)、盜用謝佩容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謝佩容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47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謝佩容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盜用謝佩容印章蓋用印文1枚(2份共2枚)。
3.1、附表一編號3.1:謝佩珊【偽造謝佩珊印章1枚(「沒收」) 】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35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36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41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3.2、附表一編號3.2:謝佩珊【使用同上偽造謝佩珊印章1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39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40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43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2份共2枚,「沒收 」)。
4.1、附表一編號4.1:張毅生【偽造張毅生印章1枚(「沒收」 】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8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張毅生署名1枚(「沒收」)、偽造張毅生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張毅生署名1枚(「沒收」)、偽造張毅生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9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張毅生署名1枚(「沒收」)、偽造張毅生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張毅生署名2枚(「沒收」)、偽造張毅生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張毅生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其中1張影本見同上偵卷第32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張毅生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張毅生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4.2、附表一編號4.2:張毅生【使用同上偽造張毅1枚(「沒收 」)】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30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張毅生署名1枚(「沒收」)、偽造張毅生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張毅生署名1枚(「沒收」)、偽造張毅生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31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張毅生署名1枚(「沒收」)、偽造張 毅生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張毅生署名1枚(「沒收」)、偽造張毅生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張毅生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33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張毅生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張毅生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5.1、附表一編號5.1:施柏志【偽造施柏志之印章1枚(「沒收 」)】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 第67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68 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71 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2份共 計2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5.2、附表一編號5.2:施柏志【使用同上偽造施柏志印章1枚( 「沒收」),偽造謝淑如印章1枚(「沒收」),盜用簡靜惠 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 第69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2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欄:偽造簡靜惠署名1枚(「沒收」)、盜用簡靜惠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70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1130)」欄:偽造簡靜惠署押1枚(「沒收」)、盜用簡靜惠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
⑤「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盜用簡靜惠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72頁):
「領款人確認簽收」欄:2份共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3枚(「沒收」)。
6.1、附表一編號6.1:洪彥儀【偽造洪彥儀印章1枚(「沒收」 )、偽造洪蔡秋梅印章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章1 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58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④「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60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④「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⑤「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61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6.2、附表一編號6.2:洪彥儀【使用同上偽造洪彥儀印章1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62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64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65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6.3、附表一編號6.3:洪彥儀【使用同上洪彥儀偽造印章1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66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洪彥儀署押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68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69頁):
「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7.1、附表一編號7.1:洪蔡秋梅【使用同上偽造洪蔡秋梅印章1 枚 (「沒收」)、偽造洪彥儀印章1枚 (「沒收」)、偽造 劉慧霞印章1枚(「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70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欄:偽造劉慧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劉慧霞印文2枚(「沒收」)。
④「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72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洪彥儀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欄:偽造劉慧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劉慧霞印文1枚(「沒收」)。
④「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⑤「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偽造洪彥儀印文1枚(「沒收」)、偽造劉慧霞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73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2份共2枚,「沒收」)。
7.2、附表一編號7.2:洪蔡秋梅【使用同上偽造洪蔡秋梅印章1 枚(「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74頁):
①「借款摘要」欄及「借款人」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3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76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77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2份共2枚,「沒收」)。
7.3、附表一編號7.3:洪蔡秋梅【使用同上偽造洪蔡秋梅印章1 枚(「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78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80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81頁):
「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偽造洪蔡秋梅署名1枚(「沒收」)、偽造洪蔡秋梅印文1枚(「沒收」)。
8.1、附表一編號8.1:李鳳美【盜用李鳳美印章1枚】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86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李鳳美署名1枚(「沒收」)、盜用李鳳美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李鳳美署名1枚(「沒收」)、盜用李鳳美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88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李鳳美署名1枚(「沒收」)、盜用李鳳美印章蓋用印文2枚。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李鳳美署名1枚(「沒收」)、盜用李鳳美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印章蓋用李鳳美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89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李鳳美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盜用李鳳美印章蓋用印文1枚(2份共2枚)。
8.2、附表一編號8.2:李鳳美【盜用同上李鳳美印章1枚,盜用 盧郁珊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82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李鳳美署名1枚(「沒收」)、盜用李鳳美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李鳳美署押1枚(「沒收」)、盜用李鳳美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84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李鳳美署名1枚(「沒收」)、盜用李鳳美印章蓋用印文2枚。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李鳳美署名1枚(「沒收」)、盜用李鳳美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印章蓋用李鳳美印文1枚、盜用印章蓋
用盧郁珊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85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李鳳美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盜用李鳳美印章蓋用印文1枚(2份共2枚)。
9、附表一編號9:卓瑋翔【偽造卓瑋翔之印章1枚(「沒收」)】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90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卓瑋翔署名1枚(「沒收」)、偽造卓瑋翔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卓瑋翔署名1枚(「沒收」)、偽造卓瑋翔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92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卓瑋翔署名1枚(「沒收」)、偽造卓瑋翔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卓瑋翔署名1枚(「沒收」)、偽造卓瑋翔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卓瑋翔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93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卓瑋翔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卓瑋翔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0.1、附表一編號10.1:吳怡貞【盜用吳怡貞印章1枚,盜用同 上盧郁珊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95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97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印章蓋用吳怡貞印文1枚、盜用印章蓋
用盧郁珊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98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2份共2枚)。
10.2、附表一編號10.2:吳怡貞【盜用同上吳怡貞印章1枚】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99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01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2枚。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印章蓋用吳怡貞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1張(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02頁):
「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11.1、附表一編號11.1:謝淑如【使用同上偽造謝淑如印章1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53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54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57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1.2、附表一編號11.2:謝淑如【使用同上偽造謝淑如印章1枚 (「沒收」)、偽造施宜伶印章1枚(「沒收」),盜用田居業之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55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欄:偽造田居業署名1枚(「沒收」)盜用田居業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枚(影本見同上偵卷第56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2712)」欄:偽造田居業署名1枚(「沒收」)、盜用田居業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 )、偽造謝淑如印文2枚(「沒收」)。
⑤「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盜用印章蓋用田居業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58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2.1、附表一編號12.1:施宜伶【使用同上偽造施宜伶印章1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60頁):
①「借款摘要」欄、提出日期處及「借款人」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4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61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64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2.2、附表一編號12.2:施宜伶【使用同上偽造施宜伶印章1枚 (「沒收」)、偽造謝淑如印章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章1枚(「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62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
④「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63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2375)」欄:偽造謝淑如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施柏志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
④「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
⑤「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沒收」)、偽造謝淑如印文1枚(「沒收」)、偽造施柏志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65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施宜伶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施宜伶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3.1、附表一編號13.1:盧郁珊【盜用同上盧郁珊印章1枚】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19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21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盧郁珊署押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2枚。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印章蓋用盧郁珊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22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2份共2枚)。
13.2、附表一編號13.2:盧郁珊【使用同上偽造林志明印章1枚 「沒收」),盜用同上盧郁珊印章1枚、盜用同上吳怡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23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盧郁珊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25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⑤「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盜用印章蓋用盧郁珊印文1枚、盜用印章蓋用吳怡貞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26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2份共2枚)。
13.3、附表一編號13.3:盧郁珊【盜用同上盧郁珊印章1枚】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27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29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2枚。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印章蓋用盧郁珊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30頁):
「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14.1、附表一編號14.1:林志明【使用同上偽造林志明印章1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31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33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34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4.2、附表一編號14.2:林志明【使用同上偽造林志明印章1枚 (「沒收」)、盜用同上盧郁珊印章1枚、盜用同上吳怡貞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35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連帶保證人」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37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吳怡貞署名1枚(「沒收」)、盜用吳怡貞印章蓋用印文3枚。
④「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⑤「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盜用印章蓋用盧郁珊印文1枚、盜用印章蓋用吳怡貞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38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4.3、附表一編號14.3:林志明【使用同上林志明印章1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39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41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林志明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42頁):
「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偽造林志明署名1枚(「沒收」)、偽造林志明印文2枚(「沒收」)。
15.1、附表一編號15.1:魏綉薌【盜用魏綉薌印章1枚】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43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魏綉薌署名1枚(「沒收」)、盜用魏綉薌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魏綉薌署名1枚(「沒收」)、盜用魏綉薌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45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魏綉薌署名1枚(「沒收」)、盜用魏綉薌印章蓋用印文2枚。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魏綉薌署名1枚(「沒收」)、盜用魏綉薌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印章蓋用魏綉薌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46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魏綉薌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盜用魏綉薌印章蓋用印文1枚(2份共2枚)。
15.2、附表一編號15.2:魏綉薌【盜用同上魏綉薌印章1枚】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47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魏綉薌署名1枚(「沒收」)、盜用魏綉薌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魏綉薌署名1枚(「沒收」)、盜用魏綉薌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49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魏綉薌署名1枚(「沒收」)、盜用魏綉薌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魏綉薌署名1枚(「沒收」)、盜用魏綉薌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印章蓋用魏綉薌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50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魏綉薌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盜用魏綉薌印章蓋用印文1枚(2份共2枚)。
16.1、附表一編號16.1:廖意【偽造廖意印章1枚(「沒收」), 盜用江月珠印章1枚,盜用同上盧郁珊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52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廖意署名1枚(「沒收」)、偽造廖意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江月珠署名1枚(「沒收」)、盜用江月珠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連帶保證人」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2枚。
④「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廖意署名1枚(「沒收」)、偽造廖意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54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廖意署名1枚(「沒收」)、偽造廖意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2708)」欄:偽造江月珠署名1枚(「沒收」)、盜用江月珠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盧郁珊署名1枚(「沒收」)、盜用盧郁珊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廖意署名1枚(「沒收」)、偽造廖意印文1枚(「沒收」)。
⑤「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廖意印文1枚(「沒收」)、盜用印章蓋用江月珠印文1枚、盜用印章蓋用盧郁珊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55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廖意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廖意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6.2、附表一編號16.2:廖意【使用同上偽造廖意印章1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56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廖意署名1枚(「沒收」)、偽造廖意印文1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廖意署名1枚(「沒收」)、偽造廖意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58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廖意署名1枚(「沒收」)、偽造廖意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廖意署名1枚(「沒收」)、偽造廖意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廖意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59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廖意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廖意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7.1、附表一編號17.1:許玉霞【偽造許玉霞之印章1枚(「沒 收」)、偽造張洳淩之印章1枚(「沒收」),盜用黃美麗 之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60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張洳淩署名1枚(「沒收」)、偽造張洳淩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欄:偽造黃美麗署名1枚(「沒收」)、盜用黃美麗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61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3枚(「沒收」)。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張洳淩署名1枚(「沒收」)、偽造張洳淩印文1枚(「沒收」)。
③「連帶保證人#(1511)」欄:偽造黃美麗署名1枚(「沒收」)、盜用黃美麗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④「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
⑤「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偽造張洳淩印文1枚(「沒收」)、盜用印章蓋用黃美麗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62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7.2、附表一編號17.2:許玉霞【使用同上偽造許玉霞印章1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63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64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3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65頁):
「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
17.3、附表一編號17.3:許玉霞【使用同上偽造許玉霞印章1枚 (「沒收」)】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 266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2枚(「沒收」)。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67頁):
①「特約條款」及「借款人」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3枚(「沒收」)。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沒收」)。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68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許玉霞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偽造許玉霞印文1枚(2份共2枚,「沒 收」)。
18、附表一編號18:張圳田【盜用所保管之張圳田印章1枚】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 270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張圳田署名1枚(「沒收」)、盜用張圳田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借款收訖無訛」欄:偽造張圳田署名1枚(「沒收」)、盜用張圳田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71頁):
①「借款人」欄:偽造張圳田署名1枚(「沒收」)、盜用張圳田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②「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偽造張圳田署名1枚(「沒收」)、盜用張圳田印章蓋用印文1枚。
③「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盜用印章蓋用張圳田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272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偽造張圳田署名1枚(2份共計2枚,「沒收」)、盜用張圳田印章蓋用印文1枚(2份共2枚)。
19、附表二:謝佩容【使用同上偽造謝佩珊印章1枚(「沒收」 ),盜用謝佩容署名、印文】
⑴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款申請書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49頁):
①「借款人」欄:盜用謝佩容署名1枚、盜用謝佩容印文1枚。
②「連帶保證人」欄:偽造謝佩珊署名1枚(「沒收」)、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收訖無訛」欄:盜用謝佩容署名1枚、盜用謝佩容印文1枚。
⑵偽造南投縣聖愛儲蓄互助社借據1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50頁):
①「借款人」欄:盜用謝佩容署名1枚、盜用謝佩容印文1枚。
②「連帶保證人#(0000)」欄:偽造謝佩珊署押1枚(「沒收收」)、偽造謝佩珊之印文1枚(「沒收」)。
③「借款金額全數收訖」欄:盜用謝佩容押名1枚、盜用謝佩容印文1枚。
④「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遵守上開相關約定並簽收本借據影本」欄:偽造謝佩珊印文1枚(「沒收」)、盜用謝佩容印文1枚。
⑶偽造儲蓄互助社支出/轉帳傳票2份(影本見同上偵卷第51頁):
每份「領款人確認簽收」欄:各盜用謝佩容署名1枚(2份共計2枚)、盜用謝佩容印文1枚(2份共2枚)。

附表四:
犯罪事實 主 文 附表一編號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3.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3.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4.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柒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4.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5.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5.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6.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6.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6.3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7.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7.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7.3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8.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8.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9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0.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0.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1.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1.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玖拾壹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2.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2.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3.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3.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3.3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4.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4.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4.3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5.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5.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6.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6.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7.1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1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參拾貳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7.2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2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7.3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3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一編號18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施麗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附註「沒收」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陸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追徵其價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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