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聲,1927,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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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奕銓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奕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奕銓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8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43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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