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上訴,955,2019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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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育洲



選任辯護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育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育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7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08年9月2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2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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