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福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福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福昌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9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58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3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