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附民,122,202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林惠英
被 告 黃圓映
黃鎂銀
林鑫溢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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