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林月秀
被 告 程克强
林秀峰
江宜庭
楊進盛
上列被告程克强、林秀峰、江宜庭等人因10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楊進盛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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