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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智鴻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何智鴻前犯殺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42 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淵 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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