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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76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樹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樹良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因被告吳樹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9年3月25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復自109年3月2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至109年5月25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屆滿;
復自109年5月2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至109年7月25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案公訴人起訴意旨認被告涉嫌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第175條第1項之非法募集、買賣有價證券及未經許可經營證券商業務等罪嫌,雖經原審認定被告係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第175條第1項等罪嫌,惟本案既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復以受害對象近千人,事後未與部分投資人和解等為由,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不當。
故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2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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