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原上訴,73,2020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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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机益翔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机益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机益翔前經本院認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指揮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3款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執行羈押,嗣於109年3月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至109年5月4日,二個月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5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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