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附民,118,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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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8號
原 告 莊鴻儀
被 告 陳沛駖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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