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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家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家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家正(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同此意旨)。
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民國107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882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因不得再上訴因而確定(如附表編號1 所示);
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經受刑人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判決認受刑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自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
四、復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而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
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08 年9 月5 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憑(見本聲請卷第9 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08 年7 月3 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已如上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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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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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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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月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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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9月4日 │107年9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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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 │
│年 度 案 號│年度毒偵字第5021號 │年度毒偵字第502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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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年5月23日 │108年5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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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474號 │ │
│決├──────┼───────────┼───────────┼───────────┤
│ │判 決│108年5月23日 │108年8月1日 │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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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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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 │
│備 註 │年度執字第9156號 │年度執字第11663號 │ │
│ │(已執行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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