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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原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原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原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6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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