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壬○○與子○○(現已改名,另為與卷證資料一致,以下仍
- 二、案經王○○之子甲○○、丑○○、己○○之夫辛○○訴由臺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 一、准許被害人訴訟參與
-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坦承於右揭時地持刀前往牙醫診所找尋其妹子○○
- 二、綜上所述,被告本院之前所為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有上開諸多
- 一、論罪部分
- 二、科刑部分
-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
- 四、經核原審之前揭認事用法與沒收之宣告,均無違誤,又以被
-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及告訴人、訴訟參與人與其等之代理人雖均
- 六、經查本件兇案發生地點係在一般民眾就醫之醫療院所,造成
- 七、末按無期徒刑係終身剝奪被告(受刑人)人身自由之刑,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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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亞生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謝明智律師
訴訟參與人 庚○○(被害人王○○之配偶)(年籍資料在卷) 甲○○(被害人王○○之子)(年籍資料在卷)
丑○○(年籍資料在卷)
己○○(年籍資料在卷)
共同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蔡譯智律師
劉依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745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5447 號、107 年度偵字第1634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壬○○與子○○(現已改名,另為與卷證資料一致,以下仍用舊名)兄妹,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壬○○因長期罹患思覺失調症緣故,認子○○對父母不孝、對其不敬,同時將己人生之不順遂均歸咎為子○○造成,而與子○○長期相處不睦;
復於民國107 年3 月間,又與子○○因言語生隙,長期蓄怨結果,已心有不滿;
復因壬○○於107 年5 月24日前數日至子○○任職之位於臺中市○區○○路0000號0 樓之「○○牙醫診所」找尋子○○均未果,且於107 年5 月24日上午11時11分至同日11時50分許間,先後以電話詢問其妹婿陳○○及致電「○○牙醫診所」有關子○○之班別,再分別經陳○○推稱不知,及經該診所櫃檯人員丑○○受子○○囑咐而告以「子○○不在、未上班、這禮拜都沒班」等語後,未予置信而加深對子○○之不滿,竟明知以尖銳刀刃砍殺人,將導致死亡之結果,然因其罹患思覺失調症,過去未規則接受精神科治療,長年以來妄想持續存在,現實感不佳,有困難區分現實與妄想並據此行動之傾向,且對於子○○有上開怪異且固著的想法,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竟於107 年5 月24日14時許,基於預備殺人之犯意,依其殺人之計劃,將其所有預備供殺害子○○之折疊刀(刀刃長約10公分、寬約2.5 公分)、瑞士刀(刀刃長約9.4 公分,寬約1.5 公分)各1 把放置於隨身包包內,逕騎乘機車前往「○○牙醫診所」,預備持刀刺殺子○○;
嗣於同日14時25分許,壬○○抵達「○○牙醫診所」並告以櫃檯人員丑○○欲找子○○時,因子○○於當日午間業經其父親癸○○通知壬○○攜刀前至○○牙醫診所之訊息,已向診所人員通報,且於請假後藏匿在上址診所3 樓辦公室,丑○○即向壬○○推稱子○○該日未上班,己○○則進入診間欲通報王○○醫師壬○○已來乙事;
詎壬○○因於進入該診所前已向大樓守衛確認子○○當日確實有上班,而不滿診所內人員替子○○隱瞞去處,且亦受上述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疾病之影響,有困難區分現實與妄想並據此行動之傾向,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仍顯著降低,即基於殺人之犯意,假意向丑○○佯稱:「我有東西要拿給她(即子○○),你可以幫我拿給她嗎」等語,使丑○○疏於防備後,迅速取出藏放於包包內之上開折疊刀,朝站立於櫃檯內之丑○○頸部刺擊,致其受有頸部2 公分之撕裂傷後,猶續進入櫃檯內,持折疊刀朝丑○○頭部攻擊,然經丑○○持椅子奮力防衛且閃躲得宜而倖未傷及要害,惟仍致其受有左顳1.5 公分之撕裂傷。
此時,正前往診間之牙醫診所助理己○○聽聞丑○○之尖叫聲,即衝向櫃檯查看時,壬○○另基於殺人之犯意,隨即再持該把折疊刀朝己○○右胸刺殺(長約7 公分、深約10公分),造成己○○鎖骨下動靜脈破裂,臂神經叢損傷及大量出血與休克。
其後,壬○○見牙醫診所之王○○醫師朝櫃檯而來,亦另基於殺人之犯意,持該折疊刀攻擊王○○左下顎(0.8 ×0.5 公分淺層銳器傷,深度約0.7 公分)、左耳後(2 處淺層銳器割傷,各2.7 ×0.2 公分、1 ×0.4 公分),王○○負傷後即退至X 光室前,以置放筆電之小推車阻隔抗拒,然壬○○未予罷手,接續持該折疊刀逕朝王○○頸部刺入,肇致王○○受有頸部前方5 ×1 公分銳器刺入傷、刺入深約9公分、刺穿右側頸部皮膚(右側頸部有皮下出血傷3 ×2 公分、1 處銳器傷0.4 ×0.1 公分,右側頸部皮下組織、肌肉組織有大面積銳器傷出血8 ×5 公分,右側胸鎖乳突肌有銳器傷出血,左側頸部皮下組織、肌肉組織有局部出血),並傷及氣管(長度約1.5 公分)、右側頸靜脈血管,其後王冠中即蹣跚步至第二診間前,且旋因大量出血,休克失去意識。
隨後壬○○因認初次刺殺己○○該刀之感覺不若刺殺王冠中時用刀順利,復承前殺害己○○之犯意,折返櫃檯,再持上開折疊刀朝己○○臉頸部、手臂部等身體重大部位刺擊,致其受有頸部穿刺傷併氣管破裂及呼吸衰竭、右前胸穿刺傷併鎖骨下動靜脈、臂神經損傷及出血性休克、下巴穿刺傷、左上臂穿刺傷(共三處)、術後合併急性肝腎功能衰竭等傷害(頸部傷長約3 公分、深約3 公分,顏面下巴處傷長約6公分、深約1 公分,左上臂三處傷分別長4 公分、3 公分、1 公分,深約3-4 公分)。
嗣壬○○逗留該處來回找尋子○○未果欲下樓離去後,經在場人員阻擋,再經警於同日14時35分許,到場後將其制伏逮捕,並當場扣得上開折疊刀1 把及瑞士刀1 把,其殺害子○○之計畫即因未能尋獲子○○而止於預備無法著手遂行。
王○○、己○○隨後經送往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救治,然因王○○到院前已無自發性呼吸及心跳,經97分鐘急救無效,於同日16時34分許宣告不治而死亡;
己○○則因多數傷口傷及氣管、大血管及神經,發生致命性大出血及休克,且於到院前心臟停止,經急救暨經住院治療共21日後,始於107 年6 月13日出院,方倖免於死。
二、案經王○○之子甲○○、丑○○、己○○之夫辛○○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暨由己○○及王○○之妻庚○○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准許被害人訴訟參與本件犯罪被害人王○○( 已死亡) 之配偶庚○○與之子甲○○及犯罪被害人丑○○、己○○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訴訟參與,本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人對其等之聲請均無意見,認為沒有延滯訴訟之虞,且能達到保障被害人權益目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裁定准許聲請人訴訟參與(見本院卷四第235、241,242頁)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之說明㈠臺中榮民總醫院109年3月1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0896號函固記載:「二、本院108年12月20日中榮醫企字第1084204145號函諒達,原鑑定書作廢。」
(見本院卷五第245頁),惟經比對108年12月20日中榮醫企字第1084204145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四第59至67頁)及更正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五第251至257頁)結果,更正之精神鑑定報告書係刪除原精神鑑定報告書第3頁第19行刪除「勇」、第5頁第15行贅餘之「、行為與晤談評估」,餘並無不同(見本院卷四第61、63頁、卷五第253、255頁),原精神鑑定報告書既經109年3月1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0896號函作廢,應以更正之精神鑑定報告書為本件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㈡上開鑑定報告書係本院在本件審理期間,於108年9月9日以108中分道刑善108矚上重訴4字第10996號函囑託台中榮民總醫院實施精神鑑定(見本院卷三第325頁)之鑑定報告,其本質上雖係鑑定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屬傳聞書面。
惟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修正理由所示:本條所謂「法律有規定者」,係指本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及第206條等規定。
而同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
同法第208條「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規定;
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
第163條第1項、第166條至第167條之7、第202條之規定,於前項由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之情形準用之。」
是以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8第1項之規定,囑託鑑定機關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之鑑定報告,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又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規定;
其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法院或檢察官囑託其他機關、團體為鑑定時,如須以言詞報告或說明時,始得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之,並非一定須命以言詞報告或說明,且機關、團體之鑑定,如未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時,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2條鑑定人應具結之規定,該法第2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法律對於參與機關鑑定之人的專業或經驗,亦無出具書面證明之明文(最高法院108 年台上字第1562號刑事判決參照);
且所謂鑑定經過之記載,並無一定格式,倘其內容已載明其鑑定之經過及其結論,即屬載明其經過(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89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院在本件審理期間,以108 年9 月9日108 中分道刑善108 矚上重訴4 字第10996 號函,囑託台中榮民總醫院為鑑定機關為被告實施精神鑑定(見本院卷三第325 頁)。
鑑定機關即台中榮民總醫院為醫學中心級之公立醫院,其鑑定專業性及公平性應無疑慮,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即精神鑑定報告書),為實施鑑定機關依專業知識經驗陳述其判斷意見,其內容並已載明係依憑被告之①個人生活史與疾病史、②家族史、③案件經過、④身體理學及神經學檢查、⑤腦電波檢查、⑥心理衡鑑(含行為與晤談評估、班達完形測驗〈B-GTest 〉、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WAIS-IV 〉、人際行為量表〈IBS 〉、行為觀察與晤談評估)等項目而獲致鑑定結論(見本院卷五第254 至257 頁),已詳載鑑定之經過及其結論,乃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208條所定以鑑定機關為鑑定人所出具之書面報告,屬傳聞證據法則之例外,揆諸前揭說明,自具有證據能力,且機關、團體之鑑定,如未命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為言詞報告或說明時,不以經實際為鑑定之人具結、出具書面證明其專業或經驗為必要。
辯護人以本件鑑定報告未經實施鑑定之人具結、未記載實施鑑定之人姓名、學識或經驗得以勝任本案鑑定之證明、無鑑定機關台中榮民總醫院之名稱或印信,欠缺形式上要式,認本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
惟本院囑託台中榮民總醫院為機關鑑定後,並由台中榮民總醫院先以該院108年9 月11日中榮醫企字第1084202842號函向本院及請本院轉知被鑑定人相關配合事項,再以108 年12月20日中榮醫企字第1084204145號函檢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09 年3 月1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0896號函檢附精神鑑定報告補充說明及精神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三第327 至328 頁、卷四第55至56頁、卷五第245 至246 頁),足認本件卻係由台中榮民總醫院為機關鑑定無誤,不因該鑑定報告書僅蓋用台中榮民總醫院精神科之橢圓章、欠缺台中榮民總醫院之名稱或印信而有異;
且不以經實際為鑑定之人具結、出具書面證明其專業或經驗為必要,縱未記載實施鑑定之人之姓名、學識或經驗,難認足生影響於本件鑑定報告書之證據能力。
辯護人以該鑑定報告書未經實施鑑定之人具結、未記載實施鑑定之人姓名、學識或經驗得以勝任本案鑑定之證明,無從經由鑑定人員之姓名或學識經驗得知該實施鑑定人員是否具備基本專業能力;
且該鑑定報告書僅於鑑定報告最末頁記載台中榮民總醫院精神部並蓋台中榮民總醫院精神科之橢圓章,而無鑑定機關台中榮民總醫院之名稱或印信,欠缺形式上要式,主張該鑑定報告應無證據能力等語,此部分所辯,即無可採。
㈢又事實審法院或當事人認鑑定內容或結果有欠明瞭或不完備者,必要時固得依人證調查方式,傳喚實際實施鑑定之人到場接受詰問,或不妨依同法第207條之規定,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
然若指明具體情況,命原為鑑定之機關,就鑑定內容或結果,另以書面補充報告、說明,即得澄清疑義者,自非法所不許。
此項書面補充報告、說明,既未逸出原鑑定報告範圍,乃屬原鑑定內容之延續,除有就同一待鑑事項,另為鑑定外,其鑑定報告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自應綜合原鑑定報告及其後續書面補充內容予以判斷,不得割裂,單獨觀察予以評價。
至於受託從事鑑定之機構提出之鑑定報告,其證明力如何,則由法院本於確信合理判斷,如其所為判斷,並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63號刑事判決參照)。
從而台中榮民總醫院以109年3月1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0896號函檢附之精神鑑定報告補充說明就對於原鑑定報告有疑義之處再為補充報告、說明,仍屬原鑑定報告之延續,並非另為鑑定,綜合原鑑定報告內容,已符合鑑定報告之法定要件,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㈣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並為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相關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本乎程序之明確性,其第1項「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2項之當事人等「知而不為異議」之默示擬制同意。
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
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其於再開辯論不論矣,即令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
本件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前述已論擬證據能力者外,本判決下述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本院上訴審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上訴卷一第237 至241 頁、本院上訴卷五第269 至285 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照前開說明,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坦承於右揭時地持刀前往牙醫診所找尋其妹子○○,嗣並分別持刀刺殺丑○○、己○○、王○○等人之情事,惟否認帶刀是計劃去殺害其妹子○○及其他之人,辯稱原先頂多僅是要教訓伊妹及妹婿,想要去砸車及劃傷他們而已;
本來也沒有要殺害、傷害丑○○、己○○、王○○他們,因為他們不是伊要找的人,是櫃台的人都騙說伊妹妹不在診所,伊才起意要殺害他們等語(見本院卷五第292 、295 頁)。
經查:㈠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原審法院因檢察官聲請羈押之訊問程序、原審於檢察官起訴後移審之訊問程序、原審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7 年度相字第1003號卷(下稱相字卷一)第9 頁至第12頁、第121 頁至第128 頁、聲羈卷第7 頁至第8 頁、107 年度偵字第15447 號卷(下稱偵卷一)第199 頁至第203 頁、原審卷第13頁背面至第15頁正面、第85頁背面、第231 頁正面】,且經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及偵查中(見相字卷一第25頁正面至第26頁正面、偵卷一第15頁背面至第17頁背面)、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查中(見偵卷一第48頁正面至第51頁正面)、證人即○○牙醫診所之護理師黃○婷(見相字卷一第22頁正面至第24頁正面、偵卷一第17頁背面至第19頁正面)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護理長陳○慈(見偵卷一第78頁背面至第79頁背面)、牙醫助理陳○琳(見相字卷一第33頁正面及背面)、齒模師蔡俊興(見相字卷一第35頁正面至第36頁正面)於警詢中、證人即被告妹妹子○○(見相字卷第16頁正面及背面、偵卷一第21頁正面至第23頁正面)、妹婿陳○○(見相字卷一第27頁正面至第29頁正面、偵卷一第19頁正面至第21頁正面、第192 頁正面及背面)、父親癸○○(見相字卷第18頁正面至第20頁正面、偵卷一第23頁正面至第24頁背面、第193 頁正面及背面)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手繪刑案現場圖1 紙(見相字卷一第38頁)、○○牙醫診所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見相字卷一第39-44 頁)、現場照片8 張(見相字卷一第45-48 頁)、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圖2 張(見相字卷一第49頁)、被告傳送予證人陳○○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 張(見相字卷一第50頁)、刑案現場位置關係圖1 紙(見相字卷一第59頁)、刑案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及蒐證照片共93張(見相字卷一第60-8 3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相字卷第89-93 頁)、證人子○○及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見相字卷一第97頁)、○○牙醫診所之院所明細查詢(見相字卷一第117 頁)、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相字卷一第118 頁)、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照片102 張)1 份(見相字卷一第141-170 頁)、報案錄音譯文4 份(見偵卷一第70、148-150 頁)、被告犯案過程監視器譯文(見偵卷一第12-1 3頁)、證人陳○慈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見偵卷一第85-94 頁)、證人陳○○與被告之父癸○○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4 張(見偵卷一第39-42 頁)、證人己○○與子○○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8張(見偵卷一第55-69 、138-140 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7 年6 月26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1070005483號函覆及該函檢附關於「己○○之病歷資料及傷勢照片4 張」(見偵卷一第142- 144頁)、扣案之瑞士刀照片4 張(見偵卷一第145-146 頁)、107 年6 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 份(見偵卷一第147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7月2 日刑生字第1070052320號鑑定書(見偵卷一第160-163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7 年7 月5 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1070005812號函覆,及該函檢附關於「己○○之病歷資料1 份(內含手術紀錄、出院病摘及診斷證明書)」(見偵卷一第165-178 頁)、107 年5 月25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見偵卷二第9 頁)、臺中市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4 份(見偵卷二第55-60 頁)、證人丑○○之傷勢照片3 張(見偵卷二第71-72 頁)、路口監視器及臺中市○區○○路0000號大樓0 樓監視器翻拍照片9 張(見偵卷二第84-88 頁)、車行紀錄查詢資料【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見偵卷二第89頁)等資料在卷可稽,且有扣案之折疊刀、瑞士刀各1 把及白色上衣及褲子各1 件在卷足憑。
是被告前開自白有持刀找尋其妹子○○欲加殺害,及嗣持刀分別刺殺丑○○、己○○、王○○之情事乙節,堪認為真實。
㈡被告持刀分別刺殺王○○、丑○○、己○○之行為與王○○之死亡及與丑○○、己○○之受傷均有因果關係⒈被害人王○○於107 年5 月24日因遭被告持刀刺殺後,致其左側下顎部有一處淺層銳器刺傷,左耳後有淺層銳器割傷及刺傷;
頸部前方有一處銳器刺入傷,造成右側胸鎖乳突肌、皮下軟組織、深層肌肉組織有銳器傷出血,導致右側頸靜脈血管有銳器傷及聲帶下方氣管壁銳器刺傷,最後刺穿右外側頸部皮膚,刺入方向以死者方位而言,由前往後,由左往右,無明顯高低差異,刺入深度約9 公分;
被害人王○○生前係因發生刺傷事件,造成頸部銳氣傷,導致頸部血管及頸動脈銳器傷出血而死亡,死亡機轉為出血性休克,死亡方式為「他殺」等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照片28張、檢驗報告書及大體照片8 張、相驗照片1 份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許倬憲具結製作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7 )醫鑑字第0000000000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1 份附卷可佐(見相卷一第139 頁、第178 頁至第185 頁、第191 頁至第194 頁、第51頁至第54頁、相卷二第1 頁至第9 頁、偵卷一183 頁至第187 頁)。
足徵被害人王○○確先後經被告持刀朝其左下顎、左耳及頸部砍刺,末因所受之頸部銳器傷,導致頸部血管及頸靜脈銳器傷出血,最後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等節,堪以認定。
益見被告持扣案之折疊刀,猛刺被害王○○頸部之行為,為被害人王○○致死之原因無訛,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應堪認定。
⒉告訴人丑○○因先後遭被告以折疊刀朝頸部及頭部攻擊,致其受有頸部2 公分之撕裂傷及左顳1.5 公分之撕裂傷等傷害;
告訴人己○○亦因先後經被告持摺疊刀朝右胸刺殺,及頭頸部暨手臂等多處身體部位刺殺,致其全身共受有6 處傷口,其中:頸部1 處長、深各約3 公分;
顏面下巴1 處,長約6 公分、深約1 公分;
左上臂三處傷口,分別長4 公分、3公分、1 公分,深約3-4 公分;
致其頸部穿刺傷併氣管破裂及呼吸衰竭、右前胸穿刺傷併鎖骨下動靜脈、臂神經損傷及出血性休克、下巴穿刺傷、左上臂穿刺傷(共三處);
且因多數傷口傷及氣管、大血管及神經,發生致命性大出血及休克,於到院前心臟停止,復於107 年5 月24日14時50分至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急診,於同日15時41分許離開急診入院,接受緊急氣管及血管修補與傷口縫合手術,術後轉入加護病房,於同年6 月4 日轉至一般病房,於107 年6 月13日出院,共計住院接受治療21日,含加護病房12日,另於107 年6 月15日及同年月21日接受門診治療,出院後建議須長期復健,且不宜工作六個月且繼續門診追蹤等情,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 份(見相卷一第95頁至第96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7 年7 月5 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診斷證明書病歷暨診斷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165 頁至第174 頁)。
基此,足認被告持扣案折疊刀刺殺告訴人丑○○及己○○所為,與其等受有上開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㈢被告持刀至診所找尋子○○及刺殺王○○、丑○○、己○○之行為均係基於殺人之犯意⒈按殺人與傷害致人於死之區別,應以加害人有無殺意為斷,不以兇器種類及傷痕之多寡為絕對標準,亦不能因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原無宿怨,事出突然,即認為無殺人之故意;
又下手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為重要參考資料,故認定被告是否有殺人犯意,自應審酌當時情況,視其下手之輕重、加害之部位等,以為判斷之準據(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97年度台上字第2517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殺人未遂罪之成立,以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著手於殺害之實行,而未發生死亡之結果為要件。
否則,如其行為尚未達於著手實施殺害之程度,而祇為使易於著手殺害之行為,僅應構成預備殺人罪(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830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所謂著手,必須從客觀方面可以認其實行行為已經開始者而言,若實行行為未曾開始,而其所為尚係著手以前之準備行為,只能謂之預備。
故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人事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
經查:⑴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妹妹子○○因為家庭、個性關係對父母親不孝,讓我造成負面感受,所以我想要攻擊她,我選擇用小刀類的物品來攻擊她;
我攜帶至現場的摺疊刀及瑞士刀,是在106 年年初,分別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代價在建國市場附近刀具店,及以3,000 元代價在臺中市大里區桃花源登山用品所購買;
我於案發前已經對我妹妹不滿好幾個月了,所以我才會於案發日帶摺疊刀前往我妹妹工作的診所要砍殺她,瑞士刀則是攜帶來備用;
我於107 年5 月24日有傳送:「妳是想看妳害死多少人和妳中年、晚年待得好不好是不是??」、「我真的要問你」等內容之訊息給子○○,是我當時很生氣,我想要問她為什麼妳對我及父母親的態度為何要不好,是想要我跟父母親中年、晚年要跟著妳一起,過著家不像家的樣子;
當日我至子○○上班地點,有問大樓管理員子○○有無上班,管理員告知我說她有上班。
所以我知道我妹妹是有上班的,在櫃檯詢問丑○○,我妹妹有無上班,丑○○告知我沒有上班,我就跟丑○○說:我要拿東西給子○○,藉機靠近丑○○,我當時就從我隨身包包內拿出預藏的摺疊刀,就直接向丑○○頸部及頭部刺殺她;
我砍殺丑○○後,又有一個牙醫助理己○○跑出來櫃檯看,我就在櫃台拿摺疊刀砍殺己○○頸部部位,砍殺己○○後,我看到王○○醫師走過來,就走出來櫃檯,就直接針對王○○醫師,王○○醫師對我大喊不要過來,我就直接手拿摺疊刀對他的頸部砍殺,我看到王○○醫師倒地後,我就在診間、廁所內找尋子○○準備要砍殺她,後來在診間及廁所都未找到她,我就想要趕快離開現場,在被警察抓之前先找到我妹妹砍殺,結果遭在場人員阻止我離去,之後警察就到達現場,大聲喝斥叫我把刀放下時,我當時因為還沒達成我的目的(砍殺我妹妹),所以我還不想棄刀受拘捕,自己念頭就有想要跟警察對拼,即使傷害警方我也不怕,要跟警方產生衝突,讓警方持搶對我開槍射擊,產生機會讓我自己結束的目的與生命,後遭警方噴辣椒水,導致我眼睛不舒服,然後我就回診間,將刀械丟在地上,警方大聲叫我趴下,後來警方就將我逮捕;
我與王○○、己○○及丑○○是沒有仇恨或糾紛,但是我打電話到診所要找我妹妹時,診所同事會幫忙隱瞞告知我子○○都沒有上班該情事,會讓我白跑好幾趟,導致我對子○○同事不滿,我會朝王○○、己○○及丑○○頸部刺殺他們,是因為當時他們都會幫忙掩護我妹妹子○○行蹤,我想要殺死診所全部員工,我清楚刺殺頸部該動作是會導致人員死亡的等語(見相字卷一第9 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
於偵查中亦供稱:我對我妹妹不滿很久了,我想要找我妹妹子○○用折疊刀、瑞士刀攻擊她;
案發當日我到場時,我問診所小姐我妹妹今天有沒有在那邊上班,他們沒有很想回,所以其中一位走掉了,剩一位小姐在櫃臺,我認為診所人員當初一直幫我妹妹掩飾,我跟我妹妹在家裡處不好,跟他丈夫陳○○也沒有處很好,想要對她不利的想法,累積的不滿,就把手伸進去包包裡拿刀,攻擊櫃檯那位小姐的頸部部分、脖子部分,之後再攻擊回到櫃檯的另一位小姐,也有攻擊王○○醫生之脖子等語(見相卷一第123 頁至第127 頁);
繼而於原審羈押訊問程序中供稱:我帶折疊刀及瑞士刀各1把到○○牙醫診所,是因為我認為我妹妹從小到大就是壞小孩,也不是很喜歡唸書,喜歡跑出去玩,也喜歡跟不是很好的男子出去玩,長大後我本來要離開臺中市,不要留在家中,看妹妹會不會比較孝順父母,但她跟父母聚餐,她也不會出錢,她仍然不是一個及格的家庭成員;
然後因我打電話去找我妹妹時,我打電話去找妹妹,她的同事會幫她掩護,我心生不滿,才會朝著這三位被害人的脖子砍;
我去診所確實是針對我妹妹等語(見原審聲羈卷第7 頁至第8 頁);
及於原審移審訊問程序中供稱:對於起訴書客觀事實我坦承,起訴書所載的犯行我也認罪,我本來要找子○○是要殺人,而我會想要殺櫃檯人員,是因為我長期被櫃檯人員阻擋,當天又經櫃檯人員告知我妹妹不在之後,我就萌生殺意等語(見原審卷第13頁背面至第15頁正面)。
⑵證人即告訴人己○○於偵查中結證稱:子○○事發那天中午自己主動LINE我,她說她哥哥要拿刀來診所找她,我就說怎麼不報警處理,這樣很危險,她的意思是不用報警,她爸會趕來處理,只會針對她跟她先生兩個人,不會傷害我們,所以只要她躲起來就好了;
因為我那天沒有班,她又說她要躲在三樓,請我們騙被告說她離職或沒上班,我想說診所少一個人力,我擔心診所忙不過來,我就告訴護理長說那我去上班好了,後來我就去上班,也有跟○茜說,上班沒多久,我在櫃檯時,被告就來了說要找子○○,我與丑○○就說子○○沒有來上班,我就趕快去跟王醫師講她哥哥來了,跟王醫師講的時候,我就聽到○雯的尖叫聲,我就跑出去了,我跑到櫃檯時沒有看到他拿刀,後來他刺我時我才發現他有刀,而且他刺我時刺我右鎖骨下方,流很多血;
子○○中午說她爸媽要來處理,但她爸媽兩點多還沒到等語(見偵卷一第48頁至第51頁),且經核其所述案發前與被害人子○○之聯繫內容與其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 份(見偵卷一第55頁至第69頁),大致相符。
⑶證人即告訴人丑○○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在案發早上時就有打電話進來說要找子○○,之前就有聽子○○說他哥哥想要找她,但子○○不想與被告見面,所以被告早上打電話來時,我先按保留鍵詢問子○○,子○○要我轉達說她不在、沒有上班,我就拿起電話回應被告說她今天沒有上班,被告回說他已經查過子○○已經回國了,怎麼會沒上班,我就說我不知道,她這禮拜都沒班,她就說下午要來找子○○,他回應的語氣都很正常就掛電話了;
我問子○○為什麼他哥要急著找她,子○○就回應說她哥哥最近情緒不穩,都說不好聽的話,所以她不想要跟他見面;
後來中午在三樓會議室吃飯,子○○就說被告可能會來找她,有提到她爸爸說被告有帶刀出門,我們聽到之後,王○○醫師想瞭解一下狀況,子○○說被告最近對她有言語上的暴力、有一些情緒上的反應,因為有提到帶刀的事,我們認為帶刀這是很嚴重的事,王醫師說是不是要請她爸爸出面處理,○茜說她在聯絡了,我們覺得她哥哥帶刀來可能會傷害到○茜,王醫師有提到要報警,○茜就回應說應該不需要,意思是他家人好像要來處理這件事,因為整件事都是針對○茜;
到兩點開始看診時,我在櫃檯,約2 點半時,被告進來就說他要找子○○,我跟他說沒有上班,我知道那是○茜的哥哥,我跟他說你早上打電話來,我已經跟你說過他沒班了,他就很冷靜說好,他有東西要交給○茜,刀子就拿出來,就刺向我等語(見偵卷一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背面)。
⑷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於107 年5 月24日有先打電話至我們診所詢問我有沒有上班,我請我同事向我哥哥說我沒有上班,但我哥哥不相信就掛電話了,後來我在12時許發現我哥哥壬○○有於11時56分傳訊息給我,當下我認為他會來找我,我就打電話問我爸爸,我爸爸叫我不要理他並且不要跟他單獨見面,之後我向院長及同事報告這件事,院長就叫我躲在3 樓辦公室內,不要下樓並且把門關起來等語(見相卷一第16頁至第17頁);
於偵查中結證稱:我與被告最近一次爭吵是3 月多時,原本要跟奶奶去參加喜宴,奶奶前一天晚上跌倒,隔天我參加喜宴知道奶奶沒辦法出席,問壬○○要不要回去看奶奶,他似乎回答不願意看,我就多說一句你怎麼不回去看她,到了晚上,我回去奶奶家看她時,我接到被告打電話說他不是很高興,覺得我講話不禮貌,跟他爭執幾句,覺得他不應該這樣,他就說叫我不准再回娘家;
被告大約在國中或高一時罹患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
於107 年5 月24日前5 天我出國時,被告有打電話給我先生也有到我上班的診所問我同事我現在在哪裡、有沒有班,我同事有傳訊息跟我說我哥哥有來診所找我,我在國外有先打電話問我爸媽,但他們都不知道被告找我什麼事;
直到107 年5 月24日早上我接到爸爸的來電跟我說,被告說要打我,不要跟被告單獨見面;
我一到診所就跟丑○○說如果今天我哥哥有來找我,就跟他說我不在,我沒有班,接著被告有撥電話進診所,是丑○○接到的,她跟我說被告不相信我沒有班,說要來找我;
接著到接近中午時,我先生有告訴我說被告有傳訊息,叫我注意一下被告有沒有在診所附近之類的,我就告訴爸爸,爸爸說不要跟哥哥見面,不然被打的話會不好看,叫我跟護理長請假,他處理完工作後會馬上過來,當天我有跟護理長及院長說要請假,說哥哥可能會帶刀過來,院長請我在三樓待著等語(見偵卷一第21頁至第23頁);
經核其所述案發前與被告傳送之訊息內容與其所提出之簡訊翻拍照片1 張(見相字卷一第97頁),大致相符。
⑸證人即被告之妹婿陳○○於警詢中證稱:在案發當日約13時許,子○○打電話給我,說被告今天中午外出帶刀,要去診所殺他;
我聽子○○說過被告從小就都會欺負她,都是動手打她;
被告在高中時就開始出現有精神分裂的問題,覺得他的人生會這樣都是子○○害的,約在今年3 月被告不知何故,就開始找子○○或約她說要打她等語(見相字卷一第28頁正面);
於偵查中結證稱:107 年5 月24日當週之星期二,那時我與子○○在國外員工旅遊,被告傳訊息說會去找子○○、再來砸我的車,不讓我們過好生活,案發當天早上被告是9 點多打電話問我老婆今天是什麼班,我回他不知道她班表,他還有問有沒有去阿嬤家,我也說不知道,掛完電話沒多久他就傳一封簡訊「死娘娘腔你自找的」給我,就剛好看到他之前傳的說要來砸我車的那訊息一併看到,我就截圖給我老婆看,那時候我老婆在上班,所以沒有看,後來就傳給岳父、岳母看,我兩個都有傳,岳父癸○○看了就回我說他有跟被告約時間,在那個禮拜日要大家一起吃飯,我就問他是不是方便去問被告為什麼傳這段話,他回說已經有約時間了,不用去找他;
我有傳「你上下班注意點,看看四周」給子○○,因為我怕被告會跟蹤她到我們住的地方,我又有傳訊息給癸○○說:「我怕亞生會不會真的有所動作」,是因為子○○當天有告訴我被告有刀這件事,我怕被告會打她或真的有帶刀,當天中午我與癸○○通電話,他說被告好像有問題,說沒有吃藥,講話都斜眼看我們,眼神渙散之類的等語(見偵卷一第19頁至第21頁),且經核其所述案發前與被告之父癸○○之聯繫內容及被告傳送之訊息內容與其所提出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3 張(見相字卷一第50頁、偵卷一第39頁、第41頁至第42頁),大致相符。
⑹證人黃○○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107 年5 月24曰14時35分許,當時我在○○牙醫診所內的病患的廁所的倉庫裡補貨,我先聽到丑○○的尖叫聲,再來是己○○,她說你要幹嘛,然後就聽到己○○的哀嚎聲,這時我才探頭出走廊,我看到王醫生從三診走出來,往二診、櫃檯方向走,廁所是在二診那邊一條走廊延伸過來,所以我可以看到醫生走到快二診的地方,我就看到被告往醫生那邊衝過去,接下來我因為嚇到了,就把廁所門關起來,有聽到醫生說你冷靜,我帶你去找你妹妹,且聽到嫌犯吼叫,然後就變得非常安靜,過沒多久,被告就來敲我的廁所門,問說裡面是不是子○○,我回他不是,他就說你開門,我就開門並讓他確認廁所沒有其他人,他沒有對我攻擊,然後就跟我說去幫一下你的醫生,他就繼續往診間裡面走,我就過去幫我醫生止血並撥打119 ;
當天中午約11點接近12點時,被告有打電話來,是○雯接電話的,她跟被告說子○○不在,今天沒有上班,她按了保留,問子○○說妳哥哥找妳,問妳上什麼班,當時我人在一診跟診,離櫃檯有聽到,門診結束後我們要上去三樓吃飯,就問子○○說妳哥哥為什麼要來找妳她有說被告要帶刀來找她,我們就問說妳爸爸要怎麼處理,她說她爸爸人還在外地趕不回來;
子○○一直說她哥哥有知覺失調症等語(見相卷一第22頁至第24頁、偵卷一第17頁背面至第19頁)。
⑺證人陳○慈於偵查中結證稱:107 年5 月24日中午我不在診所,到12點多休息時,子○○主動打電話給我,她跟我說她哥哥有帶刀的事情,要來找她,她要躲一下,她下午沒辦法上班;
掛電話後,陳○○在12點29分傳LINE給我,我擷取我跟○茜先生的對話傳給王醫師,但因為他沒有已讀,所以我有打電話給王醫師,王醫師就說他知道了;
我本來問王醫師我要不要趕回去,因為○茜請假會少一個助理,王醫師就跟我說不用,後來我就開始聯絡○華,我跟陳○○的對話也擷取傳給○華,因為○茜的先生說要帶○茜回新竹一兩個月,當天○茜的先生人在新竹,○茜的夫家是在新竹,他要來把○茜帶回去新竹,我截圖給○華是要請○華來代班,○華就準備來上班了,○華在1 點50左右到了診所,到2 點多時,我接到○茜打給我的電話,她就跟我說哥哥殺人了等語(見偵卷一第78頁背面至第79頁背面),經核其所述案發前與證人陳○○、告訴人己○○及被害人子○○之聯繫內容與其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各1 份(見偵卷一第85頁至第94頁),互核大致相符。
⑻證人廖秋香於偵查中結證稱:案發當日中午吃飯時,子○○有對大家說她哥哥要拿刀來找她麻煩,醫生有建議要報警,但子○○說她爸媽會處理;
醫生就建議她不要上班,在三樓辦公室,不要下樓;
後來2 點上班以後,差不多2 點15、20分那時候,子○○有說她先生打電話告訴她說被告已經來診所了,所以我們才會去看監視器,我看監視器以後,她哥哥就從類似黑色的方形包裡拿出一把刀出來,就站在櫃臺,往櫃臺小姐殺過去,後續我就打電話報警了等語(見偵卷一第191 頁至第192 頁)。
⑼綜合上開各情以觀:①足徵被告確長期對被害人子○○心生不滿,且因於案發前屢次經○○牙醫診所人員告知被害人子○○不在致遍尋被害人子○○未著,於案發當日,即依其殺害被害人子○○之犯罪計畫,持刀刃長約10公分、寬約2.5 公分,刀刃為金屬材質,單面開鋒之折疊刀及刀刃長約9.4 公分、寬約1.5 公分,刀刃為金屬材質,單面開鋒之瑞士刀(見相卷一第64頁背面及第65頁正面之折疊刀照片、偵卷一第145 頁至第146 頁之瑞士刀照片)等質地堅硬、足對人生命、身體造成死亡傷害之利刃,欲至○○牙醫診所尋覓被害人子○○並持之攻擊而加以殺害,然因子○○已先行藏匿而未能於櫃檯尋獲,其始於將未能尋獲被害人子○○之原因歸咎於○○牙醫診所人員幫忙掩護後,對任職於○○牙醫診所之己○○、丑○○及王冠中萌生殺意,並於犯案後仍持續找尋被害人子○○,欲著手遂行其犯罪計畫等節,堪可認定。
從而,就被害人子○○部分,足見被告主觀上確有殺人之犯意,僅因其未能順利覓得被害人子○○,使其客觀上尚未達於著手殺害被害人子○○之程度,被告此部分行為,自應以刑法預備殺人罪責相繩。
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為什麼要帶兩把刀,而不是只帶一把刀?)當初想說另一把備用。」
、「(為什麼要備用?是刀子如果刺壞了,要再把另一把刀子拿出來嗎?)因為沒有用過幾次不曉得,所以就再帶一把備用。」
(見本院卷五第293 頁) ,足見被告之刻意用心,其有殺害其妹之犯意灼然甚明。
因此,被告於本院辯稱頂多僅是要教訓伊妹及妹婿,想要去砸車及劃傷他們而已云云,既與案發當日被告並未見其有蒐尋其妹車輛之舉止不符,亦與上開所述顯現之情形不合,其翻異前詞之辯解,不足採信。
又由上開證人陳○○、告訴人己○○及被害人子○○之聯繫內容與其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於案發日到達診所前對己○○、丑○○及王○○等人尚無顯現有何不滿情緒而欲對其等為不利舉止之跡證,則尚難認被告於案發到達診所前即已對己○○、丑○○與王○○三人萌生殺意,是檢察官於本院審理辯論論告時指訴被告應於案發當日前即已預謀對己○○、丑○○及王○○殺害,尚難憑採,併為敘明。
②次查人體頸部為重要血管、脊椎、氣管等組織所在部位,胸部亦係人體心臟所在部位,若持利刃刺殺頭頸、胸部,客觀上足以引起大量出血且傷及重要血管、器官及器官,此為通常一般人所明知,被告於案發時為成年人,縱其行為係受思覺失調症影響,然行為時仍明知持利刃砍切被害人等之頸部、胸部,將導致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此業經被告以前詞供稱明確,且被告亦坦認其確係基於殺人之犯意持刀攻擊被害人王○○、告訴人己○○及丑○○;
再徵諸其刺殺告訴人丑○○之頸部傷口長達2 公分,所刺告訴人己○○之頸部傷口深約3 公分、右胸傷口深約10公分,被害人王○○頸部皮膚、企管、靜脈血管均遭刺穿等節,此均業如前述,顯見被告下手刺殺告訴人丑○○、己○○及被害人王○○力道均甚重,被告行為時殺害其等三人之犯意甚堅,絕非僅止於傷害之意思。
從而,依被告所持之兇器、行兇部位以及告訴人丑○○、己○○之傷勢及被害人王○○傷勢暨其因而失血過多死亡之結果,足認被告對其等均有殺人之犯意甚明,且亦因此造成被害人王○○死亡之結果;
告訴人己○○、丑○○受有前述傷害,惟未生死亡之結果,止於未遂等節,均至堪明確。
二、綜上所述,被告本院之前所為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有上開諸多補強證據相佐,自堪認其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而前開所辯則為卸責之詞,不足憑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殺人既遂、殺人未遂及預備殺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参、論罪科刑及沒收之宣告:
一、論罪部分㈠核被告對被害人王○○所為,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被告對告訴人即被害人己○○、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被告對被害人子○○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71條第3項、第1項之預備殺人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項之家庭暴力罪(起訴意旨漏論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應予補充)。
被告於上揭密接時間、地點,各基於同一殺人犯意,分別接續持刀砍殺被害人王○○、告訴人己○○及丑○○,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自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分別就殺害王○○、己○○、丑○○之部分皆應論以接續犯。
被告所犯殺人既遂、殺人未遂及預備殺人等各罪間,則行為先後可分,且侵害各被害人專屬之生命法益分別獨立,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對告訴人即被害人己○○及丑○○所為,已著手於殺人犯罪行為之實行,然其等經送醫救治,倖免於死,未生死亡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依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二、科刑部分㈠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又刑法第19條有關行為刑事責任能力之規定,係指行為人於「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生理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學理上稱為「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學理上稱為「控制能力」),因而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者而言。
其中「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生理原因要件,事涉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識,非由專門精神疾病醫學研究之人員或機構予以診察鑑定,不足以資判斷,自有選任具該專門知識經驗者或囑託專業醫療機構加以鑑定之必要;
倘經鑑定結果,行為人行為時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則是否此等生理因素,導致其違法行為之辨識能力或控制違法行為之能力,因而產生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亦即二者有無因果關係存在,得否阻卻或減輕刑事責任,應由法院本於職權判斷評價之(參照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㈡查被告自93年間起至95年5 月間止,曾因精神疾病至心寬診所及大里仁愛醫院就診,復於95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間止,因精神分裂症( 思覺失調症) 等精神疾病前往維新醫院就診之紀錄,且被告於102 年5 月23日,確曾因情感性精神分裂症,經檢定為第1 類心智功能中度障礙,復於103 年5 月23日,亦因精神分裂症,經檢定為第1 類心智功能輕度障礙(嗣因其未依規定辦理重新鑑定,於104 年8 月1 日經註銷);
暨其係因自認不願受藥物控制,即自行停藥未接受精神治療等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卷一第202 頁正面),且經被告之父癸○○(見偵卷一第23頁背面)及被告之母陳淑芬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一第79頁背面至第81頁背面),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7 年7 月23日健保中字第1074029938號函檢附之被告於90年1 月1 日至107 年5 月31日止之門、住診申報紀錄1 份及被告之維新醫院病歷0 份暨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7 年6 月19日中市社障字第1070066047號函所附之身心障礙鑑定表影本2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5頁至第65頁、相卷二第10頁至第69頁背面、偵卷一第101 頁至第137 頁),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又被告自107 年5 月25日起,因本案經羈押於臺中看守所後,於107 年6 月起,接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醫師診療,並經診斷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於接受心理及藥物治療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107 年8 月21日中所衛字第10700056600 號函與107 年12月4 日中所衛字第10700083030號函及109 年1 月20日中所衛字第10900202380 號函並附就醫記錄單影本可憑(見原審卷第107 頁至第109 頁、第165頁至第166 頁、本院卷四第195 頁至209 頁)。
足徵被告確有精神疾病病史,且於其為本案犯行前,其已自行暫停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並至羈押後於看守所時始再接受心理及藥物治療等節,堪可認定。
㈢茲被告上開殺人既遂、殺人未遂與預備殺人之犯行究否受其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疾病影響,以致有刑法第19條第1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經原審及本院先後檢附被告曾就診診所醫院病歷,卷證含各項筆錄暨案發當天監視器畫面、光碟、被告案發前之手機通訊等資料,分別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以下略稱草屯療養院)、臺中榮民總醫院為鑑定。
並經草屯療養院107年11月27日草寮精字第1070012783號函檢附之「壬○○精神鑑定報告1 份」( 原審卷第159-163 頁) 及臺中榮民總醫院109 年3 月19日中榮醫企字第1094200896號函暨檢附之壬○○精神部更正鑑定報告書、補充鑑定書各一份( 本院卷五第245-257)在案。
而其等之鑑定結果分別係草屯療養院認為「被告於犯行當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
;而臺中榮民總醫院則認為「被告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也沒有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
。
茲將兩院所為之鑑定要旨分載於下:【草屯療養院鑑定要旨】 ⒈鑑定所見: ①身體檢查:一般身體理學檢查發現被告(該鑑定報告係簡 稱被告為賴員,以下均改稱被告)生命徵象穩定,中等身 材,肢體皆具自主行動能力,無明顯外傷情形。
神經學檢 查發現其意識狀態清醒,四肢肌力正常。
②精神狀態:被告由法警陪同前來原審,接受鑑定當時意識 狀態為清醒,有適當地眼神接觸,定向感與記憶力正常。
被告衣著尚整齊,會談態度被動配合,表達與理解能力可 ,可主動表達案件相關問題,多以短句切題回應,但描述 品質缺乏脈絡性,邏輯似是而非,字詞使用上也顯得怪異 、學究,如:「規衡」、「遵則」、「貶缺」,偶有與情 境描述不符合之笑聲。
思考固著、多疑、偏激,思考聯結 性與邏輯性欠佳,有被害意念、奇異內容等症狀,自述過 去斷續有聽幻覺經驗,缺乏病識感。
③心理評估:根據測驗評估結果,被告的魏氏智力全量表分 數為96(信賴區間:92-100),認知功能與同儕相比屬中 等程度,具備一般水準的語文理解、邏輯推理,及訊息接 收、操作與處理能力,此外,他擁有不錯的學校教育知識 廣度,為他的相對優勢。
推論其整體認知能力使被告可應 付生活常見事務,具備合宜的社會判斷能力。
但從晤談與 測驗中發現,被告在辨識環境線索上常忽略細節,缺乏脈 絡性,注意力較選擇性,在理解他人情緒、想法上有明顯 困難,雖然可以在結構情境下(如學校),維持基本的人 際互動關係,然而在開放、複雜的社交情境時則容易有解 讀錯誤、似是而非的狀況出現。
加上,被告的自我覺察能 力不佳,認為自己可勝任大多的挑戰,當理想與現實發生 衝突時,多以外歸因方式做解釋,或是以抱怨、想像實際 肢體攻擊的方式處理,來減緩內在的不安、焦慮與憤怒, 缺乏適當的情緒調節策略。
⒉在犯行部分,被告表示於106 年開始考慮至一貫道道館當 點傳師,故多次希望妹妹能更加多照顧父母,如:定期給 父母五千至一萬元家用。
被告認為妹妹未確實盡責照顧父 母,在案件事發前一個多月,多次以通訊軟體或打電話至 妹妹工作的牙醫診所,想找她談照顧父母之事,但常聯絡 不到她,打電話到診所也都被妹妹同事敷衍,才想以先前 買的瑞士刀、折疊刀給妹妹、妹婿一些教訓,但未想傷及 或殺害其他人。
案發當天至牙醫診所時,認為櫃檯人員又 再敷衍自己,一直幫忙庇護妹妹而感到憤怒,隨即以準備 的折疊刀攻擊櫃檯人員的脖子,強調當時只是想要給對方 教訓,並無殺人的意圖。
之後衝入診所內,遇到出來阻止 的醫師、護理人員。
被告表示當下正在氣頭上,沒有辦法 控制情緒,認為診所工作人員一再包庇妹妹,認為妹妹一 定是躲在診所內,就持續持刀攻擊,直到見醫師倒地,憤 怒情緒才較為冷靜。
但仍十分在意未能找到妹妹,持續在 診所內搜尋,其後被警方逮捕。
⒊結論: ①鑑定期間,被告雖有殘餘妄想,對詢問的問題仍可切題回 應,語言理解能力、表達能力未有重大缺損。
根據美國精 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 TheDiagnost ic andStat 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 Fifth Edition ) 診斷準則,被告之精神科診斷為:思覺失調症。
被告為 思覺失調症之個案,過去未規則接受精神科治療,長年以 來妄想持續存在,現實感不佳。
由被告自身對案件的敘述 可以發現,被告對人事物之間的關聯性易產生扭曲的解讀 ,邏輯性差、想法固執、驟下結論、現實感差,有困難區 分現實與妄想並據此行動的傾向。
綜合以上所述被告之過 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評估 結果,本院認為被告於犯行當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 低。
②被告病識感薄弱,精神症狀固著,缺乏彈性思考能力,犯 案後仍對於妹妹有怪異且固著的想法,對於症狀因應能力 有限,且病識感有限。
故原審評估被告再犯風險高,建議 規則精神科治療,以增加被告病識感與症狀因應能力,降 低再犯可能。
鑑定認為被告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 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
【臺中榮民總醫院鑑定要旨】 ⒈檢查結果 此次司法精神鑑定會談一開始,被告(該鑑定報告係簡稱 被告為賴男,以下均改稱被告)就表示「自己於獄中被驗 到有思覺失調症,有失憶、記憶不清楚的情形,所以很多 東西記不得」,態度顯得較為防備,被告自訴從生病後較 遲鈍,但司法精神鑑定過程,評估被告的言談反應表現正 常。
與被告之父親(癸○○)會談時,賴父表示被告已經 生病十幾年了,不知道為什麼還要一直鑑定」,賴父對被 告持較為保護之態度。
賴父表示被告在犯案前一個月,仍 在做保全工作,且近幾年雖保全工作會換來換去,但尚可 持續工作,不用找家人拿生活費,一個月可維持約3 萬元 左右的薪水。
⑴身體理學及神經學檢查:一般身體理學與神經學檢查,無 顯著異常發現。
⑵腦電波檢查:被告接受清醒與睡眠腦波檢查,背景腦波頻 率10-llHz 在正常範圍,過度換氣刺激有誘發兩側額葉到 顳葉之Theta-Delta 慢波,五分鐘後恢復正常,其他誘發 刺激並沒有誘發其他異常。
整體腦電波評估結果在正常範 圍(Within Normal Limit)。
⑶心理衡鑑結論:①被告目前認知功能FSIQ=94( 95%信賴區間90~98) ,落在一般智力的範圍,另外由被告在民國96年維新醫院心理衡鑑中魏氏智力量表(WAIS-R,FSIQ = 94),民國107 年草屯療養院心理衡鑑中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 WAIS-IV,FSIQ=96)比較,被告的認知功能,並未受精神疾患的影響,出現明顯改變的狀態,在語文理解與表達、訊息處理速度與工作記憶,有一般人的水準。
整體而言,被告的認知功能具備有一般社會應有的判斷能力,三次智能評鑑的結果比較,並未有下降的情形。
②目前收集被告雖有思覺失調症的問題,但被告在陳述此案的歷程,並未受到被告幻聽、妄想的直接影響,另由被告人際行為量表來看,被告是依賴與消極性攻擊的態度面對環境,一般而言,對於人際互動是採疏離的方式面對,但因消極的態度而會持續累積負向的情緒,也因此容易因無法承受本身內在負向的情緒出現失控的行為。
⒉精神鑑定結論 ⑴犯案前的精神狀態: 被告約18歲左右,因為大學入學考試受挫等壓力,誘發「 思覺失調症」並斷續接受精神科治療,後來病情有好轉, 能完成中學大學學業,畢業後大致可以從事工作,但就業 較不穩定。
心理衡鑑時,被告自述「約在大學四年級左右 開始,就沒有服用精神科藥物,在民國106 年至107 年間 ,從事保全工作期間,自覺卡到陰的狀況有改善也未就醫 。」
被告父親敘述「且近幾年雖保全工作會換來換去,但 尚可持續工作,不用找家人拿生活費,一個月可維持約3 萬元左右的薪水。」
心理衡鑑結果顯示:「被告目前認知 功能FSIQ = 94 ( 95% 信賴區間90~98) ,落在一般智力 的範圍,另外由被告在民國96年維新醫院心理衡鑑中魏氏 智力量表( WAIS-R,FSIQ=94),民國107 年草屯療養院心 理衡鑑中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 WAIS-IV ,FSIQ=96) 比較,被告的認知功能,並未受精神疾患的影響,出現明 顯改變的狀態,在語文理解與表達、訊息處理速度與工作 記憶,有一般人的水準。
整體而言,被告的認知功能具備 有一般社會應有的判斷能力,三次智能評鑑的結果比較, 並未有下降的情形。」
整體而言,被告於犯案前的精神狀 態相對是穩定的,被告的認知功能並沒有受到精神疾患影 響,出現明顯改變,被告的認知功能具備有一般社會應有 的判斷能力。
⑵犯案的心理狀態與動機: 被告在多次的偵訊筆錄、鑑定會談與心理衡鑑的敘述、包 括地方法院卷宗資料「被證一」被告本人手寫的資料:「 …我的動機是起因於妹妹的不孝和加上她丈夫兩人的不佳 ,才欲以刀攻擊他們的…」此次心理衡鑑與鑑定會談過程 ,被告敘述:「…回想從小到大,與案妹關係不好,被告 一直覺得案妹是叛逆的…」所有的陳述意見內容均一致。
被告與妹妹子○○的關係長期不佳,與被告「思覺失調症 」呈現的症狀「幻影」「魔神」等精神症狀,並無顯著關 聯。
被告陳述犯案動機是基於對妹妹的不滿,以及診所人 員多次阻撓被告見到妹妹等事由,整體而言,被告犯案動 機與「思覺失調症」並沒有「顯著」相關。
⑶犯案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態: 被告在犯案行為當時可以清楚認知其殺人前準備折疊刀、 停車、詢問一樓管理員,到診所之後詢問櫃台工作人員, 佯稱交付東西,繼而伺機砍殺被害人等,以及後續與警方 對峙等過程,清楚顯示被告犯案行為當時,可以理解殺人 行為之違法本質,砍殺脖子是人的要害,以及行為的後果 等。
被告在犯案行為當時,並無因為精神疾病的影響,致 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 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
⑷犯案後的精神狀態: 此次司法精神鑑定會談與心理衡鑑結果顯示:「. . . 被 告在陳述此案的歷程,並未受到被告幻聽、妄想的直接影 響,另由被告人際行為量表來看,被告是依賴與消極性攻 擊的態度面對環境,一般而言,對於人際互動是採疏離的 方式面對,但因消極的態度而會持續累積負向的情緒,也 因此容易因無法承受本身內在負向的情緒出現失控的行為. . . 」被告的犯案行為大致與其人格特質相符合,並無顯 著受到精神疾病症狀的影響。
⑸精神鑑定總結: 精神鑑定結果顯示被告「並未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也沒有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 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
。
㈣嗣本院因辯護人之聲請函請臺中榮民總醫院再為補充說明如 下:【臺中榮民總醫院精神鑑定報告補充說明】⒈關於鑑定報告書第5 頁記載「一、身體理學及神經學檢查:一般身體理學與神經學檢查,無顯著異常發現。」
,該部分所指是否意謂有其他較不顯著的異常發現?如是,狀況為何?◎回覆:『無顯著異常發現』意指此次精神鑑定沒有發現有足以影響被告精神狀態的身體異常,這是一般醫學用語,並「沒有」意謂有其他較不顯著的異常發現的涵義。
⒉鑑定報告書第5 頁記載:「…並以" 不知道" 、" 不確定"等回答,來迴避直接回答詢問的問題」部分,當時詢問被告之問題為何?被告回答不知道、不確定的原因,除了迴避問題回答外,是否有其他可能?判斷被告係迴避問題之依據為何?◎回覆:鑑定報告書第5 頁記載的內容為心理衡鑑對於「行為為觀察與晤談評估」的整體摘要敘述。
包括:「在詢問此次鑑定的目的,賴男開始自述,在獄中有驗到有思覺失調症,有失憶、記憶不清楚的情形,以案父有收到傳票一起來,並以" 不知道" 、" 不確定" 等回答,來迴避直接回答詢問的問題,之後才回答要評估精神疾病多嚴重」當時主要在詢問被告是否了解到醫院的目的,剛開始被告:「開始自述,在獄中有驗到有思覺失調症,有失憶、記憶不清楚的情形」,接著敘述:「案父有收到傳票一起來」,後來才敘述:「要評估精神疾病多嚴重」。
接續的心理測驗與智力測驗結果,賴男的認知功能,並未受精神疾患的影響,出現明顯改變的狀態,在語文理解與表達、訊息處理速度與工作記憶,有一般人的水準。
故整體評估賴男「態度較為防衛」其「失憶、記憶不清楚」等回答,屬於迴避問題的防衛態度。
⒊鑑定報告書第6頁記載:「a.班達完形測驗……映出賴男在訊息處理上,是謹慎、壓抑的,應與賴男較為防衛有關」部分,判斷被告是謹慎、壓抑的原因,除了被告較為防衛外,是否有其他原因?判斷係與被告較為防衛有關之依據為何?◎回覆:班達完形測驗(B-G Test) 是常用的心理衡鑑工具,心理衡鑑報告對於班達完形測驗的解釋,主要是依據『臨床心理學一心理診斷柯永河著文笙書局』中第七章班達測驗結果之解釋,「圖形之大小,可能表示繪圖者對自我評價高低,. . . . . . ;
相反地,習慣以過份謙虛方式表示自卑感,或過份壓抑自己者,所繪圖的圖形面積較小。」
僅在解釋賴男面對測驗時,當時的行為模式。
「a . 班達完形測驗……映出賴男在訊息處理上,是謹慎、壓抑的,應與賴男較為防衛有關」. 主要依據為班達完形測驗結果的「心理學判讀」。
⒋鑑定報告書第8頁記載:「2.目前收集賴男雖有思覺失調症的問題,但賴男在陳述此案的歷程,並未受到賴男幻聽、妄想的直接影響,另由賴男人際行為量表來看,賴男是依賴與消極性攻擊的態度面對環境,一般而言,對於人際互動是採疏離的方式面對,但因消極的態度而會持續累積負向的情緒,也因此容易因無法承受本身內在負向的情緒出現失控的行為。」
部分,係如何判斷被告行為未受妄想的直接影響?係如何從被告的行為量表判斷被告是依賴與消極性攻擊的態度面對環境、對於人際互動是採疏離的方式面對?容易因無法承受本身內在負向的情緒出現失控的行為,是否也是屬於患有精神疾病之狀況?◎回覆:(A)鑑定報告書第8 頁「2.目前收集個案雖有思覺失調症的問 題,但個案在陳述此案的歷程,並未受到個案幻聽、妄想 的直接影響」之部份,為行為與晤談評估之說明。
(B)人際行為量表(IBS)為心理衡鑑工具,此量表為自陳量表 ,主要以量化計分方式,區分自我肯定、攻擊性行為來說 明,人的人際關係形式,依『人際行為量表量表指導手冊 測驗出版社』計分與解釋原則,當分數大於70或低於30可 解釋為明顯有此特徵,賴男在人際行為量表中,消極的攻 擊、依賴、博取印象,均符合上述量化條件。
「另由賴男 人際行為量表來看,賴男是依賴與消極性攻擊的態度面對 環境,一般而言,對於人際互動是採疏離的方式面對,但 因消極的態度而會持續累積負向的情緒,也因此容易因無 法承受本身? 在負向的情緒出現失控的行為。」
是依據量 表指導手冊中量表內涵,解釋賴男在人際關係行為的心理 意義,並無法推論與精神疾病的相關。
⒌壬○○所患之精神上疾病是屬於何種類型之思覺失調症?◎回覆:若依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第四版(DSM-IV-TR)精神分裂症(現稱:思覺失調症)可以區分為:妄想型、混亂型、緊張型、未分化型、殘餘型。
以被告表現的症狀比較偏向妄想型。
但是因為精神分裂症呈現的症狀,會因時間而有所不同,在新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第五版(DSM-5)已經不再細分不同的亞型。
⒍判斷患者之行為「屬於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所導致之行為」亦或者「屬於持續累積負向的情緒,導致無法承受本身內在負向的情緒出現失控的行為。」
之依據或方法為何?◎回覆: (A)我國刑法第19條關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責任能力 之規定,係採混合生理學及心理學之立法體例,區分其生 (病)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二者而為綜合判斷。
(B)判斷判斷患者之行為是否「屬於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所導致 之行為」亦或者「屬於持續累積負向的情緒,導致無法承 受本身內在負向的情緒出現失控的行為。」
必須由患者的 精神疾病(生理、精神病理)與心理結果(行為當時是否 因為精神疾病的影響,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辨識能力,控制能力顯著減低之情 形)綜合判斷。
(C)精神鑑定必須衡量:犯案前的精神狀態、犯案的心理狀態 與動機、犯案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態、犯案後的精神狀態等 多個向度的評估,依循司法精神醫學專業綜合判斷。
㈤另本院亦將本案被告警詢、偵訊光碟與警察到場秘錄器所拍 光碟及診所現場監視器所錄現場光碟等資料補送草屯療養院 負責鑑定之丁○○○○審視後,傳喚丁○○○○到庭接受交 互詰問,其證述要旨如下: 檢察官問 當初鑑定的時候,你有沒有看過有關他現場的錄影帶還有 相關筆錄? 鑑定人丁○○○○答 筆錄還有截圖都有看過。
檢察官問 錄影帶動態你有沒有看過? 鑑定人丁○○○○答 後來法院有再給我光碟,那時候有再看。
檢察官問 請你說明一下你當初的鑑定過程? 鑑定人丁○○○○答 當天就是壬○○到我們醫院,我們就進入精神鑑定室,精 神鑑定室裡面有我即精神科醫師,然後還會有一位心理師 跟社工師,主要是我們這三位進行鑑定,我們鑑定的過程 第一個部分是診斷性的會談,是由我主談,主要就壬○○ 的一些生活史、過去的一個疾病史還有跟這個案件相關的 一些資料做蒐集,第二個部分是社工評估,社工大概會瞭 解到他的一些家族史、家庭的互動、家庭的成員之間的關 係,之後應該是一個短暫的休息,最後的部分是由心理師 做精神鑑定的一些心理測驗,這中間當然以智力測驗還有 一些人際行為量表等等,就是一些比較客觀的工具做完這 個測驗,當天鑑定的過程應該是這樣子。
檢察官問 思覺失調症的主要類型大概有哪幾種? 鑑定人丁○○○○答 這個分類有滿多種不同的分類方式,我們一般用的分類就 是妄想型,妄想型大概就是指說他有出現幻覺或是妄想這 個為主,另外也有一些就是退化型或是說殘存型,退化型 是說整個能力是比較下降的,比較是以負性症狀為主,另 外一個叫「Catatonic 」,就是僵化型的,他就是一些怪 異的動作,比較像我們在新聞或是電視上看到類似龍發堂 那樣的一些個案,可能這一個類型比較多,當然還有一些 是混合型的,就是沒有辦法用單一的類型去做分類,基本 上是這樣子。
檢察官問 所謂「妄想」指的是什麼? 鑑定人丁○○○○答 妄想就是一個錯誤的信念,就我剛剛舉的例子,最常見的 是被害妄想,他可能覺得比如說有一個集團或是有一個組 織在迫害自己,他就會把很多生活中的一些蛛絲馬跡跟這 個迫害的東西做連結,比如說他被警察開罰單,他就可能 說這個集團特別針對自己,所以才會找人來這邊盯著我的 行為,大概類似這樣子,這其實是一個錯誤的信念,但是 他根據的是他現實生活中實際遇到的東西去連結到這個錯 誤的信念裡面,有可能成為一個有組織或是一個很綿密的 系統。
檢察官問 本件鑑定報告結論段記載:「綜合以上所述,賴員之過去 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評估結 果,本院認為賴員於犯行當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 。」
,是你對於本件鑑定結果的意見嗎? 鑑定人丁○○○○答 對。
檢察官問 當時你這個意見是怎麼下這個鑑定的結果意見? 鑑定人丁○○○○答 因為前面一段大概就有論述思考的歷程,就提到他是思覺 失調症的個案,然後沒有規則接受治療,長期以來妄想還 是存在,現實感不是很好,他對於人、事之間的關聯性已 經產生扭曲的解讀了,邏輯性差這個部分,前段的論述大 概就是說明這個思考的歷程。
檢察官問 按照這個鑑定,你認為被告壬○○是屬於何種類的思覺失 調症? 鑑定人丁○○○○答 就我們看到的,他應該是妄想型的思覺失調症,不過他的 過去病史裡面可能有一些情緒的障礙,就可能包含有一些 憂鬱的特質,所以早期維新醫院給的診斷是情感性的思覺 失調症,當然就是指說他有思覺失調症,同時又有一些憂 鬱這樣的一個特質。
檢察官問 你鑑定的理由依據是剛才你所述的這樣? 鑑定人丁○○○○答 是。
檢察官問 你對於本件被告壬○○鑑定結論的依據是按照過去他的生 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評估結果 等作為主要依據? 鑑定人丁○○○○答 是。
檢察官問 本件鑑定報告所記載的「過去生活史」這段的資料來源, 你是從哪邊看到的? 鑑定人丁○○○○答 一部分是賴員的陳述,一部分是當初卷宗的內容。
檢察官問 當時這個資料來源是被告壬○○自己的陳述、卷裡的資料 你綜合起來做研判,你有沒有進一步去查證它的真實性或 是參考價值? 鑑定人丁○○○○答 想卷宗資料印象中就包含筆錄,偵訊筆錄、警詢筆錄,然 後他在維新醫院的病歷的影本,這部分我們沒有什麼特別 需要去查證的,賴員的陳述那是他自己的陳述,我們當然 不會照單全收,我們也是比照我們所得到的資料來做推敲 ,基本上是這樣,沒有特殊需要去查證的部分,在當時拿 到資料的時候的感覺。
檢察官問 依「衛生福利部107 年6 月7 日衛部心字第1071760995號 函」記載:「二、賴姓個案為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追蹤關懷 之精神疾病個案,自103 年6 月收案至本(107 )年3 月 23日止共訪視16次,惟104 年9 月起陸續出國至澳洲打工 、比利時準備做生意,因個案常出國,公共衛生護士未能 訪視到個案本人,因此,僅得透過電話,由個案父親處, 得知個案雖無就醫,但情緒穩定。
訪視紀錄顯示,個案雖 未服藥,但因為無明顯精神症狀,也沒有自傷、傷人或有 傷害之虞等需護送就醫情形,爰公共衛生護士持續觀察並 衛教家屬,務必注意並協助個案按時回診及就醫。」
,這 份函文你看過嗎? 鑑定人丁○○○○答 有。
檢察官問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記載,要他趕快聯絡個案要按時回診以 及要按時就醫? 鑑定人丁○○○○答 基本上思覺失調症我們會視為這是一個長期,甚至接近到 終生都需要關注的一個疾病,因為他是腦部的一些運作的 情況跟一般人不一樣,就這個個案我們確實有看到公共衛 生護士這個公文,但是我們覺得比較困惑的地方就是他都 沒有看到個案本人,都是聽家屬的轉述,這部分的可靠度 或是真實性就會受到一些限制,因為家屬可能也沒有病識 感或是有的是會隱藏或是協助個案,或是個案也許在家裡 面有一些威脅或是攻擊,但是又沒有到需要強制就醫的情 況底下,那樣的互動底下,家屬不見得會完全的去陳述個 案的狀況,這大概是我們會參考,但是會有一點保留的部 分。
檢察官問 所以這種個案就是必須長期性的追蹤,按照這個個案賴員 他的一些中斷就診的紀錄,這一份函文認為還是需要請他 回診? 鑑定人丁○○○○答 是,所以才會持續的追蹤。
檢察官問 前開鑑定報告書結論記載:「賴員對人事物之間的關聯性 易產生扭曲的解讀,邏輯性差、想法固執、驟下結論、現 實感差,有困難區分現實與妄想並此行動的傾向。」
,依 據為何? 鑑定人丁○○○○答 我想我們對於賴員的觀察,第一個,我們覺得他有一個類 似於妄想的一個很固著的思考,這個核心一直是針對他的 妹妹,這部分有一些其實是偏離現實或是不太合乎邏輯的 ,他對於妹妹的憤怒或是氣憤大概是從很早期就開始,但 是他所陳述到的一些原因好像跟憤怒的程度是不相等的, 另外一個我們會比較有印象的大概是提到他出國還有就學 期間,他出國第一段到澳洲打工的那一段期間,有一些就 我們來看會覺得你的憤怒或是你的東西跟現實發生的東西 好像有一些扭曲,怎麼會這麼小的事情會讓他這麼憤怒, 另外就是到歐洲工作的那一段,他有提到跟老闆有一些很 複雜的糾葛,那一些糾葛其實好像也有一點偏離常情,所 以那時候我們會把這一些歸納於他是妄想性的思考,還有 一個非常僵化而且固著的一個思考的歷程,基本上大概是 基於這樣的情形去做判斷。
檢察官問 你於本件鑑定前,有無仔細看過,本件被告壬○○於107 年5 月24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同年月25日第二次警詢筆錄 及同年月日第一次偵訊筆錄? 鑑定人丁○○○○答 卷宗裡面有附的話,我們基本上都有看。
檢察官問 依據賴員在警察局的對答,而且檢察官訊問的一些對答, 你認為他有沒有妄想或是有一些虛偽或是有一些失調,沒 辦法判斷事實?我們想瞭解案發的時候,當天以及隔天在 警察局跟檢察官那邊訊問,他的精神狀況怎麼樣? 鑑定人丁○○○○答 第一個就訊問筆錄上沒有看到有幻覺或是自言自語或是沒 有辦法會談這樣的情形,看起來好像是還可以對答的情況 ,但是我們會比較覺得他是在受妄想的狀況下去,當時可 能還是處在一個有妄想的狀況,應該這樣講比較精準,這 個部分的內容就是我們剛剛提到的,就是他的動機還有邏 輯的部分不是很清楚,這部分的連結是比較奇怪或是扭曲 的。
檢察官問 剛才我也請教過,你也看過被告壬○○在警察局跟檢察官 那邊的筆錄,既然他能夠確切回答問題,為什麼你又說他 不無可能存在幻覺跟妄想的狀況? 鑑定人丁○○○○答 我覺得他沒有幻覺,那時候應該沒有幻覺,妄想的狀況就 是說因為你處在妄想的情況底下,你只要不觸及那一個妄 想的核心,其他的對答是沒有問題的。
檢察官問 所以不要觸及到妄想的核心,其他的對答被告壬○○還是 能夠正常回答? 鑑定人丁○○○○答 對,還是能夠正常,甚至你也不會覺得他有偏離現實的狀 況,但是觸及妄想的部分的話就可以觀察得到,這是妄想 症比較特別的情形,妄想以外的事情,比如說他一般的人 際關係、一般的行動、移動也許會有一些怪異,但是他還 是可以坐車、還是可以騎車、還是可以工作,這些都有可 能,但是連結到妄想的那個核心的部分的時候,就會出現 偏離現實的狀況。
檢察官問 依鑑定報告書「結論」記載:「有困難區分『現實』與『 妄想』並此行動的傾向」等語,請問所指的是什麼? 鑑定人丁○○○○答 所指的部分就是說因為賴員本來的核心都是他的妹妹跟妹 婿,但是因為診所的工作人員基本上很保護他妹妹,我覺 得是對他妹妹滿好的,所以這些工作人員都會一直掩飾妹 妹的一些行蹤,我們那時候的鑑定會認為賴員那時候整個 妄想已經瀰漫了,他會覺得整個診所都是聯合起來協助他 妹妹來針對他,所以大概是指這個部分。
檢察官問 本件被告壬○○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供稱:「早就過去問過 很多次,他們都模糊其詞,因此我生氣覺得帶那兩把刀過 去,,想要攻擊他們、刺殺他們,所以我第一次在診所那 邊就是在找我妹妹。」
、「(問:為何要攻擊她那裡?) 答:早就有那個想法了。」
、「(問:但那個人並不是你 妹妹啊?)答:因為他們當初一直幫我妹妹掩飾,說她沒 有上下班或晚上班。」
,你剛才講說不要觸及到他妄想的 核心,他能夠正常,現在他的妄想核心是在他妹妹跟他妹 夫,為什麼對第三人他會有這種突發性的攻擊行為? 鑑定人丁○○○○答 我們會理解他當時已經把整個診所的工作人員,包含醫生 或是護理師或是助理都當作他妄想的系統的一部分,所以 才會有這樣的一個推論。
檢察官問 你對案發的光碟是鑑定後才看到動態的嗎?還是鑑定期就 有?因為你剛才講說鑑定期是看到截圖? 鑑定人丁○○○○答 對,印象中鑑定期是看到截圖。
檢察官問 事後有再給你看動態的整個經歷過程? 鑑定人丁○○○○答 有。
檢察官問 你認為因為看到動態的一些實際狀況,有沒有覺得你做鑑 定,因為你一開始是按照截圖沒有動態,看到動態之後, 你有沒有覺得你這份鑑定報告有需要再加強或是提出一個 輔助的意見說明? 鑑定人丁○○○○答 我覺得就犯行當時的光碟動態的部分、影像的部分,我覺 得截圖其實已經有抓到重點,我覺得那個差距沒有太大, 警詢筆錄的部分我有觀察到幾點,第一個就是確實他的應 對沒有太大的問題,我想依警方來看,不會覺得他的精神 狀態當時有很大的問題,但是也可以看到幾個比較特殊的 或是可以輔助我們診斷的部分,第一個就是他的情緒狀態 ,他其實是我們講那個表情是呆板的,比較沒有表情的變 化,在描述事件的時候,即便是在描述到殺人或是在描述 到攻擊的時候也不太帶情感,沒有很明顯的情緒上的起伏 ,再來一個就是我們報告裡面有提到,他對於一些用詞有 一些類似新語,所謂新語就是這個詞非常冷僻或是沒有人 這樣用,但是他這樣子用,他會一直針對這一些細節,比 如說這一句話要怎麼描述,我印象很深就是他很堅持他的 行為叫刺頸,就是拿刀刺頸,而不是砍殺,甚至好像為了 這件事情跟警方有過好幾次的糾正,就是有一些比較特殊 的,這可能是接近有一些精神狀態的人才會出現的狀況, 確實妄想是非專業訓練的人比較不容易去抓到的精神症狀 ,如果有幻覺因為會自言自語、會傻笑,這當然很明顯, 有過一些社會經驗的人都可以判斷得出來這個人的精神狀 態有異,妄想的部分可能是稍微比較困難一點。
檢察官問 依據這個光碟顯示,他在進入牙醫診所,當時被告壬○○ 已經能夠判斷他妹妹確實有去上班,而是診所的羅小姐隱 瞞,光碟有一些對話你有聽到嗎? 鑑定人丁○○○○答 有些對話可能不見得完全聽得很清楚。
檢察官問 被告壬○○說要拿東西給他妹妹,叫櫃檯的羅小姐通知她 ,羅小姐因為也沒有詳細的查,所以被告壬○○就利用藏 匿兇刀在他包包的方式,結果他就從包包出其不意拿刀出 來朝羅小姐刺下去,被告壬○○他這種行為是否有受到精 神或是其他心智缺陷一個顯著的影響? 鑑定人丁○○○○答 單就這個行為來講,可能沒有什麼受到影響的部分,我剛 剛回應到檢察官的問題就是我們覺得他的行為本身,應該 是這樣講,他的整個動機或是動心起念這部分是受到妄想 的影響,你單就片段的行為來講,比如說他還知道刀要藏 起來,還是有點誘騙被害人的動作,然後再出其不意的攻 擊,就這個部分來講的話,不是受到幻覺或是什麼其他東 西的影響。
檢察官問 就被告壬○○他知道把這個刀藏在他包包,欺騙櫃檯的羅 小姐,而且懂得選擇刺殺時機,他當時是否具有「選擇能 力」或是「忍耐遲延能力」? 鑑定人丁○○○○答 選擇能力應該是有,因為他很清楚對方是誰,遲延能力應 該也是至少有一部分。
檢察官問 依據被告壬○○在牙醫診所的錄影光碟,畫面是他從包包 拿起折疊刀,把包包放在地上,然後用右手藏在櫃檯後面 ,羅小姐不知道他已經藏刀,轉身看著被告壬○○,被告 壬○○突然大力持刀往羅小姐刺殺下去,羅小姐被刺的時 候大叫,但是被告壬○○仍不罷手,繼續做攻擊行為,接 著被告壬○○走入櫃檯打算第二次要刺殺羅小姐,羅小姐 就拿椅子跟他抵抗,但是被告壬○○繼續做攻擊的一些行 為,而且不顧櫃檯剛好有其他人經過,但是他還是繼續做 攻擊行為,事後翁姓被害人聽到羅小姐在大叫的時候要來 櫃檯,但是被告壬○○也不管,直接朝翁小姐的喉嚨下方 及右胸鎖骨多次刺殺,然後王醫師出來,這整個過程之中 ,被告壬○○到底能夠理解或者組織性的、調理性的一些 判斷能力嗎? 鑑定人丁○○○○答 那個時間其實滿快的,那整個動作是連續的。
檢察官問 就是因為連續,所以我們要看他當時行為是否有組織性或 者有條理性? 鑑定人丁○○○○答 就我的印象所及,當時看起來的感覺比較像是,應該這樣 講,他就很急切要找妹妹,所以這一些人阻擋他,他就去 做攻擊,王醫師的部分,我印象中他好像有丟什麼東西去 制止被告壬○○,其實是很英勇的,被告壬○○就衝上去 ,看起來就直接攻擊頸部,所以很快的就出血,然後就看 著他這樣倒下去,所以就這個部分來講,應該是這樣講, 我們還是覺得他的動機,就是他去攻擊的動機,還有他對 於診所的憤怒是基於那樣的一個對妹妹的憤怒跟妄想,就 後續的這一些行為,因為一整個連續,開始殺了之後應該 就是有點殺紅眼那樣子的一個情況。
檢察官問 你說殺紅眼,但是畫面有一段就是根據診所另外一位小姐 的筆錄,黃○○她說她在廁所裡面,沒有多久嫌犯即賴員 就來敲她的門說裡面是不是她妹妹子○○,她回答說不是 ,賴員就說那妳開門,她就開門讓他確認廁所裡面並沒有 他妹妹在裡面,被告壬○○確認黃○○並沒有說謊,也確 認子○○沒有躲在廁所裡面,所以就停止對黃○○的一些 攻擊行為,他既然這樣,你說他當時殺紅眼,為什麼黃瑋 婷會沒事? 鑑定人丁○○○○答 我的意思殺紅眼是說阻止他的,因為黃○○看起來是沒有 阻止他,沒有去干擾到他尋找妹妹。
檢察官問 所以賴員對於有阻止他去找他妹妹這些人殺紅眼了,對他 沒有阻止的,他大概還是能夠做一個組織性、選擇能力的 判斷? 鑑定人丁○○○○答 對,可以這麼說。
檢察官問 我們認為既然被告壬○○在殺害王醫師的時候,他之前對 於診所裡面的廁所、儲藏室都已經確認過,都沒有殺其他 人,王醫師出來,他為什麼不殺其他人,只殺王醫師?你 剛才講是因為賴員能夠判斷阻止他找他妹妹,可能觸及到 他的核心,他會產生攻擊行為,如果沒有的話,他不會對 他有攻擊的行為,是不是這樣的意思? 鑑定人丁○○○○答 對,印象中是這樣。
檢察官問 光碟顯示當時有一些廠商到診所來,賴員他有逼退這些廠 商,因為這些廠商可能有一些制止他的行為或是有人拿滅 火器跟他對峙,為什麼他沒有殺害這些人? 鑑定人丁○○○○答 看起來那個時候他情緒上可能已經比較平復了,沒有在那 麼激動的一個狀態底下,我大概也只能做這樣的一個回應 。
檢察官問 警察當時到現場也有密錄器,依據警察的密錄器顯示,因 為警察是穿著服裝去,被告壬○○看到警察穿著服裝知道 他是警察,才有一些逃匿的行為,而不是攻擊行為,當時 為什麼被告壬○○能夠做這個判斷? 鑑定人丁○○○○答 就是剛剛提到的他的妄想以外的部分,他的現實判斷應該 是沒有太大的缺損。
檢察官問 除了妄想以外,被告壬○○的現實判斷應該沒問題,所以 警察來,他知道這是警察,所以他才會採取逃匿行為,而 不是進一步的攻擊行為,是不是這樣? 鑑定人丁○○○○答 可以這麼說。
檢察官問 被告壬○○於警詢中表示:「之後警察就到現場,警察大 聲喝斥叫我把刀放下,我當時因為還沒達成我的目的(砍 殺我妹妹),所以我還不想棄刀受拘捕,自己念頭就有想 要跟警方對拼,即使警方我也不怕,要跟警方產生衝突, 讓警方持槍對我開槍射擊,產生機會讓我自己結束生命的 目的與生命,後遭警方噴辣椒水,導致我眼睛不舒服,然 後我就回診間,將刀械丟在地上,警方大聲叫我趴下,後 來警方就將我逮捕。」
等語,是不是顯示被告壬○○案發 的時候就能夠辨識對方是警察,而且有利用警察持槍做一 個逮捕或是防禦的動作,開槍射擊他,讓他結束他自己生 命的目的這樣的念頭,為何之後他又想離開現場,到底他 的辨識能力以及控制能力在當時是產生什麼樣的變化? 鑑定人丁○○○○答 他可以辨識警察,這當然沒有問題,他說到要讓警察開槍 把自己打死,這個部分好像說詞是有點反覆的,因為我的 印象會包含我們的會談還有之前卷證看到的東西這樣加起 來,這個部分我覺得他沒有那麼明確或是沒有那麼堅定這 樣的想法,所以他後來就是棄刀等於是投降了,棄刀讓警 察逮捕。
檢察官問 在案發24小時,因為依據被告壬○○的一些筆錄,不管他 在警察局或是偵查筆錄,他都能夠清楚的供述、對答如流 ,而且對犯罪的過程也能夠清楚的交代,不管真實,他能 夠對答、確切問題回答,當時你的鑑定報告有沒有看過他 當時一些對答的筆錄?當時你有沒有仔細研究判斷他當時 一些辨識能力是怎麼樣? 鑑定人丁○○○○答 就筆錄的部分,基本上卷宗有附的筆錄我們都會看,他筆 錄上的描述跟他當天鑑定的時候描述整個事件的過程沒有 太大的一個出入,我的印象大概就是這樣子。
檢察官問 當時被告壬○○的狀況,你認為他是屬於正常還是有一些 反常的狀況? 鑑定人丁○○○○答 我們鑑定還是認為他應該有受到妄想的影響,就是他在啟 動這整件事情還有對診所人員的憤怒,這部分應該還是受 到妄想的影響,但是沒有幻覺或是其他知覺上的異常,所 以他就像剛剛我們跟檢察官的對答裡面,大概呈現的內容 是這樣子。
檢察官問 潛在的妄想也都沒辦法判斷? 鑑定人丁○○○○答 可能沒有辦法從筆錄上這樣看得出來。
檢察官問 我的意思是說既然人家問他什麼,他能夠清楚的交代,剛 才你說這個對談,精神狀況沒有觸及到核心,應該屬於正 常,但是裡面都隱藏著對他妹妹這一部分的妄想,所以他 潛在的可能還是有受他精神潛在還是有一些顯著的影響、 妄想的影響,是不是這樣? 鑑定人丁○○○○答 對。
檢察官問 因為警察在問他一些問題,譬如說他的衣服,警方表示是 白色,被告壬○○還有糾正警察,警察問他的問題,他能 夠對答如流,整個過程他的精神狀況都是很正常的,因為 警察說錯話,他能夠糾正,警察問他什麼,他能夠對答如 流,在整個過程,我們認為他正常,這是顯著的外在的行 為,但是他的內在,我們怎麼判斷他內在受有這個妄想的 影響? 鑑定人丁○○○○答 因為妄想的話大概就會牽扯到他的動機還有他對於這個事 件的解釋,我們都會提到他對於妹妹的憤怒的起源到底是 什麼?這部分看起來是有點不太合理或是不太合邏輯的推 演,或是說他對於診所的其他工作人員為什麼會有這麼強 烈的憤怒?甚至到想要拿刀去教訓他們,這都是起源於他 的動機、動心起念的部分,確實這樣的妄想在外顯行為下 不見得是看得出來的。
檢察官問 因為整個過程按照筆錄所載,我們認為他對答如流,但是 就如你所講的,一開始沒有精神科醫師在旁邊,所以警察 、檢察官甚至於羈押庭的法官並沒有對他有考慮到他是否 有思覺失調症的問題,所以我們認為他整個狀況是很正常 ,為什麼會有一些攻擊的行為?剛好有一段法官在羈押庭 的時候,下午2 點20分左右,法官在問,因為距離當天3 點已經案發24小時45分鐘,被告壬○○都能夠正常回答法 官,因為法官問他:為何要朝三位被害人的脖子砍?被告 壬○○清楚的講:連續好幾個禮拜,他們掩護讓我心情不 滿,造成我有這個舉動產生。」
,從這一次他對法官的回 答是否能夠清楚說明他的犯罪動機以及他行為時的精神狀 況,以及他應訊時的精神狀況? 鑑定人丁○○○○答 印象中他應訊時,我們當然也是看筆錄,應訊時的精神狀 態好像跟警詢差不多,沒有觀察到很明顯的異常。
檢察官問 犯罪前,他已經講述犯罪前因為這三個被害人掩護他妹妹 ,引起他心裡非常不滿,可能就是他精神上的一些變化, 所以他才會對這三個被害人下手,法官對答,他又能夠清 楚交代,所以是不是案發前,他已經心生不滿,激發他的 妄想攻擊性以及他實際付出行為,事後他在法官或是警察 局或是在檢察官那邊,他又能夠清楚交代案發的過程,以 及他事後一些精神又可以看得到正常的狀況,也就是這個 是你剛剛講說觸及到他核心的問題,因為他掩護他妹妹, 所以他非常不滿而產生攻擊,進而在當天做出殺害的行為 ,事後又回到正常,能夠對法官清楚,不管是警察還是檢 察官、法官清楚交代他的過程,是不是你所講的,的確他 受有精神失調的一個症狀,是不是這樣? 鑑定人丁○○○○答 對,我剛剛的意思是想要表達我們覺得他的核心症狀就是 一個妄想,所以在這個妄想以外或是去描述這個妄想,其 實都是OK的。
檢察官問 案發前他既然有這種動機,因為觸及到他核心問題,他當 天到診所會對被害人三個人做犯罪行為,他當時的精神狀 況你怎麼評判?案發前已經受到刺激,當天他犯罪精神是 不是整個已經妄想或是他又產生其他問題,他當時的犯罪 行為,他能夠判斷他的行為嗎?還是之前已經受影響,他 一時情緒不滿,所以一直有妄想的症狀存在? 鑑定人丁○○○○答 我的理解或是我描述這件事情會覺得這個妄想可能是逐步 累積的,他一開始的核心就是妹妹,因為診所的人一直在 幫助妹妹,所以他逐步累積的一些憤怒,或是說滲透到妄 想裡面,當天的情況他好像是問管理員,管理員說好像有 看到妹妹,他就是認定妹妹當天是在的,所以在看到診所 的人再去掩護妹妹,他整個憤怒是出來的,我的理解大概 是這樣子。
檢察官問 本件鑑定報告書結論曾提及「有困難區分現實與妄想」, 所稱的「妄想」是什麼? 鑑定人丁○○○○答 就是他對於妹妹的這個憤怒。
檢察官問 本件被告壬○○認定其父母對其妹較好,且診所同仁都幫 忙隱匿其妹,欺騙被告壬○○,均與本件之客觀事實相符 ,具有現實感,既然這樣,你為什麼還是認為被告壬○○ 有「妄想」? 鑑定人丁○○○○答 這個妄想是一直存在的,從他的病史來看,可能很早就已 經成形了,我剛剛一直提到這個妄想就是說,簡單講就是 他妹妹好像也沒有客觀上對他做什麼或是他家人的對待上 也沒有,但是他會把一些東西都連結在妹妹的不好或是這 個部分上,我們所謂的沒有辦法區分現實大概是指這個部 分。
檢察官問 你的意思是說他的妄想症如果發作的時候,他有一些連鎖 的反應,包括他對妹妹以及他妹妹周遭掩護他妹妹的人, 他也有情緒不滿的對待,是否如此? 鑑定人丁○○○○答 可以這麼說。
檢察官問 本件被告壬○○「於行為時之妄想」是什麼? 鑑定人丁○○○○答 這個妄想一直都存在,看起來是行為前、行為時、行為後 大概這個妄想沒有,因為妄想不太會變動,它就是一個很 核心、很固著的東西,看起來沒有看到明顯的鬆動。
檢察官問 依你的鑑定報告認為被告壬○○行為時即案發的時候,可 以符合剛才刑法所定的一些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的依據嗎? 鑑定人丁○○○○答 我覺得就被告壬○○的妄想的程度,應該是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顯著降低的程度。
檢察官問 剛才依照他就診的資料,醫生的藥劑你認為是輕微的,既 然輕微,怎麼會產生這麼嚴重的精神疾病進而去攻擊人家 呢? 鑑定人丁○○○○答 我覺得他的病識感不好,所以也許在維新醫院的陳述可能 也有侷限或是當時也許確實疾病有一些變化,但我覺得離 開維新醫院這幾年沒有治療的期間,他的疾病惡化程度是 滿快的,包含他也沒有辦法扮演他的社會角色,這些部分 看起來因為沒有客觀的就診資料,但是我們推斷他的疾病 其實是。
檢察官問 也就是說他停診之後,他的疾病惡化程度顯著惡化,他一 直沒有就診,缺乏這些就診的資料,所以不能依據維新醫 院藥劑輕量就認為他是輕度的,這幾年沒有繼續去門診, 他嚴重惡化程度大家無從得知,所以會產生這次的攻擊行 為? 鑑定人丁○○○○答 對,可以這麼說。
檢察官問 你有什麼依據或是相當自信的一些證據足以支持你對鑑定 結論的認定,你認定被告壬○○於犯行當時,因精神障礙 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情事。
有什麼比較積極的事 證佐證你這一項鑑定認定的結論? 鑑定人丁○○○○答 簡單的說包含第一個是心理測驗,心理測驗是比較客觀的 一個依據,做出來的觀察跟我們會談時候看到的一些特質 是接近的,比如說他的智能還是在正常範圍裡面,但是他 的智能的向度上有很明顯的落差,這其實是思覺失調症的 人,尤其他本來高功能,他原本的能力不錯,後來在罹患 思覺失調症之後,在心理測驗上會看到的一個樣子,這個 部分是一個佐證,就整個會談我們的觀察就是他確實受到 這個妄想去決定或是限制他生活很大的部分,可以看到他 犯行之前其實,這不能說一般而言,應該說至少他花了非 常多的心力都是一直在妹妹這一個議題上,這已經超過一 般的常理,而且他的推演的過程也是有一點不合邏輯,比 如說他有提到他想去當點傳師,希望妹妹給家用,他當點 傳師跟妹妹給家用跟對妹妹的憤怒跟要殺掉她,這中間的 跳躍其實是滿奇怪的,我們會覺得這是一個妄想的影響底 下才會做出來的一個思考歷程,這不是一般情況底下會出 現的思考歷程,我們當然是依據這一點,所以會做出這樣 的一個結論,就是他在判斷這件事情跟衡量這整件事情的 時候是基於一個妄想,而不是基於一個現實,因為按照客 觀、按照現實,他對妹妹的憤怒不至於這麼激烈到要殺掉 妹妹或是要殺掉妹婿,這其實是有一點點跳脫的,這當然 是我主要的論點。
選任辯護人問 剛剛你所回答檢察官的一些問題,我這邊跟你做一個結論 ,大概就是說只要是不觸及被告壬○○的妄想核心的內容 ,他的陳述能力跟一些狀況是不是都跟一般人沒有太大的 差別? 鑑定人丁○○○○答 可以這麼說。
選任辯護人問 所謂的妄想,觸及他妄想核心的內容,是不是大概就是說 他接收到一個訊息或是一個事件,然後他產生出來的想法 跟結論還有行為跟一般人不太一樣,會有一些跳躍式的狀 況? 鑑定人丁○○○○答 對。
選任辯護人問 就算觸及到妄想核心的狀況,被告壬○○在陳述內容應該 也不會有問題,對嗎? 鑑定人丁○○○○答 基本上是這樣子。
選任辯護人問 剛剛檢察官有請教你被告壬○○當初在行為的時候,他的 一個選擇能力,就是真的在進行傷害或殺人動作的時候, 他的選擇能力、遲延能力跟忍耐能力的部分,剛剛你是說 他有其他的選擇,這個選擇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你再解釋 一下?是不是有其他的選擇?就是可以做其他不殺人的選 擇?這個部分可不可以請你就專業角度跟我們解釋一下? 鑑定人丁○○○○答 基本上他攻擊櫃檯,這個攻擊的部分就他的陳述或是這樣 看起來,不見得是要殺人,他只是要排除找他妹妹的障礙 。
選任辯護人問 你剛剛說他有一部分的遲延的能力跟一部分忍耐的能力, 換句話說應該就是他在忍耐的能力跟遲延的能力的部分, 確實是在當時的狀況應該是有下降的狀況,是嗎? 鑑定人丁○○○○答 我有說他還是有相當的能力,比如說他可以掩藏他的刀、 掩藏他要攻擊的一個動機、壓抑他的憤怒,他不是一進去 就暴跳如雷的直接砍進去。
選任辯護人問 被告壬○○跟我講說他當時的一個想法就是說,他那時候 就是說子○○快出來、子○○快出來、子○○快出來,子 ○○就是他妹妹,如果妳再不出來,我要殺人了,是不是 這個可以就你的判斷,就是屬於他妄想的病症在爆發的時 候? 鑑定人丁○○○○答 是。
選任辯護人問 在一般有思覺失調症而且是屬於有妄想型的時候,如果說 一個事件已經觸及到他妄想核心,通常每個在這樣子的一 個狀況,病人要如何去解決他這樣子的一個病況? 鑑定人丁○○○○答 因為很多生這個病的人沒有病識感,他不會去察覺這是一 個病況,這也是這一類的疾病比較難去處理的一個問題, 當事人可能覺得我沒有病,我不覺得這是一個疾病,這是 由旁邊客觀的觀察才會發現這是一個疾病,最好的處理當 然是就醫,另外有些人會是發展出自己的一些,我們講 coping skill,就是因應症狀的方式,比如說轉移注意力 ,比如說給自己一些限制,類似像這樣的方式去減少這一 些症狀對自己的干擾。
檢察官問 剛才大律師有問過你,觸及他核心問題的時候,他精神上 會有一些波動,但是他還是有選擇能力,也有判斷能力, 依據你所說的他有選擇能力以及有判斷能力,對他行為時 ,有必要採取激烈殺人行為嗎?他能不能選擇判斷用比較 輕的行為,比如說傷害、毆打一下,一定要用刀殺人嗎? 他精神狀況既然能夠選擇,有這個選擇能力,又有判斷能 力,為何他不選擇輕度的傷害行為,而選擇很激烈的殺人 行為?對這一部分,你能不能進一步說明? 鑑定人丁○○○○答 我當然沒有辦法說明他為什麼要帶刀去或是什麼的,但是 就我們看這件事情會比較覺得有點像是他並沒有那麼強烈 殺人的意圖,就像王醫師的部分,比較像是不小心傷害致 死這樣的感覺。
檢察官問 我的意思既然他帶刀,他也可以只是一個傷害行為,一定 要對人體重要部位刺傷,這已經涉及到殺人一個非常重大 的行為,既然他帶刀,也不一定要殺人,普通傷害就可以 ,你既然講說還是有判斷能力、還是有選擇能力,為何他 不選擇輕一點的傷害行為,一定要採取這麼激烈殺人的行 為? 鑑定人丁○○○○答 就這部分我大概能回應的就是他還是基於妄想,所以要排 除那些障礙,至於他行為的程度為什麼會這麼激烈或是到 底有沒有殺人的動機,這當然就已經超過我能夠回應的範 圍。
審判長問 從被告壬○○犯案的過程裡面,當天從時間點來看,他其 實有先去向診所大樓的管理員來確認他妹妹有沒有上班, 這個是第一件事情,他等到確認他妹妹有上班以後,他到 樓上去,然後問到丑○○,丑○○就跟他說沒有,他在這 個沒有的過程,他要拿刀砍丑○○之前,他還有假裝掩飾 說要拿東西請丑○○轉交給他妹妹,還有掩飾的動作,然 後再把這個刀子拿出來去砍丑○○,另外在這個砍的過程 ,當時還有一個男性,他應該是廠商就在丑○○的旁邊, 整個過程裡面,他其實是沒有對那一位男性的廠商做出任 何攻擊的動作,另外在砍殺丑○○跟己○○以後,他還有 繼續在搜尋,搜尋裡面剛剛檢察官有提到一個叫作黃○○ 的人,在廁所裡面找到,她還開門,這時候他沒有對黃瑋 婷做出砍殺的行為,整個過程裡面,他很瞭解他可以去問 管理員來確認他妹妹有沒有上班,怎麼去掩飾他要拿刀砍 殺丑○○,他還可以選擇我要不要去砍殺,這種情況底下 ,為什麼你還會認定他當時知覺裡面的判斷作用還是有受 到影響?案發時間其實很短,如果整體這樣來看的時候, 我剛剛提到的這些因素會不會影響到你所做的鑑定結論? 鑑定人丁○○○○答 大概的一個描述就是說他的基本症狀還是妄想,所以我們 剛剛提到的,就像檢察官問的,他的一些選擇能力或這些 ,他的妄想就是針對他妹妹,所以他那個時候是排除妨礙 他找到妹妹的這一些人,所以他不會對無關的,比如說廠 商,他可能根本就沒有去關注他,他那時候的注意力已經 比較侷限,就是在找他妹妹,他攻擊的這幾位大概都是去 影響他或是限制他去找妹妹的這個部分,就像那一位黃小 姐,比如說他到廁所裡面去看到黃小姐的時候,那個黃小 姐沒有去妨礙或是限制他這個部分,所以他不會去對她做 攻擊,扣掉妄想這個部分以外的部分的話,他的一些知覺 、理會是OK的,所以他可以選擇,他其實是有選擇的能力 。
審判長問 因為黃○○也是診所裡面的人,你剛才好像有提到因為他 把對他妹妹的不滿轉移到診所的人,為什麼黃○○的部分 就會被忽略掉?或者說剛才提到的,他的選擇能力這個時 候他會產生? 鑑定人丁○○○○答 前面兩位被害人應該是被他認定是說,比如說說謊掩飾他 妹妹的行蹤或是阻止他進入這個診所,所以這部分大概是 他會針對這兩位去做攻擊,王醫師的部分應該也是在這個 動線上去影響到他,在他已經進入到診所裡面開始搜尋的 時候,黃○○就沒有對他構成威脅或是影響,所以我的理 解大概是這個樣子。
審判長問 剛剛檢察官有提到一個問題是被告壬○○在警察局做筆錄 或在檢察官偵查中,針對警察、檢察官或是原來羈押庭的 時候法官所問的問題都能夠很清楚的回答,你剛剛是提到 說如果沒有提到跟他妹妹有關的核心事項的時候,他就能 夠很清楚的回答,但是從警詢筆錄上來看,他其實被警察 問到他怎麼要去殺害他妹妹的整個過程,包括他怎麼去買 刀子的這些過程,他其實都交代的很清楚,也就是說在他 做筆錄的過程裡面是提到跟他妹妹有關的核心事項,他是 完全講得很清楚的,並沒有你說的沒有觸及到這個問題, 因為從筆錄上來看,的確是有提到跟他妹妹有關的事項, 並不是沒有問到,為什麼他都已經講到妹妹的事項都講得 那麼清楚了,為什麼這個時候還可以針對警察、檢察官、 法官所問的問題來做很仔細的回答?你能不能解釋一下? 鑑定人丁○○○○答 就妄想症這個症狀來講的話,他就是針對那個妄想的對象 ,所以他在描述跟這個對象的一些關係或是他的計畫,他 不會有什麼樣的問題,這個部分其實還是OK的,就是他那 個妄想形成的緣由,他形成的過程可能是超乎現實的或是 跟現實脫節的,但是他去描述這個妄想的能力是沒有影響 的,簡單的說,他去描述他妄想的內容、妄想的細節這個 能力是具備的、是沒有受到什麼樣的影響,重點是那一個 妄想,比如說他對妹妹的憤怒跟恨意好了,這個東西到底 是怎麼成形的,這部分的邏輯推演是有問題的。
審判長問 根據被告壬○○自己的說法,他是說當時拿刀去,其實並 不是想要殺人,只是想要在他妹妹及他妹婿的臉上劃傷, 剛剛檢察官有提到,即使是拿刀去,也不見得要殺人,有 時候只是拿刀出來單純的恐嚇也有可能或是單純的傷害也 有可能,當然也有可能會殺人,如果照被告壬○○他自己 講說他當時是拿刀要劃傷他妹妹還有妹婿的臉,從整個過 程來看,他最不滿的是他的妹妹,這幾位被害人跟他其實 不是直接衝突者,怎麼會把這樣一個動機,如果照被告壬 ○○這樣講沒有錯的話,也許是單純傷害的動機,轉換為 去殺人,而且是同時好幾個人這樣的一個動機,這個轉折 的過程,你是不是可以再解釋一下? 鑑定人丁○○○○答 我能夠解釋的部分大概就是這可能受到妄想的驅動,就是 他那時候非常急切的就是我要找到子○○、我要找到我妹 妹,所以在這個過程之中妨礙他的人,他可能會受到攻擊 ,我大概也只能描述到這裡,為什麼他是用殺人或是這麼 激烈的方式,這可能跟當時的情緒有關係,因為受到這個 妄想的驅使。
審判長問 從被告壬○○的就醫紀錄來講,他好像在案發之前他有一 段期間就沒有去就醫了、沒有去規則就醫,他在最後一次 就醫之前的時候,從醫院的紀錄看起來,好像他藥量也減 輕,醫生也做了一個比較良性的建議,你實際上在會談的 過程裡面,有沒有去瞭解到被告壬○○沒有就醫到案發這 段期間,比方說他的經濟狀況或是他的謀生、生活方式, 就是怎麼去維持自己的生活,或者他對外的人際關係,這 些東西在會談的過程裡面你們有談到這些問題嗎? 鑑定人丁○○○○答 印象中有談到,就是被告壬○○幾乎沒有辦法有很穩定或 是比較長期的工作,經濟上雖然有過出國,但看起來應該 都是家裡提供的,並不是自己賺到的,他幾乎沒有辦法有 一個固定的社會角色。
審判長問 那一段期間他既然是沒有就醫,他也可以去出國或怎麼樣 之類的,假如他的精神狀態一直不穩定的話,或者是因為 沒有服用藥物的話,可能更惡化的話,他還可以去做這些 事情嗎?被告壬○○其實是長期就醫,從90幾年就開始就 醫10幾年的期間,在停止就醫以後到案發這個中間其實有 一段相當長的期間,假如這一段期間因為他沒有去就醫、 沒有服用藥物,精神狀況可能會更差的話,有什麼可以讓 他在這段期間可以在生活上、經濟上做適當的一些處理, 這些因素當時你有考慮進去嗎?或者有去瞭解到嗎? 鑑定人丁○○○○答 有瞭解到,像他比如說去澳洲打工的時候,好像也是跟老 闆有一些衝突,其實後來那個不能算是一個工作,他幾乎 沒有到有工作品質這樣的一個情況,去歐洲那一段他的描 述也是很特別,大概就是提到老闆會限制他的人身自由, 甚至阻止他跟澳洲的女友聯繫,然後會監聽他的電話等等 ,這一些當然都是有一點偏離現實的部分,確實像庭上提 到的,他還有一定的社會能力,比如說他還可以出國、還 可以做這些事情,但是細究那個品質還有那個內容,其實 是有一些問題的。
受命法官問 剛剛你有一再提到依你的判斷,被告壬○○是有所謂的妄 想的存在,這個妄想的存在的判斷依據,剛剛好像你提到 是說經由跟被告壬○○案發之後鑑定的時候的會面這些得 來,這個會面剛剛你也提到鑑定的時間頂多不會超過半天 ,會面的時間大概也不會很久,所以這個你所認定出來他 有妄想的基礎,這個資料或是根據能不能比較堅實的提供 資料到底是根據怎麼樣你來判斷他有妄想?這個會不會有 可能有很多因素,是不是案發之後他自己一再編出來的一 個辯解,也有可能他原來就存在真的妄想的因素一直留存 到鑑定那個時候,但是實務上也有可能他犯罪之後,他一 直在編串整個辯解理由也有可能,所以到底是他原來存在 的?還有這個妄想會不會經過案發之後,然後又被收押了 一段期間,等到鑑定的時候他的妄想還會存在嗎?他的妄 想會不會變化?一個人原來也許真的有妄想,但是經由一 個事件,這個事件在這個案例就是殺人的一個很大的傷害 ,之後他的妄想是不是會有所變化?是不是會存在或不存 在? 鑑定人丁○○○○答 第一個部分,當然確實我們會談一定有它的限制,像我們 是一個精神科的診斷性會談,大概是用2 、3 個小時的時 間去蒐集這些資料,我先回應第一個部分,就是有關於詐 病的部分,我想詐病是我們精神鑑定第一個要去考慮的情 形,我們一定放在第一位去考量,我覺得跟壬○○會談的 時候,詐病的情況不是太明顯,所以我們覺得他事後再編 造或是再想像出來這樣的一個妄想內容的可能性不是那麼 的高,再來就是在維新醫院過去的病歷裡面,至少有提到 幻覺、妄想這一些的症狀大概都有提及,所以我們會延續 這個部分就他的病史來看,印象中他提到這個妄想的時間 其實是滿早就出現了,大概在早期在發病的時候其實就有 出現,這個妄想看起來有它很固著的一個核心,其他的枝 節的部分也有一些演變,所以我們會覺得這個妄想可能是 存在滿久的一段時間。
受命法官問 你們後來的鑑定說他有存在這個妄想,這個妄想就是對他 妹妹的認知上認為妹妹不孝或種種因素,所以他對他妹妹 要怎麼樣,對於阻撓他找他妹妹的這些因素,他都會產生 一些所謂的妄想大概是這方面,這部分除了你們會面以外 ,還有沒有根據你剛剛說在做鑑定也有心理師、社工師, 還有沒有根據他們提供的資料?還是只是面談加上原來他 之前的病史的一些資料來做一個推演,你們做出來的一個 判斷? 鑑定人丁○○○○答 當然我們跟心理師跟社工師都會一起,因為他們也有一起 參與會談,我們三方面的觀察會一起做討論。
受命法官問 依照你們的鑑定報告是認為被告壬○○有所謂刑法上的他 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你們認為他是有顯著降低, 是不是也有可能如果真的他有妄想症,是不是是完全沒有 這個能力,就是以前所謂的心神喪失,你們認為不是完全 喪失,認為是顯著降低,為什麼他不是完全沒有辨識行為 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而只是顯著降低? 鑑定人丁○○○○答 其實就剛剛檢察官詢問到的,因為他其實還是有一定程度 的現實感,他不是完全沒有現實感,所謂的現實感就是他 還是知道他要找什麼樣的對象、要排除什麼樣的困難,要 有什麼樣的比如說還有一些選擇或是隱飾的一些能力,所 以他的能力不是完全沒有的,但是我們認為他受到妄想的 驅使,所以導致他現實的判斷上出問題,但是沒有嚴重到 心神喪失這樣的一個程度。
受命法官問 所以是不是他對於一般的民眾,他沒有對他攻擊,還有包 括在廁所看到的黃○○,他沒有加以攻擊,就是你所謂的 他還是有辨識能力,而不是因為沒有對他攻擊,就代表他 是正常,你的論述是這樣嗎? 鑑定人丁○○○○答 基本上像法官講的,因為我們覺得他還是有一定的辨識能 力,所以不會到心神喪失的程度。
㈥本院之判斷:被告於犯行當時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
理由如下:⒈依⑴證人癸○○於警詢中證稱:我女兒子○○於107 年5 月24曰14點33分先打第一通電話給我說她哥哥壬○○來她上班的診所拿刀殺人了,叫我快點報警並趕快到達現場來;
第二通是1451分打第二通問我到了沒,我說我人在高速公路上快下到烏日交流道;
我是從彰化縣和美鎮趕過來的,到達現場大約是15點10分左右;
被告有精神分裂症的疾病。
他在5 月22日(禮拜二晚上)有跟我說他以前三天只吃一餐還有一直被別人欺負,還有他所作的功勞都被人家搶走(包括妹妹)、還有說要出家及作傳教士;
被告是在19歲的時候就有一些怪異的行為後我就帶他去看醫生,醫生就說他應該是有憂鬱症,後來有服藥,到後來有去看別的醫生後就說他應該是有精神分裂症、被害妄想症。
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已有十幾年了;
被告平常都有吃藥的紀錄,但是他自己說要靠意志力來克服所以自己把藥停掉,但是醫生就有說他要吃一輩子的藥,所以他沒有按時服藥至少有二年了,也已經至少2 年沒有去就診,我不知道他案發當日什麼時間出門的,但是我有跟我老婆說想要帶他去廟裡問,看是不是卡到不乾淨的,107 年5 月22日我與被告聊天時候,有發現他的眼睛都斜眼在看我,覺得不像他平常的樣子,那時候我有覺得有一點怪怪的等語(見相字卷一第18頁至第21頁);
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有精神分裂症,他吃藥吃了10幾年了,一直想要過一般人生活,一直減藥到最低劑。
被告一直認為妹妹不孝順,也不回來打掃家裡,賺錢也不拿回來家裡,所以我們兩個才一直做得這麼辛苦;
案發幾個月之前我媽媽的第二個妹妹的孫女結婚,回來後,我太太告訴我說子○○對被告說有空要回去看阿嬤,買個東西給阿嬤吃,被告回她說好像都只有你會買東西去看阿嬤,會孝順阿嬤,他都沒有,意思是子○○為什麼怪他。
事發起因是星期二時壬○○說他有去診所找子○○,診所說她星期四會過去上班,因為我叫子○○那天不要上班,就先避開,因為已經約好星期六那天要講請客那天不愉快的事,想說已經約好要吃飯了,不要在之前又先去講什麼,那裡又是上班場所,我也不知道他會去,我女兒回說不可能請假,我就說你不會跟他講嚴重一點嗎?她說現在找代班都不可能,都已經排好了等語(見偵卷一第23頁至第24頁、第193 頁);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院有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調取被告入所後的看診紀錄中,顯示107 年6 月4日家屬寄入維新醫院精神科用藥,DX情感性思覺失調,為什麼你知道要寄維新醫院的精神科用藥?)因為他不舒服的時候有跟我講,我有去維新醫院找醫生,我跟他說他現在已經發病、犯罪殺人了,醫生就跟我說他這個本來就是要一輩子吃藥,他發病起來,不知道、不了解的人就會說像瘋子,跟我說他一定要吃藥吃一輩子,他說你不知道嗎?我回答我不知道,我就說他現在就很需要,他現在被關在看守所裡面,就請醫生幫我們開藥給他吃,醫生就開藥了,好像開是一個禮拜或是三天,我忘記了。
(被告案發前有無服用這類型即精神方面的藥物嗎?)之前他有停一段時間沒有用藥。
(是有去看診、拿藥而沒有服用,或是根本沒有去看診?)天下父母心,他當初跟我講說他想要出去試試看,我們當父母的可否第一時間就抹滅他的勇氣,我們夫妻就想說就讓他出去,看能不能被社會、到外面讓人家包容,或是能找到自我,那時候我們想說就答應他慢慢減藥試看看,自己拿捏看看,能不能一直減藥直到不用吃,可是他之後吃一天、停一天,吃一天、停兩天這樣,結果他就慢慢去上班,他到犯案之前上班最多的是有一次,平常都是上三天、五天就被解聘了,做了七、八個工作都做幾天後人家就不用他,他最久的就是做了一個月又幾天,就是犯案之前他有做了一個多月,那時候剛好是過年,大家都不願意上班,他那時候作保全有做一個月,後來公司也解僱他,那個是他唯一做了一個月,他有跟我講領到三萬多薪水的工作,這是唯一去工作有領到錢的等語(見本院卷卷四第244-264 頁) 。
⑵證人即被告之母陳淑芬於偵查中證稱:我們本來與被告同住在夏元路15號,後來他生病,說要換一個環境,我們就去住夏元路65號,後來他說要獨立,我們就讓他去外面工作,因為吃藥會昏睡,他要試試看不吃藥的話他可否到社會工作等語(見偵卷一第79頁背面)。
⑶證人即被告胞妹子○○於偵查時證稱:(壬○○有什麼身體上疾病嗎?)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
(罹病的時間?)大概是國中國三還是高一那邊,有滿長一段時間,應該是國三至高一那邊。
(有吃藥控制嗎?)有。
(最近一次就診是哪時?)答:我不清楚,因為我後來嫁出來。
(你何時搬離娘家的?)至少5 、6 年以上。
(所以24日那天究竟發生什麼事?)早上我接到爸爸打來的電話,講說叫我不要跟哥哥單獨見面,他已經跟哥哥聯絡好了,說禮拜天約好大家一起見面,把事情講清楚,有什麼事情把他溝通開,我們兩個不要單獨見面。
(爸爸有說為什麼不要單獨見面嗎?)因為哥哥有說要打我。
(是對你說嗎?)對,是3 月那次他請我不准回娘家,如果看到我回去就要打我。
既然這是妳哥哥跟你講說要打你的事,為何你爸爸向你說你們兩人不要單獨見面?因為爸爸怕我被打(偵15447 卷第21-2 3頁) 等語。
⑷由上已堪認被告之家人均知悉被告確已罹患上開精神疾病多年,然均未積極督促其就醫診治、吃藥治療。
⒉次由⑴證人即診所護理長陳○慈於偵查結證:要從那天中午說起,我那天有公務外出不在診所,到12點多休息時,○茜約12點多時主動打電話給我,她跟我說她哥哥有帶刀的事情,要來找她,她要躲一下,她下午沒辦法上班,那天我人在外面,事情很多,只記得這幾個關鍵內容,掛電話之後,她先生在12點29分傳LINE給我(庭呈我跟己○○、我跟○茜先生及我跟○茜的對話),我擷取我跟○茜先生的對話傳給王醫師,但因為他沒有已讀,所以我有打電話給王醫師,王醫師就說他知道了,我本來問王醫師我要不要趕回去,因為○茜請假會少一個助理,王醫師就跟我說不用,後來我就開始聯絡秋華,我跟○茜先生的這份對話也擷取傳給○華,因為○茜的先生說要帶○茜回新竹一兩個月,當天○茜的先生人在新竹,○茜的夫家是在新竹,他要來把○茜帶回去新竹,我截圖給○華是要請○華來代班,○華就準備來上班了,○華在1點50左右到了診所,到2 點多時,我接到○茜打給我的電話,她就跟我說哥哥殺人了等語( 見偵15447 卷P78-82) 。
⑵證人黃○○即診所護理人員於警詢時即已供稱:(子○○和砍人男子有何關係?)這位男子於中午有致電我們診所,說要找子○○,子○○亦有告知我他哥哥今天有帶刀出門,子○○的父親亦有叫子○○躲起來,所以該砍人男子是子○○的哥哥」(見相卷一第22-24 頁);
於偵查中結證稱:「迨11點接近12點時,○茜的哥哥有打電話來,是○雯接電話的,他跟他說她不在,今天沒有上班,她按了保留,問○茜說妳哥哥找妳,問妳上什麼班,當時我人在一診跟診,離櫃檯很近有聽到,門診結束後,12點我們要上去三樓吃飯,我們就商○茜說妳哥哥為什麼要來找妳,禮拜二時妳哥哥就有來診所找妳,她說不知道,她說要打電話問她爸一下,我們坐在那吃飯時,醫生也在,○茜就說怎麼辦,我哥說要帶刀來找我,我們就問說妳爸爸要怎麼處理,她一直沒有正面回應我們,說不知道,後來○茜就跑去廁所打電話了,大概12點28分時,另外一個當天沒班的助理跟我LINE說她下午要來診所一趟,我跟她說○茜的哥哥說要帶刀來,所以我叫她不要來診所,在餐桌時,我們就在討論說她哥哥為什麼還不強制送醫,她打完電話後,後來我們又再問○茜一次,問○茜為什麼她爸爸沒有要來處理,她說她爸爸人還在外地趕不回來。
(但那天問她比較關鍵的,例如你爸爸會回來處理嗎?)她說就趕不回來,有點避重就輕,甚至會計聽到她哥哥會帶刀來時,感覺很害怕,說是不是要報警處理,○茜就說她爸爸媽媽會處理,餐桌上時問是不是要強制就醫、要不要報警,她都沒有表示意見,她那天有跟護理長講比較多,因為之後診所做的決定是她先不要上班,換○華上班,讓○茜留在3 樓,這訊息發佈在群組裡,○茜還回說謝謝,麻煩了,後來○茜就都一直留在三樓」等語(見偵15447 卷第17-24 頁) 。
⑶證人己○○即診所護理人員於偵查中結後證稱:子○○事發那天中午自己主動LINE( 提出LINE對話紀錄15張),她跟我說她哥哥要拿刀來診所找她;
她在手機裡面就跟我說她哥哥會帶刀來找她,只會針對她跟她先生兩個人,不會傷害我們,所以只要她躲起來就好了,就是因為她特別強調哥哥找的是她跟她先生,不會害我們,所以我們才沒有做任何防範。
(見偵15447 卷第48-51 頁) 等語。
⑷證人丑○○即診所櫃台人員於偵查中結證稱:兇手在案發早上時就有打電話進來說要找子○○,之前有聽子○○說他哥哥想要找他,但子○○也不想要跟他見面,所以兇手早上打電話來時,我先按保留鍵,當時我是櫃檯,子○○在診間,他剛好走出來,我問她說她哥哥在找她,子○○要我轉達說她不在,沒有上班,我就拿起電話回應壬○○說她今天沒有上班,壬○○回說他已經查過子○○已經回國了,怎麼會沒上班,我就說我不知道,他這禮拜都沒班,他就說下午要來找子○○,他回應的語氣都很正常就掛電話了,我問○茜為什麼他哥要急著找她,這天之前在星期二時,己○○跟林欣怡是櫃檯,林欣怡有跟我說子○○的哥哥那天有來找子○○,那時,子○○在國外沒有上班,我問○茜為什麼他哥這麼急著找她,子○○就回應說她哥哥最近情緒不穩,都說不好聽的話,所以她不想要跟他見面,我那時也納悶,為什麼她不講清楚,她哥哥又急著找她,她哥哥掛完電話後,我就問子○○你哥會不會真的來找你,因為那時還沒到中午,我們就繼續看診,後來到中午後,在三樓會議室吃飯,大家都在,王醫師也在,後來○茜不知道在忙什麼,就在接電話,後來她就進來說她哥哥可能會來找她,有提到她爸爸說她哥哥有帶刀出門,好像是吃飯前○茜有跟他爸爸做聯繫,我們聽到之後,王醫師當下想瞭解一下狀況,○茜說他哥不知道為什麼最近對她有言語上的暴力,最近有一些情緒上的反應,因為有提到帶刀的事,我們認為帶刀這是很嚴重的事,王醫師說是不是要請她爸爸出面處理,○茜說她在聯絡了,我們覺得她哥哥帶刀來可能會傷害到○茜,王醫師有提到要報警,○茜就回應說應該不需要,意思是他家人好像要來處理這件事,因為整件事都是針對○茜,後來她又去跟她爸爸打電話或LINE我也不知道等語( 見偵15447 卷第15-24 頁) 。
⑸證人廖秋香即診所會計於偵查中結證稱:○茜有說她哥哥要拿刀來找她,那是是中午吃飯時○茜對大家說要發生事情時說的,她說她哥哥要拿刀來找她,醫生建議報警,但她說爸媽會處理( 見偵16344 卷第142-143 頁) 。
⑹證人陳○○即子○○之配偶於警詢時供稱:因為涉嫌人是我的大舅子壬○○,在案發約13時許我老婆子○○打電話給我,說壬○○今天中午外出帶刀,說要去診所殺她,當時子○○正在診所的三樓辦公室上班,因為院長擔心他的哥哥會對他行兇,所以要她待在三樓辦公室不要下來,我接到電話後就從新竹趕回來,所以才會在壬○○到現場行兇時,我在現場的外面。
我當時看到壬○○停好機車提著包包上樓不久,就有一位護士丑○○衝下樓,並摀著耳朵比手劃腳,我推測出事情了,於是我手持鐵棍衝上樓,看到壬○○手持一把刀走過來,我急忙又衝下樓,並大喊我在停車場等你,但卻沒發現壬○○追過來,所以我又急忙趕回去。
之後警員就趕到現場並壓制壬○○。
因為涉嫌人是我大舅子壬○○,在案發約13時許,我老婆子○○打電話給我,說壬○○今天中午外出帶刀,說要去診所殺她…我接到電話後就從新竹趕回來,所以才會在壬○○到現場行兇時,我在現場的外面。
( 見相卷一第27-29 頁) ;
又於偵查中結證稱:收到壬○○的訊息,時間是那禮拜的禮拜二,那時我跟我老婆員工旅遊在國外,訊息在做筆錄時有給警察拍了,訊息寫會去找我老婆、再來會去砸我的車,不讓我們過好生活,案發當天早上沒記錯的話是9 點多壬○○打我公司電話找我,問我老婆今天是什麼班,我有回他,我回他不知道不清楚,不知道她班表,他還有問有沒有去阿嬤家,我也說不知道,掛完電話沒多久他就傳一封簡訊「死娘娘腔你自找的」給我,因此剛好看到他之前傳的說要來砸我車的那訊息一併看到,我就把這些訊息傳給我朋友看閒聊。
(你又跟你岳父大人傳訊息說你怕亞生會不會真的有所動作,這是在指什麼?)就打她或真的有帶刀子之類的。
( 怎麼知道有刀這事?) 我老婆跟我講的。
(何時跟你說的?) 好像是當天。
( 你在當天12點11分有跟你岳父通話,是在講什麼?) 爸說哥哥好像有問題,說沒有吃藥,說有去環島,好像有卡到陰,講話都斜眼看我們,眼神渙散之類的。
(見偵15447 卷第19-24 頁)⑺參以案發當日(5 月24日) 子○○分別與己○○、陳佩慈及陳佩慈與陳○○之LINE對話以觀:■案發當日(5 月24日)子○○與己○○之LINE對話內容(見107 年偵字第15447 號卷第55至69頁)「(子○○):我哥真的是要來打我(下午12:36)」「(子○○):他跟爸爸說拿刀要來找我(下午12:36)」「(己○○):真的好可怕喔!想說他都沒有來診所找過妳, 還問妳家的地址在哪裡?!果然有問題(下午 12:37)」「(子○○):爸爸要我先躲起來,不要給他看到(下午12: 38)」「(己○○):可是他外表看起來真的是很正常耶,好可怕的 一個人喔!妳要跟妳老公講啦!叫他來接妳上 下班啦(下午12:45)」「(己○○):你爸媽這樣子縱容妳哥也不對吧!妳要躲到什 麼時候?(下午12:45)」「(子○○):現在在3樓(下午12:49)」「(子○○):不敢下去(下午12:50)」「(子○○):是我媽(下午12:50)」「(己○○):所以他是現在拿刀來找妳嗎?」「(子○○):他跟爸爸這樣講,所以爸爸要我躲起來(下午 12:51)」「(子○○):其他人他不會怎樣,針對我和大樂(下午12: 51)」「(己○○):有跟醫生講嗎(下午12:52)」「(己○○):這次很嚴重耶(下午12:52)」「(子○○):他自己不按時吃藥(下午12:52)」「(己○○):現在應該要將他強制就醫吧(下午12:53)」「(子○○):我也覺得,但聽到我媽說的話 令我心寒(下 午12:54)」「(己○○):如果他這樣子妳就躲起來,那你們不就都沒有 正常生活了嗎?我不想要在社會新聞上看到妳 ,好可怕喔(下午12:54)」「(子○○傳送被告與陳○○Messenger 對話截圖) , 內容為:『(壬○○)你們是住向上路的哪邊?我和我父母知道的話 有註冊的程序感比較好約你們在那附近師個餐 點的說~! 我最近發現他們的那個感覺想法的。
時間約會 想好今天晚點再告訴我也可以。
(陳○○)爸媽最近比較沒空(陳○○)我們改天再約囉(2018/05/17已讀)(壬○○)嗯(5 月17日週四18:00)(壬○○)永智我問一下,下禮拜二之前你們有哪天會剛 好兩人都在15號阿嬤那?(星期日20:34)(壬○○)永智,我妹我剛到她工作待的診所找她,今天 沒上班,她現在在哪你知道嗎?如果是在我阿 嬤那也跟我說一下,我今天就要找到她。
還有 我說過要砸你的車也是真的~!她我找完你最 好不要亂跑,1 對1 我要再把你們都解決掉, 不會讓你們過生活~!(前天16:07)(壬○○)死娘娘腔,你自找的。
(今天11:14)』(下 午12:55)」「(己○○):他真的莫名其妙耶!又沒有惹到他(下午12: 57)」「(己○○):他會去你阿嬤那裡砸車嗎(下午12:58)」「(子○○):車出國有用,剛好(換頁無法顯示)」「(己○○):要停去Ken他家門口嗎?我可以幫忙(下午12 :58)」「(子○○):爸爸說:他一直在講以前的事,說他現在過得 不好全是我害的(下午12:59)」「(己○○):不然就停來診所附近這一個停車場,月租好像 1000而已(下午12:59)」「(子○○):現在他的人生都歸咎在我身上(下午1:00)」「(己○○):他真的是莫名其妙,各人有個人的生活,自己 過得不好還要怪別人(下午1 :00)」「(己○○):你爸今天會來找妳嗎(下午1 :00)」「(己○○):要先趕快找到你哥才行吧(下午1:00)」「(子○○):爸爸說他會趕來(下午1:00)」「(子○○):哥哥應該就在診所附近(下午1:01)」「(子○○):下午會來(下午1:01)」「(子○○):○雯騙過他,沒用(下午1:01)」「(子○○):他不相信(下午1:01)」「(己○○):天啊!(下午1:01)」「(子○○):○雯還說給他打一(換頁無法顯示)」「(己○○):好啦,妳先躲在3樓啦(下午1:02)」「(子○○):覺得造成困擾很抱歉(下午1:02)」「(子○○):我不知道他到底怎麼了(下午1:03)」「(子○○):很莫名奇妙,也害怕真的拿刀(下午1 :03) 」「(己○○):這也不是妳願意的,只是擔心妳的未來(下午 1:03)」「(子○○):如果不是因為媽媽,我真的會報警(下午1: 04)」「(己○○):我覺得不要管妳媽了,如果你哥出現告訴診所 直接報警(下午1:05)」「(己○○):自己的安全比較重要(下午1:05)」「(子○○):好(下午1:05)」「(子○○):開心的心情都被搗亂了(下午1:07)」「(子○○):○華先去休息吧!謝謝妳陪我聊天,我有比較 放鬆了(下午1:07)」「(己○○):還是你跟你爸媽說表面跟你斷絕關係,讓妳哥 不要找你麻煩(下午1:07)」「(己○○):到底要怎麼做才會有用啊(下午1:08)」「(子○○):不知道他到底要的是什麼(下午1:08)」「(子○○):因為他就是希望我消失(下午1:08)」「(子○○):想跟他談,他又這麼激動(下午1:09)」「(子○○):原本爸爸說找禮拜天一起吃飯,不要單獨,哥 哥原本答應說好,現在卻. . . . . . (下 午1 :09)」「(己○○):妳自己出入小心,真的很替妳擔心(下午1 : 09)」「(子○○):我希望他趕快恢復(下午1:10)」「(子○○):覺得他的遭遇很可憐,但發作起來真的讓人害 怕(下午1:10)」「(己○○):妳哥就像一顆不定時炸彈,不吃藥不看醫生很 難好吧(下午1:10)」「(子○○):他原本正常了很長一段時間(下午1:11)」「(子○○):可是這1年半不知道是不是不順就開始發作( 下午1:12)」「(子○○):藥也沒按時吃(下午1:12)」「(己○○):如果妳爸要來找妳的話,叫他跟王醫生說這件 事吧(下午1:12)」「(己○○):如果有你爸開口的話,診所應該會跟正視這件 事」「(子○○):我有先稍微跟醫生和珮慈說,因為我也怕他真 的來鬧事這是很危險的(下午1:13)」「(子○○):我不知道精神病的人會做到什麼地步(下午1 :13)」「(子○○):上次看到的新聞我印象深刻,精神病的弟弟用 刀割下姐姐的頭顱(下午1:14)」「(子○○):那種恐懼讓人打從心底顫慄(下午1:15)」「(己○○):反正妳現在就是不要獨處,看你爸可不可以把 你哥找到(下午1:22)」「(子○○傳送被告與子○○Messenger 對話截圖)內容為『(壬○○)垃圾!你已經知道決裂了~!(壬○○)國中時期那個碗我本來就想砸向妳了。
(3 月24日週六16:32)(壬○○)妳是想看妳害死多少人和妳中年、晚年待得 好不好是不是???(壬○○)我真的要問妳(今天11:56)』(下午1 : 23)「(子○○):現在才看到他又傳訊息(下午1 :23)」「(子○○):爸爸要我請妳們大家跟哥哥 說我已經離職沒 在這邊上班,不然會影響到診所(下午1 :25 )」「(子○○):我真的無奈了(下午1 :25)」「(己○○):好,妳先待在樓上,珮慈請我去接妳的班(下 午1:25)」「(己○○):剛才才跟我講,我現在要去準備上班了(下午 1:26)」■案發當日(5 月24日)證人陳○○(子○○配偶)與陳○慈(護理長)之LINE對話內容(見107 年偵字第15447 號卷第85頁)「(陳○○):茜的哥哥有些問題,為了診所安全茜需要休息 一、二個月(下午12:29)」「(陳○○):我等新竹回去會把小茜接走嘿(下午12:35) 」「(陳○○):抱歉,我要預防大家安全(下午12:35)」「(陳○慈):嗯嗯,剛○茜有電話聯絡我(下午12:37)」「(陳○○):抱歉,有些事真的很無奈,但大家安全比什麼 都重要(下午12:40)」「(陳○慈):可是她哥這樣也不是辦法(下午12:45)」「(陳○慈):我覺得她的父母也要有保護○茜的責任(下午 12:45 )」「(陳○○):他爸爸有在處理了(下午12:45)」「(陳○慈):該強制就醫(下午12:45)」「(陳○○):他爸媽會聊聊(下午12:46)」「(陳○慈):反正你們自己要小心(下午12:46)」■案發當日(5 月24日)證人己○○(告訴人)與陳○慈(護理長)之LINE對話內容(見107 年偵字第15447 號卷第86至87頁)「(己○○):真的誇張(13:06)」「(陳○慈):啊(13:23)」「(陳○慈):後來我想想(13:23)」「(己○○):怎樣(13:23)」「(陳○慈):妳上個月少一診(13:23)」「(陳○慈):不然妳下午去上好了(13:23)」「(陳○慈):可以嗎?(13:24)」「(己○○):可以!我現在準備,會晚一點進診所(13:24 )」「(己○○):沒辦法兩點(13:25)」「(己○○):馬上準備(13:25)」「(陳○慈):好,我先群組發訊息(13:25)」「(己○○):我到診所了(13:47)」「(陳○慈):妳也太快了(13:47)」■案發當日(5 月24日)證人子○○與陳○慈(護理長)之LINE對話內容(見107 年偵字第15447 號卷第88至94頁)「(子○○):謝謝(13:30)」「(子○○):真的很抱歉(13:31)」「(子○○):我現在只能先在三樓(13:31)」「(陳○慈):嗯嗯(13:31)」「(子○○):爸爸要我不要跑(13:31)」「(陳○慈):等妳爸到(13:31)」「(子○○傳送被告與陳○○Messenger 對話截圖,內容為『(壬○○)你們是住向上路的哪邊?我和我父母知道的話 有註冊的程序感比較好約你們在那附近師個 餐點的說~!我最近發現他們的那個感覺想法 的。
時間約會想好今天晚點再告訴我也可以。
(子○○)爸媽最近比較沒空(子○○)我們改天再約囉(2018/05/17已讀)(壬○○)嗯(5 月17日週四18:00)(壬○○)永智我問一下,下禮拜二之前你們有哪天會剛 好兩人都在15號阿嬤那?(星期日20:34)(壬○○)永智,我妹我剛到她工作待的診所找她,今天 沒上班,她現在在哪你知道嗎?如果是在我阿 嬤那也跟我說一下,我今天就要找到她。
還有 我說過要砸你的車也是真的~!她我找完你最 好不要亂跑,1 對1 我要再把你們都解決掉, 不會讓你們過生活~!(前天16:07)(壬○○)死娘娘腔,你自找的。
(今天11:14)』(13 :31)」「(子○○傳送被告與子○○Messenger 對話截圖,內容為『(壬○○)垃圾!你已經知道決裂了~!(壬○○)國中時期那個碗我本來就想砸向妳了。
(3 月 24日週六16:32)(壬○○)妳是想看妳害死多少人和妳中年、晚年待得好 不好是不是???(壬○○)我真的要問妳(今天11:56)』(13:31)「(子○○):因為他現在的精神狀況不確定(13:32)」「(子○○):我有跟爸爸說,不行就要強制送醫或報警(13 :32)」「(子○○):影響到診所真的很抱歉(13:32)」「(陳○慈):對、真的,我覺得他這樣狀況(13:32)」「(陳○慈):影響的不止妳們(13:33)」「(陳○慈):還有其他(13:33)」「(子○○):爸爸說要來處理,媽媽要我面對(13:34)」「(陳○慈):對啊,而且妳媽還受過教育的人(13:35)」「(子○○):媽媽是要我讓他打還是砍(13:35)」「(陳○慈):妳媽精神狀況應該也有問題吧(13:35)」「(子○○):媽媽覺得哥哥很可憐(13:36)」「(陳○慈):哪有媽媽推女兒去面對一個拿刀的哥哥(13: 36)」「(陳○慈):可憐的點到底在哪(13:36)」「(子○○):媽媽不相信哥哥會這樣(13:36)」「(子○○):因為以前的遭遇(13:36)」「(陳○慈):要等他砍才相信?(13:36)」「(子○○):生病被霸凌(13:36)」「(子○○):哥哥跟爸媽講話都比較正常(13:37)」「(陳○慈):生病又不是被妳霸凌?(13:37)」「(陳○慈):幹嘛找妳(13:37)」「(子○○):○雯跟他講電話也覺得很客氣(13:37)」「(子○○):應該不會怎樣(13:37)」「(子○○):他現在覺得他的人生是我毀掉的(13:38)」「(子○○):我不知道為什麼(13:38)」「(陳○慈):對啊(13:38)」「(陳○慈):到底(13:38)」「(陳○慈):妳哪裏(13:38)」「(陳○慈):被他看不順眼?(13:38)」「(子○○):我出生就是錯吧(13:39)」「(子○○):他覺得爸媽偏心我(13:39)」「(陳○慈):錯不錯不應該由他來判斷(13:39)」「(陳○慈):生妳養妳的又不是他(13:39)」「(子○○):媽媽說,如果妳有一個精神病的小孩妳的心情 會是怎樣(13:42)」「(子○○):覺得是她自己上輩子欠他的,必須解開這個結(13:43)」「(子○○):佛教說(13:43)」「(陳○慈):精神病的小孩為他跟為別人好,都應該要得到 好的醫療控制(13:43)」「(子○○):她也調適好幾年(13:43)」「(子○○):我說了她就會生氣(13:44)」「(子○○):覺得我只愛自己,沒有家庭觀念(13:44)」「(陳○慈):每個有問題的小孩都會讓父母覺的是來還債, 但是這樣精神有問題的是會造成他人的危險( 13:45)」「(陳○慈):包括她的先生和女兒(13:45)」「(陳○慈 ):難不成等家人受傷,再來說因為對妳有虧欠 ,所以害妳受傷嘛(13:46)」「(陳○慈):我不懂妳媽媽的心態(13:46)」「(子○○):我也不懂(13:50)」「(子○○):可是每次說到最後我都是不對的那個人(13: 50)」「(子○○):我也不想惹她生氣,畢竟我還是愛媽媽(13: 50)」「(子○○):覺得無奈(13:50)」「(陳○慈):我覺得這位已經長為寶媽了,寵出一個社會問 題的三寶(13:50)」「(子○○):是的(13:53)」「(子○○):而且問題很大(13:53)」「(陳○慈):......(13:53)」「(子○○):媽媽說我沒小孩不能懂為人父母的心(13:54 )」「(陳○慈):這是什麼話、我也沒小孩(13:54)」「(子○○):有時聽到真的會無言難過(13:55)」「(陳○慈):我能懂啊,看自己怎麼想吧(13:55)」「(子○○):到底......(13:55)」「(陳○慈):難不成天底下沒小孩的人,都不懂嗎?(13: 55)」「(子○○):我媽原本還叫我爸不要告訴我我哥要來找我( 13:55)」⒊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詞及LINE之對話以觀,更堪認被告確已罹患上開精神疾病多年,然均未積極就醫診治、吃藥治療;
復於案發前益發嚴重,嚴重影響被告之舉止,並蓄積對其妹子○○不滿之情緒,而於案發當日已顯露對於被害人子○○有持刀為積極攻擊之意,然被告之父母仍未積極對應,亦未為適當送醫之處置,僅消極要求其女子○○以迴避之方式面對,甚至透過子○○誤導牙醫診所人員被告之父會趕到診所處理,使診所相關人員未能預先報警處理或為其他防備措施,致釀成本件慘劇,其等之作為實屬不該。
尤其本係刻意用心保護子○○避免受害之被害人己○○、王○○竟反遭其害,更令人扼腕與痛心。
而被告之父癸○○及被告之母陳淑芬雖案發後迅速將案發前與被告、子○○等人之LINE對話全部刪除,仍無法掩蓋其等於案發前即已確知上情並告知子○○被告將會帶刀前往診所找子○○之情事。
是證人癸○○案發後及至本院仍推諉否認此情事,更無可愿。
至子○○嗣於偵審時聲稱係便於向診所請假,其父教其將情況說嚴重點,始會誇大說被告可能會帶刀前往診所之說詞,亦屬避重就輕、迥護之詞,難以憑採。
⒋再由證人子○○及系爭診所人員之證詞及前揭案發前之LINE對話內容亦顯現被告於案發到達診所前,其自始均僅針對其妹子○○與妹夫陳○○,打算要持刀對其等不利(或殺害)。
參以證人即被害人丑○○於偵查時證稱:(當庭再播放一次現場監視器光碟鏡頭1 )他進來就說要找他妹妹,我跟他說早上有跟你說過她沒有上班,他說有東西要拿給她,他就拿刀出來刺向我頸部,又衝到櫃檯裡面刺了我頭部,這時候○華(己○○)衝出來跑來櫃檯,他刺向○華,我有看到他刺向○華,但不知道刺哪裡、刺幾刀,○華就坐下來了,靠著後面的櫃子,我沒有仔細看她傷到哪裡,只知道她有流血(手比頸部位置),兇手有離開,很快又回來,又要刺向我還是○華等情,以及由診所之監視錄影顯示被告於其後刺殺己○○、王○○過程均僅呼喊著要找其妹子○○及四處急促搜尋而已,並未出言表示對於丑○○、己○○、王○○等人有何之不滿之情狀。
則鑑定人丁○○○○於本院所證稱:(依鑑定報告書「結論」記載:「有困難區分『現實』與『妄想』並此行動的傾向」等語,請問所指的是什麼?)所指的部分就是說因為賴員(被告)本來的核心都是他的妹妹跟妹婿,但是因為診所的工作人員基本上很保護他妹妹,我覺得是對他妹妹滿好的,所以這些工作人員都會一直掩飾妹妹的一些行蹤,我們那時候的鑑定會認為賴員那時候整個妄想已經瀰漫了,他會覺得整個診所都是聯合起來協助他妹妹來針對他,所以大概是指這個部分。
我們會理解他當時已經把整個診所的工作人員,包含醫生或是護理師或是助理都當作他妄想的系統的一部分,所以才會有這樣的一個推論。
他的整個動機或是動心起念這部分是受到妄想的影響,你單就片段的行為來講就我的印象所及,當時看起來的感覺比較像是,應該這樣講,他就很急切要找妹妹,所以這一些人阻擋他,他就去做攻擊,王醫師的部分,我印象中他好像有丟什麼東西去制止被告壬○○,其實是很英勇的,被告壬○○就衝上去,看起來就直接攻擊頸部,所以很快的就出血,然後就看著他這樣倒下去,所以就這個部分來講,應該是這樣講,我們還是覺得他的動機,就是他去攻擊的動機,還有他對於診所的憤怒是基於那樣的一個對妹妹的憤怒跟妄想,就後續的這一些行為,因為一整個連續,開始殺了之後應該就是有點殺紅眼那樣子的一個情況。
這個妄想一直都存在,看起來是行為前、行為時、行為後大概這個妄想沒有,因為妄想不太會變動,它就是一個很核心、很固著的東西,看起來沒有看到明顯的鬆動。
就被告壬○○的妄想的程度,應該是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顯著降低的程度等語,即堪值採酌。
從而,綜合前開各事證及草屯療養院鑑定與鑑定人丁○○○○於本院之證詞,本件堪認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對人事物之間的關聯性易產生扭曲的解讀,造成其自幼與妹妹即被害人子○○相處不睦,與對被害人子○○之作為不滿之原因。
再依前揭被告暨證人之供述可知,本案被告犯罪動機之形成,係導因於案發前未能順利尋得被害人子○○,始計畫攜帶其購置之折疊刀及瑞士刀前往○○牙醫診所欲殺害被害人子○○,復因經該診所人員告知被害人子○○不在後,再因自認遭該診所人員刻意阻撓其覓得被害人子○○,遂對在場出現之該診所人員萌生殺意,直至其搜尋該診所後,自認應無法於該診所內尋得被害人子○○,始欲離開現場。
基此,依前述被告犯案時之心理歷程及殺害對象以觀,由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係對○○牙醫診所之護理人員及醫師為之,未及仍在場之其他病患,固應認其仍有判斷其欲殺害之對象僅限於○○牙醫診所人員及被害人子○○之能力,然由其預備殺人犯意及殺人犯意形成及行為之著手實行,均導因於對被害人子○○長久以來之不滿,亦堪認定其所為與其罹患思覺失調症而對妹妹有怪異且固著想法有密切關連。
另斟酌被告於案發當日之警詢、偵訊及羈押訊問程序中,均能說明其持刀預備殺害被害人子○○之原因,及於尋覓被害人子○○未著後,如何萌生對○○牙醫診所人員即被害人王○○、告訴人己○○及丑○○刺殺之動機,亦能說明其確係欲致被害人王○○、告訴人己○○及丑○○於死始朝其等頸部刺殺等節,且於案發後復告知診所人員黃○○應即對被害人王○○為救護措施,均已如前述,亦證被告於行為時預備殺人犯意及殺人犯意形成及行為之著手實行,雖受「思覺失調症」所致之妄想症狀干擾,然其仍有辨識能力,知悉其所為確意欲且導致被害人王○○、告訴人己○○及丑○○死亡,猶執意為之,其僅係因受「思覺失調症」之影響,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顯著降低之程度甚明。
⒌至本件台中榮民總醫院前開鑑定結果雖認被告犯案動機與「思覺失調症」並沒有「顯著」相關,被告犯罪行為時並無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顯著降低之程度。
惟因該院鑑定未充分考量前開相關證人之供陳及LINE對話所顯現案發前被告之言行舉止與精神之狀態,確已受自身所患之「思覺失調症」顯著影響,仍認「整體而言,被告於犯案前的精神狀態相對是穩定的,被告的認知功能並沒有受到精神疾患影響,出現明顯改變。」
,其認定被告「犯案前的精神狀態」與本院前開認定之事實未盡相符。
則台中榮民總醫院據此所為之鑑定意見即尚難採憑,併此敘明。
⒍另依鑑定人丁○○○○於本院經交互詰問時證稱:(你也看過被告壬○○在警察局跟檢察官那邊的筆錄,既然他能夠確切回答問題,為什麼你又說他不無可能存在幻覺跟妄想的狀況?)我覺得他沒有幻覺,那時候應該沒有幻覺,妄想的狀況就是說因為你處在妄想的情況底下,你只要不觸及那一個妄想的核心,其他的對答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不要觸及到妄想的核心,其他的對答被告壬○○還是能夠正常回答?)對,還是能夠正常,甚至你也不會覺得他有偏離現實的狀況,但是觸及妄想的部分的話就可以觀察得到,這是妄想症比較特別的情形,妄想以外的事情,比如說他一般的人際關係、一般的行動、移動也許會有一些怪異,但是他還是可以坐車、還是可以騎車、還是可以工作,這些都有可能,但是連結到妄想的那個核心的部分的時候,就會出現偏離現實的狀況。
(被告壬○○說要拿東西給他妹妹,叫櫃檯的羅小姐通知她,羅小姐因為也沒有詳細的查,所以被告壬○○就利用藏匿兇刀在他包包的方式,結果他就從包包出其不意拿刀出來朝羅小姐刺下去,被告壬○○他這種行為是否有受到精神或是其他心智缺陷一個顯著的影響?)應該是這樣講,他的整個動機或是動心起念這部分是受到妄想的影響,單就片段的行為來講,比如說他還知道刀要藏起來,還是有點誘騙被害人的動作,然後再出其不意的攻擊,就這個部分來講的話,不是受到幻覺或是什麼其他東西的影響。
(警察當時到現場也有密錄器,依據警察的密錄器顯示,因為警察是穿著服裝去,被告壬○○看到警察穿著服裝知道他是警察,才有一些逃匿的行為,而不是攻擊行為,當時為什麼被告壬○○能夠做這個判斷?)就是剛剛提到的他的妄想以外的部分,他的現實判斷應該是沒有太大的缺損。
(依照你們的鑑定報告是認為被告壬○○有所謂刑法上的他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你們認為他是有顯著降低,是不是也有可能如果真的他有妄想症,是不是是完全沒有這個能力,就是以前所謂的心神喪失,你們認為不是完全喪失,認為是顯著降低,為什麼他不是完全沒有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而只是顯著降低?)其實就剛剛檢察官詢問到的,因為他其實還是有一定程度的現實感,他不是完全沒有現實感,所謂的現實感就是他還是知道他要找什麼樣的對象、要排除什麼樣的困難,要有什麼樣的比如說還有一些選擇或是隱飾的一些能力,所以他的能力不是完全沒有的,但是我們認為他受到妄想的驅使,所以導致他現實的判斷上出問題,但是沒有嚴重到心神喪失這樣的一個程度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6頁至137 頁) 。
上開鑑定人丁○○○○之證詞適足說明雖被告於行兇當下知利用藏匿兇刀在他包包方式,再出其不意拿刀出來朝櫃檯人員丑○○刺殺,並於警察趕到現場時知悉閃躲,以及於案發後之最初警偵訊時之供述神情或陳述行兇過程均無異於常人。
係因被告於罹患思覺失調症所產生對其妹子○○不滿怨恨之妄想外,均能如一般人之正常,因此被告不是完全沒有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而只是顯著降低而已。
此正是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將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完全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完全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與有其能力但僅是顯著降低而已者,作不同區分之規定,並為前者不罰,後者得減輕其刑之效果,其立法意旨甚明。
是檢察官與告訴人、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以此執為本件被告行為時應屬有完全責任能力人,即無可採。
⒎審酌本件造成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顯著減低之原因,係源於其個人之成長環境及其與父母均欠缺病識感,未及時獲得治療與定期服藥所致,參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與所生之危害等情狀,認就被告所犯上開殺人既遂、未遂及預備殺人等各罪犯行,如未予減輕其刑,與罪責相當原則有違,爰均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且就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共二罪)部分,依法遞減之。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9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4款、第37條第1項、第87條第2項前段、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2款等規定,,並於審酌下列情形之後,量處被告如附表所示之刑與保安處分及宣告沒收,其詳如下:㈠量刑部分:現今刑事政策固已揚棄以牙還牙之絕對應報主義,改採相對應報論,然犯罪係侵害法律所保護法益之行為,是關於刑罰論之責任自應以犯罪行為及侵害法益之結果為評價,但基於預防之必要,亦應兼顧行為人之具體危險性格,俾責任與刑罰相符,正義得以彰顯,以達刑罰之目的。
此乃刑法第57條除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罪之手段、犯罪之動機、目的;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外,尚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犯罪後之態度,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之旨趣。
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如下:⒈被告之犯罪動機:被告因受思覺失調症之精神病症影響,有困難區分現實與妄想並據此行動之傾向,而僅因與被害人子○○長期相處不睦,且不滿其作為,即不顧兄妹情誼,又於案發前因屢尋被害人子○○未著,即依其殺人計劃持刀前往被害人子○○工作之診所欲將之殺害;
又於認○○牙醫診所工作人員有妨礙其覓得被害人子○○時,對該診所與其素無仇隙糾紛之員工即被害人王○○、告訴人己○○及丑○○萌生殺意,惡性顯然極為重大。
⒉被告犯案之手段、過程及侵害之法益:被告為完成其殺害被害人子○○之計劃,攜帶折疊刀及瑞士刀前往○○牙醫診所,復於對被害人王○○、告訴人己○○及丑○○萌生殺意後,持攜帶之折疊刀朝被害人王○○、告訴人丑○○、己○○之頭頸部刺擊,暨揮刺告訴人己○○之胸部,致告訴人丑○○頭部及頸部受傷,告訴人己○○頭頸部、胸部及手臂部共有六處傷口,其中刀傷深度最高達3 公分以上、寬度達6 公分,被害人王○○則除臉部受有多處銳器傷外,其頸部更係遭折疊刀刺穿,刺入深約9 公分,足見被告刀刀均係大力道之朝人身體致命部位攻擊,手段激烈、兇殘;
就告訴人丑○○部分,被告係先由櫃檯外攻擊後,再無視告訴人丑○○之傷勢及驚恐,復步入櫃台內再朝其頭部刺殺;
就被害人王○○部分,被告則先持刀攻擊其臉部後,於其已負傷步行退後閃避時,仍繼續執意追趕刺殺;
告訴人己○○部分,被告亦係先刺殺其胸部,致其倒地後,再於攻擊被害人王○○後,折返為二度刺殺,顯見其殺意甚堅,對已因其攻擊受傷而奔逃閃避者,均無任何憐憫或同情之心,無視無辜遭受其攻擊之○○牙醫診所人員之奔逃閃避,仍繼續持刀刺殺,並造成告訴人己○○因上開傷勢,於到院前已心臟停止,幸經醫院全力搶救,且經住院治療長達21日,始倖免於難;
被害人王○○則因上開傷勢過重,致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使被害人王○○之生命法益無端遭受剝奪,對其父王榮坤、其妻庚○○及子女甲○○、乙○○勢必造成終身難以承受之驟失至親之痛楚,使其等頓失心靈及生活之依靠,此亦經告訴代理人丙○○、告訴人己○○之夫辛○○、告訴人庚○○及甲○○於原審中陳述在卷(見原審卷第82頁背面、第232 頁背面至第233 頁背面、第235 頁正面),且有其等所提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6頁至第102頁)。
足見被告犯行損害被害人王○○家庭、告訴人己○○及丑○○身體法益程度均至鉅;
且因其係對毫無仇怨糾紛之上開被害人等加以殺害,引起社會大眾恐慌,對社會治安之影響亦甚鉅。
⒊被告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被告乃大學畢業,曾至國外工作,從事國際貿易,亦曾從事保全及保險業、又其案發前剛失業,且因父母工作關係,多獨居之生活狀況,亦均經被告及其父母癸○○、陳淑芬供證述明確(見相字卷一第123 頁正面、偵卷一第23頁背面、第79頁背面至第80頁、原審卷第234 頁背面),足見其智識程度較一般未受高等教育之人為高,學經歷背景、社會經驗亦稱多元;
然依前述,家人及被告本身對於其患有精神疾病等情,均缺乏病識感,未積極就醫服藥救治,而採消極迴避之處理應對模式。
⒋犯後態度:被告犯後雖於警詢、偵查、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認本案全部犯罪,且雖曾於偵查中表示要向死者被害人王○○家屬道歉(見偵卷一第202 頁背面),及於原審審理中提出自白書向被害人等道歉(見原審卷第187 頁至第188 頁),然均未曾當面向被害人王○○家屬、告訴人己○○及丑○○誠摯地表達懺悔之意,且被告迄今未能與被害人王○○家屬、告訴人己○○及丑○○達成和解或積極給予任何損害賠償,實難謂其已全然理解己身行為之惡性及同理對他人造成之損害,並生積極彌補損害之心,是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⒌綜合上節,兼顧正義應報、充分評價被告罪責、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及因本件被告行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因受其精神障礙影響而顯著減低,基於罪責相當原則,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刑,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後之法定刑上限為無期徒刑,依法不得量處死刑乙節,並審酌被告經鑑定結果,因病識感薄弱,精神症狀固著,缺乏彈性思考能力,犯案後仍對於妹妹有怪異且固著的想法,對於症狀因應能力有限,有再犯之虞,原審認就被告所犯殺人罪部分(即被害人王○○)若僅處以被告「1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長期自由刑,尚不足以評價其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損害,且被告入監執行完畢後,仍值壯年,且依前述被告歷來缺乏病識感及積極治療其精神病症之意願,實難期待被告於接受自由刑出監後,能主動持續服藥控制病情,則量處被告自由刑無異將社會再次暴露於重大暴力犯罪之風險中,自非妥適,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殺人犯行,量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諭知褫奪公權終身。
至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及三所示之殺人未遂犯行,除上述衡酌事項外,分別考量告訴人己○○受有前述重大傷勢及遭被告激烈二次攻擊情形,告訴人丑○○則亦受被告持利刃自櫃檯外攻擊至櫃檯內,攻擊部位均為頭頸部之身體要害,幸因未傷及主動脈,始無失血過多致命危等傷勢,手段兇殘,暨依被告之殺人計劃,其係要持刀刺殺被害人子○○,惟未尋獲被害人子○○僅止於預備階段,罔顧親人情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有期徒刑;
並依刑法第51條第4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㈡刑後監護處分:⒈按「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項之期間為5 年以下。
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刑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就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
法院於個案為宣告刑之具體裁量,必須衡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而為科刑輕重標準之衡量,使罪、責相當,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思維,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
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度,在刑罰之外,另設保安處分專章,對於具有犯罪危險性之行為人,施以矯正、教育、治療等拘束身體、自由之適當處分,以達教化、治療並預防其再犯,危害社會安全之目的。
故保安處分之適用,乃針對行為人或其行為經評估將來對於社會可能造成之高度危險性,為補充或輔助刑罰措施之不足或不完備,依比例原則衡量適合於行為人本身之具體矯正、治療或預防性等拘束人身自由之補充或替代性處分(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意旨可參)。
本件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致行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因精神障礙而顯著降低,足認被告具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原因,業經認定如前。
⒉參酌被告本案所為之殺人既遂、殺人未遂及預備殺人犯行,對於他人之生命具有高度危險性,且依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對於被告實施鑑定結果,認被告病識感薄弱,精神症狀固著,缺乏彈性思考能力,犯案後仍對於妹妹有怪異且固著的想法,對於症狀因應能力有限,且病識感有限,故認被告再犯風險高,建議規則精神科治療,以增加被告病識感與症狀因應能力,降低再犯可能,因而認為被告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等節,此業見前述。
準此以觀,依其情狀客觀上足認被告將來確有再犯及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復審酌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及其自己與家人均欠缺病識感,排斥就醫與服藥,亦經敘明如前,足認被告在缺乏適度治療之情形下,非無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預防其未來因上開病情之影響而再犯類似之危險行為,宜接受持續規則之精神評估與治療,以達治療被告及社會防衛之效,認被告有受保安處分之必要,復分別考量被告各次犯行監護之實益及必要性,爰依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併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下,分別宣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監護處分,期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第47條之規定,至指定之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予以適當治療,並監視其行動,以資照顧,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因同一原因宣告多數監護,期間不同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者執行之。
㈢沒收之宣告扣案之折疊刀及瑞士刀各1 把,均經被告攜至○○牙醫診所供其預備殺害被害人子○○所用,再經被告取出其中之折疊刀殺害被害人王○○、告訴人己○○及丑○○,業經認定如前,足徵扣案之折疊刀1 把,除係供其為本案殺人既遂及殺人未遂犯行所用之物,亦係依被告犯罪計畫,預備供其殺害被害人子○○所用之物;
扣案之瑞士刀1 把,則係被告預備為上開各次犯行所用之物,且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29 頁背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扣案之白色上衣及褲子各1 件,雖係被告犯本案殺人罪、殺人未遂罪暨預備殺人罪時所穿著之衣物等,然與被告平日穿著配戴之服裝無異,亦無證據證明專為本案所準備,並非被告用以便利或遂行犯罪所用之物,難謂係供其犯罪所用,皆與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尚屬有間,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四、經核原審之前揭認事用法與沒收之宣告,均無違誤,又以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影響,致其行為時之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程度,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詳予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案之手段、過程及侵害之法益、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兼顧正義應報、充分評價被告罪責、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而為附表所示之量刑及定執行刑,其就被告之罪行整體之評價,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
復為預防其未來因上開病情之影響而再犯類似之危險行為,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之處所施以監護處分5 年,雖被告與其父於本院曾當庭向被害人及其家屬表示道歉,被告或其父亦均曾表示願賠償或和解之意,甚或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移付調解及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惟被害人等以其等並無具體措施或行動及真正誠意未予同意,則被告此等於原審判決後之作為,對作為量刑因子之被告犯後態度部分,自無實質變異,故原審所為之量刑與保安處分仍均屬妥適,而無不當,原審判決自應予以維持。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及告訴人、訴訟參與人與其等之代理人雖均仍以被告案發之後於警詢、偵訊及羈押訊問程序中,均能說明其持刀預備殺害被害人子○○之原因,及於尋覓被害人子○○未著後,如何萌生對○○牙醫診所人員即被害人王○○、告訴人己○○及丑○○刺殺之動機,亦能說明其確係欲致被害人王○○、告訴人己○○及丑○○於死,始朝其等頸部刺殺,暨被告於行兇當下知利用藏匿兇刀在他包包方式,再出其不意拿刀出來朝櫃檯人員丑○○刺殺,並於警察趕到現場時知悉閃躲等情狀,而認為被告行為時精神應無異常,並無行為時之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情形,指摘原審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輕其刑有所不當,其等之指陳並無足採,已如前述。
又檢察官及告訴人、訴訟參與人與其等之代理人等人到庭亦以本件除造成牙醫師王○○死亡、被害人丑○○受傷外,被害人翁己○○之被害情形嚴重,造成社會上恐慌,本件犯罪被害之情節重大,以被告行為時及行為後至今仍無愧疚、悔悟之意,而被告尚未能理解其犯行之重大惡性,其道歉只是為獲得對自己有利之判決結果,且被告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積極給予損害賠償,也無具體之彌補損害計劃,同理心薄弱,以致被害人家屬迄今仍無法寬宥被告之犯行,難認被告犯罪後態度良好。
而現有監獄制度不可能教化被告,應嚴懲被告以警愓社會大眾並正視聽,不能因有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即免於死刑,因此請求判處被告死刑等語。
六、經查本件兇案發生地點係在一般民眾就醫之醫療院所,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甚大,且於本院審理期間經由被害人、家屬、告訴人與代理人到庭陳述或提出各項書證,暨其後被害人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被害人訴訟參與」提出書狀與意見,本院確實深刻感受與體會被害人及其家屬所受之身心嚴重傷害與哀痛。
然則,本件如前所述,本院既認定被告確是因思覺失調症而犯下本件犯行,並綜合各項卷證資料,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就其所犯之預備殺人、殺人未遂、殺人既遂等罪減輕其刑,則就殺人既遂罪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重之刑為無期徒刑,即不得再處以死刑。
是檢察官上訴意旨及告訴人、訴訟參與人與其等之代理人指摘原審量刑過輕,並請求就殺人既遂罪部分應改為判處死刑乙節,即無可採,是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按共犯或他案被告,因情節有別,基於個案拘束原則,自不得比附援引共犯或他案被告之量刑執為指摘判決違背法令之論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參照),本件如前所述,原審既以行為人即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犯案之手段、過程及侵害之法益、品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兼衡正義應報、充分評價被告罪責、降低社會風險及預防犯罪等多元刑罰目的,而為妥適之量刑,則被告仍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改判較輕之刑,即無可採;
而其辯護人以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及知所悔悟,被告之父亦有欲賠償被害人損害但因經濟能力有限,無法成立和解,且依辯護意旨狀引用94年至104 年間與被告相似之殺人案件,與被告情節差不多或較為嚴重者,量刑均比原審為輕,因請參酌相關判決資料,改判被告較輕之刑,揆諸前揭說明意旨,個案既各有不同情節,自不能比附援引,故上開辯護意旨亦無足憑採,被告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末按無期徒刑係終身剝奪被告(受刑人)人身自由之刑,也即終身監禁之刑。
原則上亦均係因被告行為之兇殘、惡性等情狀認有令其與正常社會隔絕必要,雖現行刑法第77條第1項固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惟上開規定係關於假釋要件之規定,即受刑人需先符合「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之要件,始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審查,再由法務部決定是否許可受刑人假釋出獄,而非受無期徒刑宣告者,於執行二十五年後,即當然可以假釋出獄。
因此,被告入監執行逾25年後,是否確有悛悔實據而准予假釋,乃屬矯治機關與法務機關之權責,固非本院所得置喙,然如前所述,本件依草屯療養院之鑑定,認被告病識感薄弱,精神症狀固著,缺乏彈性思考能力,犯案後仍對於妹妹有怪異且固著的想法,對於症狀因應能力有限,且病識感有限,故認被告再犯風險高,建議規則精神科治療,以增加被告病識感與症狀因應能力,降低再犯可能,因而認為被告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及有施以監護處分之必要等節,因此,以被告目前身心狀況與其家庭環境,仍有再犯之高度風險,則被告於經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其將來執行逾25年後如欲啟動是否符合假釋要件審查時,矯正機關及法務部等權責單位屆時更須以經由精神醫學及臨床心理學等角度實施評估、鑑定等嚴謹之模式,對於被告(受刑人)的生、心(病)理因素進行鑑定與評估,確認被告經過長期服刑與精神、心理治療後,確已建立病識感,並具有接近一般人程度的同理心,其出獄後的再犯風險已無,始宜認為有悛悔實據,而為是否假釋之考量。
其次,依刑法第93條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而執行保護管束之主管機關法務部亦曾於108年5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031670號函針對患有精神疾病之假釋受保護管束人之處遇措施,特別頒佈如下之處遇措施:㈠縱向處遇:1.觀護人於保護管束開始三個月內,參酌約談、訪視、矯正機關教化及前科紀錄等相關資料,評估個案之家庭、精神狀況、惡性程度、人格、病態、交友、就業及保護管束執行狀況等因子,進行分級分類,擬定個案分級分類處遇措施。
2.評估為中、高再犯危險者列管核心案件、實施密集觀護及複數監督,每月至少訪視或約談報到2 次以上,以降低再犯危險性。
3.得請榮譽觀護人協助訪視與就近輔導。
4.依個案需求,實施宗教輔導、生命教育、法治治教育、家庭支持等輔導活動,導正價值觀,提升自我認同。
5.觀護人斟酌情況,報請檢察官協調適當之人或機構,協助執行或減少報到次數。
㈡橫向聯繫(與其他行政機關聯繫合作):1.函請警察局進行複數監督,加強訪查。
2.轉介衛生局及醫療院所輔導就醫,並持續追蹤其就醫情形。
3.依就業狀況,函請就業服務中心協助就業輔導。
4.得視個案情形,協調地方自治團體、慈善團體、警察機關、家屬等適當之人或機構,協助執行保護管束。
5.視個案情況,得轉介更生保護會各地分會追蹤輔導就業、就醫、就學、收容安置、急難救助等,或轉介安置機構輔導,以協助受保護管束人復歸社會等情。
由是,則被告於執行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視為已執行後(參照刑法第79條第1項規定) ,配合所併諭知之最長期之監護處分5 年當能達妥適防範被告再犯之目的。
更且,本件案發前即有強烈徵兆及時間足以防範兇案發生避免慘劇,因此,如何建立與加強有此罹患精神疾病者之家屬或親友或週邊之人於遇此類同情況時能勇於舉發而為報警或強制就醫等防範措施,以避免再次相似之慘劇發生,實屬當務之計,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清杰、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黃 玉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預備殺人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原審諭知之罪名、刑與保安處分及沒收 │
├──┼────┼─────────────────────┤
│一 │殺害王○│壬○○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於│
│ │○既遂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
│ │分 │護伍年。 │
│ │ │扣案之折疊刀及瑞士刀各壹把,均沒收之。 │
├──┼────┼─────────────────────┤
│二 │殺害丑○│壬○○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拾年,並於刑之執│
│ │○未遂部│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
│ │分 │。 │
│ │ │扣案之上開折疊刀及瑞士刀各壹把,均沒收之。│
├──┼────┼─────────────────────┤
│三 │殺害己○│壬○○殺人未遂,處有期徒刑拾叁年,並於刑之│
│ │○未遂部│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
│ │分 │年。 │
│ │ │扣案之上開折疊刀及瑞士刀各壹把,均沒收之。│
├──┼────┼─────────────────────┤
│四 │預備殺害│壬○○預備殺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於刑│
│ │子○○部│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 │分 │叁年。 │
│ │ │扣案之上開瑞士刀及折疊刀各壹把,均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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