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8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 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 至7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傷害 │對未成年人性交 │對未成年人性交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 │ │(2次) │(4次) │
├────────┼──────────┼──────────┼──────────┤
│犯 罪 日 期│106年1月20日 │105年5月7日、 │105年1月初某日起至 │
│ │ │105年5月22日 │105年4月16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0號 │第17271 、17272 、 │第17271 、17272 、 │
│ │ │77273 號 │77273 號 │
├─┬──────┼──────────┼──────────┼──────────┤
│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56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
│審│ │ │號 │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6年12月26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
│ │ │ │ │ │
├─┼──────┼──────────┼──────────┼──────────┤
│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6年度簡上字第456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
│ │ │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26日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1867號 │第12492號 │第12492號 │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編號2至7定刑有期徒│(編號2至7定刑有期徒│
│ │ │刑5年10月) │刑5年10月)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對未成年人猥褻 │對未成年人猥褻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 │ │ │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3次) │(3次) │ │
├────────┼──────────┼──────────┼──────────┤
│犯 罪 日 期│104年12月初某日起至 │105年2月14起至 │105年1月8、9日 │
│ │105年3月26日止 │105年5月22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7271 、17272 、 │第17271 、17272 、 │第17271 、17272 、 │
│ │77273 號 │77273 號 │77273 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
│審│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7日 │
│ │ │ │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108年7月19日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12492號 │第12492號 │第12492號 │
│ │(編號2至7定刑有期徒│(編號2至7定刑有期徒│(編號2至7定刑有期徒│
│ │刑5年10月) │刑5年10月) │刑5年10月) │
│ │ │ │ │
└────────┴──────────┴──────────┴──────────┘
┌────────┬──────────┬──────────┬──────────┐
│編 號│ 7 │ │ │
├────────┼──────────┼──────────┼──────────┤
│罪 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 │
│ │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年2月10日起至 │ │ │
│ │105年3月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17271 、17272 、 │ │ │
│ │77273 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 │ │
│審│ │號 │ │ │
│ ├──────┼──────────┼──────────┼──────────┤
│ │判 決 日 期│108年6月27日 │ │ │
│ │ │ │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26 │ │ │
│ │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9日 │ │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
│ │第12492號 │ │ │
│ │(編號2至7定刑有期徒│ │ │
│ │刑5年10月)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