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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侑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侑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侑錡因妨害公務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侑錡因犯如附表所示侵占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6、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08年9月4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蔡侑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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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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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侵占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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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05.10 │107.02.26、107.03.15│107.02.08為警採尿時 │
│ │ │ │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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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15236號 │字第1342號等 │字第1082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 │ 107年度中簡字 │ 107年度中簡字 │
│實│ │ 第480號 │ 第1486號 │ 第1299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7.03.07 │ 107.06.27 │ 107.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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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中簡字 │ 107年度中簡字 │ 107年度中簡字 │
│決│ │ 第480號 │ 第1486號 │ 第1299號 │
│ ├──────┼──────────┼──────────┼──────────┤
│ │判 決│ 107.04.23 │ 107.07.31 │ 107.08.03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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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
│ │第9711號 │第12245號 │第12699號 │
│ ├──────────┴──────────┴──────────┤
│ │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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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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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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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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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09.29 │107.04.21為警採尿時 │107.04.23凌晨3、4時 │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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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第30827號 │字第2173號 │字第27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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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 │ 107年度中簡字 │ 107年度易字 │
│實│ │ 第589號 │ 第1736號 │ 第3696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7.08.02 │ 107.08.29 │ 107.12.27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上易字 │ 107年度中簡字 │ 107年度易字 │
│決│ │ 第589號 │ 第1736號 │ 第3696號 │
│ ├──────┼──────────┼──────────┼──────────┤
│ │判 決│ 107.08.02 │ 107.10.15 │ 107.12.27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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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14602號 │第16337號 │第2690號 │
│ ├──────────┴──────────┴──────────┤
│ │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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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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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妨害公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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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11.15 │ 106.08.27 │ 106.09.24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31180號 │第28074號 │第280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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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 │ 108年度上訴字 │ 108年度上訴字 │
│實│ │ 第603號 │ 第650號 │ 第650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05.23 │ 108.07.16 │ 108.07.16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 │ 108年度上訴字 │ 108年度上訴字 │
│決│ │ 第603號 │ 第650號 │ 第650號 │
│ ├──────┼──────────┼──────────┼──────────┤
│ │判 決│ 108.06.10 │ 108.08.09 │ 108.08.09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不得易科、得社勞 │ 得易科、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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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9025號 │第12053號 │第12054號 │
│ │編號1-7曾定應執行有 │ │ │
│ │期徒刑3年9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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