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連弟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連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連弟前因強制性交等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82374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二、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