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聲,1925,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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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三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三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三郎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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