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依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8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依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依達(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 至6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7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 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蔡依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09.13 │103.09.14 │103.11.19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67、868號 │字第867、868號 │字第867、86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審│ │ │ │ │
│ ├──────┼──────────┼──────────┼──────────┤
│ │判 決 日 期│105.03.08 │105.03.08 │105.03.08 │
│ │ │ │ │ │
├─┼──────┼──────────┼──────────┼──────────┤
│確│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03.08 │105.03.08 │105.03.08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1847號 │第1847號 │第1847號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195號 │
│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已執畢)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11.19 │104.11.11 │104.11.12日0時42分許│
│ │ │ │之採尿時點往前回溯3 │
│ │ │ │日內之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867、868號 │第28178等號 │第28178等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105年度訴字第268、 │105年度訴字第268、 │
│審│ │ │594號 │594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5.03.08 │105.12.28 │105.12.28 │
│ │ │ │ │ │
├─┼──────┼──────────┼──────────┼──────────┤
│確│法 院│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25號│105年度訴字第268、 │105年度訴字第268、 │
│ │ │ │594號 │594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5.03.08 │106.01.26 │106.01.26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1847號 │第4322號 │第4322號 │
│ ├──────────┴──────────┴──────────┤
│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195號 │
│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已執畢)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年2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02.03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7876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9號 │ │ │
│審│ │ │ │ │
│ ├──────┼──────────┼──────────┼──────────┤
│ │判 決 日 期│108.03.12 │ │ │
│ │ │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700 │ │ │
│ │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05.22 │ │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
│ │第8712號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