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重上更二,8,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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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翰捷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冠余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二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冠余、林翰捷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玖月拾玖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冠余、林翰捷等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可發射子彈距殺傷力之槍枝罪及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即被告林翰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
被告劉冠余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而均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6月19日裁定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劉冠余、林翰捷二人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8年9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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