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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上易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上午
9 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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