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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毅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毅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貳月。
理 由蔡毅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南投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康 應 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受刑人蔡毅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1月09日 │106年08月31日 │106年08月27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35號 │字第30929號 │字第31976號 │
├───┬────┼──────────┼───────────┼──────────┤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投簡字第11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358號 │107年度易字第1345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 │107年01月22日 │107年06月21日 │107年06月28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投簡字第11號 │107年度中簡字第1358號 │107年度易字第1345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年02月08日 │107年07月23日 │107/07/3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4946號。 │
│備 註 │2.附表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08月27日 │106年08月27日 │106年08月27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署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第31976號 │字第31976號 │字第31976號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345號 │107年度易字第1345號 │107年度易字第1345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 │107年06月28日 │107年06月28日 │107年06月28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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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345號 │107年度易字第1345號 │107年度易字第1345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年07月30日 │107年07月30日 │107/07/30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1.臺中地檢署108年度執更字第4946號。 │
│備 註 │2.附表編號1至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強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4年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6年08月27日 │105年10月起至 │105年12月26日 │
│ │ │105年12月29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第31976號 │第240、264、792號 │字第240、264、79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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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345號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 │107年06月28日 │107年10月03日 │107年10月03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1345號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年07月30日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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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附表編號1至7已定應執│1.南投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916號。 │
│備 註 │行有期徒刑1年7月。 │2.附表編號8至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25日 │105年12月26日 │105年12月26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40、264、792號 │第240、264、792號 │字第240、264、792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 決 │107年10月03日 │107年10月03日 │107年10月03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106年度訴字第157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0日 │107年10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1.南投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2917號。 │
│備 註 │2.附表編號10至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24日 │105年10月28日 │105年12月21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9、673、735、 │字第339、673、735、 │字第339、673、735、 │
│ │786、787、941號 │786、787、941號 │786、787、941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026號 │1026號 │1026號 │
│ ├────┼──────────┼───────────┼──────────┤
│ │判 決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1026號 │1026號 │1026號 │
│ │ │ │ │ │
│ ├────┼──────────┼───────────┼──────────┤
│ │判 決│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1.南投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769號。 │
│備 註 │2.附表編號13至2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
│ │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24日 │105年11月底某日 │105年10月27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9、673、735、 │字第339、673、735、 │字第339、673、735、 │
│ │786、787、941號 │786、787、941號 │786、787、941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026號 │1026號 │1026號 │
│ ├────┼──────────┼───────────┼──────────┤
│ │判 決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1026號 │1026號 │1026號 │
│ │ │ │ │ │
│ ├────┼──────────┼───────────┼──────────┤
│ │判 決│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1.南投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769號。 │
│備 註 │2.附表編號13至2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
│ │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2月22日 │105年12月22日 │105年12月27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9、673、735、 │字第339、673、735、 │字第339、673、735、 │
│ │786、787、941號 │786、787、941號 │786、787、941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026號 │1026號 │1026號 │
│ ├────┼──────────┼───────────┼──────────┤
│ │判 決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1026號 │1026號 │1026號 │
│ │ │ │ │ │
│ ├────┼──────────┼───────────┼──────────┤
│ │判 決│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1.南投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769號。 │
│備 註 │2.附表編號13至2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
│ │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26日 │105年12月21日 │105年12月27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南投地檢署106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9、673、735、 │字第339、673、735、 │字第339、673、735、 │
│ │786、787、941號 │786、787、941號 │786、787、941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最 後│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026號 │1026號 │1026號 │
│ ├────┼──────────┼───────────┼──────────┤
│ │判 決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108年06月19日 │
│ │日 期 │ │ │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 │ │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108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1026號 │1026號 │1026號 │
│ │ │ │ │ │
│ ├────┼──────────┼───────────┼──────────┤
│ │判 決│108年07月13日 │108年07月13日 │108年07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 │
├────────┼──────────┴───────────┴──────────┤
│ │1.南投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770號。 │
│備 註 │2.附表編號22至2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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