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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林采蓮
被 告 李住江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97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原審就被告為有罪諭知,經本院撤銷改判無罪),依照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姚勳昌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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