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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2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恩珠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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