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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仁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仁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受刑人王仁君因藥事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受刑人王仁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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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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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藥事法 │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2.12.02 │102.12.02 │105.04.01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3007號 │第3007號 │字第1197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105年度上訴字第84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46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807 │
│事│案 號│ │ │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5.09.20 │ 105.09.20 │ 105.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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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84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846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807 │
│判│案 號│ │ │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5.10.24 │ 105.10.24 │ 105.11.1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得社勞 │ 不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 │
│ │字第3567號 │字第3567號 │字第3567號 │
│ │(編號1-6定應執行有 │(編號1-6定應執行有 │(編號1-6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8月)(已執│期徒刑1年8月)(已執│期徒刑1年8月)(已執│
│ │畢) │畢) │畢)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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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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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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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9.11 │103年5月1日21時許至 │105.06.24至105.07.01│
│ │ │同年月5日12時許間之 │ │
│ │ │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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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緝 │
│年 度 案 號│字第4540號 │字第1314號 │字第16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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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106年度審簡字第197號│106年度易字第993號 │106年度簡字第488號 │
│事│案 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6.03.30 │ 106.04.25 │ 106.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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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106年度審簡字第197號│106年度易字第993號 │106年度簡字第488號 │
│判│案 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6.04.27 │ 106.05.31 │ 106.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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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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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9032號 │第9397號 │第10250號 │
│ │(編號1-6定應執行有 │(編號1-6定應執行有 │(編號1-6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年8月)(已執│期徒刑1年8月)(已執│期徒刑1年8月)(已執│
│ │畢) │畢) │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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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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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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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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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9.07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987號 │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107年度上訴字第1102 │ │ │
│事│案 號│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7.09.25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 │
│確├──────┼──────────┼──────────┼──────────┤
│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091 │ │ │
│判│案 號│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7.24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
│ │第1129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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