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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嵐萍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嵐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嵐萍前犯肇事逃逸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83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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