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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曲勝彥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曲勝彥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参拾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曲勝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8年7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個月,至108年9月29日止,第1次延長羈押之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再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業經本院審結宣判駁回被告之上訴(原審就被告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認依被告所科處之刑度及犯罪情節,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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