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附民,150,201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0號
原 告 陳淑萍
被 告 郭昌霖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02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唐 中 興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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