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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宗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琪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張宗琪因詐欺等數罪,經本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另聲請書附表編號34至4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示「106年度偵字第29684號」部分,應係「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之誤繕,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高 增 泓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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