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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騰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騰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侵占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騰業因犯侵占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8年9月5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黃騰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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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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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侵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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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5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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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4年09月15日 │ 105年02月15日 │ │
│ │ 104年10月15日 │ │ │
│ │ 104年11月15日 │ │ │
│ │ 104年12月15日 │ │ │
│ │ 105年01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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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緝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472、1474號、 │字第1472、1474號、 │ │
│ │107年度偵字第25424號│107年度偵字第254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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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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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4、320│108年度上易字第628、│ │
│ │ │0號 │639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03月25日 │ 108年07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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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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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4、320│108年度上易字第628、│ │
│ │ │0號 │639號 │ │
│判 決├────┼──────────┼──────────┼──────────┤
│ │確定日期│ 108年06月19日 │ 108年08月26日 │ │
│ │ │ (撤回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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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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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 │第11677號(應執行有 │第11676號 │ │
│ │期徒刑1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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