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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興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興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詹興邦(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08年9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附表:
受刑人詹興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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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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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5/01/01 │105/05/18 │105/05/30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 │13253、13936號 │23189號 │字第234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高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91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56號 │106年度訴字第2937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5/08/09 │106/09/21 │107/01/25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91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362號 │106年度訴字第2937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09/05 │107/06/27 │107/03/1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5004號 │7469號 │5859號 │
│ ├───────────┴───────────┴───────────┤
│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2578號(編號1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受刑人詹興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以下空白) │
├────────┼───────────┼───────────┼───────────┤
│罪 名│詐欺 │詐欺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105/06/13 │105/05/13~105/05/14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4號等 │2037號 │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198、169│108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 │
│實│ │0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01/30 │108/07/23 │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198、169│108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 │ │
│決│ │0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03/25 │108/08/16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 │8701號 │123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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