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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ㄧ、受刑人何家豪(下稱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
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宣告刑雖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惟其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其犯罪類型之同質性高(均與駕駛行為有關),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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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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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非駕駛業務過失傷│ │
│ │通危險罪 │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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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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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6/02/09 │106/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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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6年度 │ │
│度案號 │偵字第7024號 │偵字第1442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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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事實├──────┼────────┼────────┼────────┤
│審 │案 號 │106年度沙交簡字 │107年度交上易字 │ │
│ │ │ 第408號 │ 第73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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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 106/05/12 │ 107/0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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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判決├──────┼────────┼────────┼────────┤
│ │案 號 │106年度沙交簡字 │107年度交上易字 │ │
│ │ │ 第408號 │ 第73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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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 106/06/14 │ 107/09/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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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 均是 │ 均否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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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 │執字第10179號 │執字第15515號 │ │
│ │(已執畢) │(刑期108.08.06 │ │
│ │ │-109.03.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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