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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劉昇悅
被 告 蔡嘉宸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1697號、第1698號、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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