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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家山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家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家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禁止對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卓家山前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78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受刑人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犯案情節,認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事項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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