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游育竣
被 告 林家宏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上訴字第181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邵松甫、洪誼玲、王正裕、林依媄請求連帶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為駁回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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