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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美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美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受刑人施美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受刑人施美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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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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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7.04.29 │107.05.01 │107.03.22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7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592號 │字第592號 │第2080號等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0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0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4 │
│事│案 號│號 │號 │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7.12.18 │ 107.12.18 │ 108.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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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0 │107年度審原訴字第20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4 │
│判│案 號│號 │號 │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7.12.18 │ 107.12.18 │ 108.04.2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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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187號 │第188號 │第1169號(編號3-5定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 │(編號1-2定應執行有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 │期徒刑8月) │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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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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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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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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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04.02 │107.03.2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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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第2080號等 │第2080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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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4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4 │ │
│事│案 號│號 │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8.03.28 │ 108.03.28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4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4 │ │
│判│案 號│號 │號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27 │ 108.0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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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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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 │ │
│ │第1169號 │第1169號 │ │
│ │(編號3-5定應執行有 │(編號3-5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4年6月) │期徒刑4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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