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附民,322,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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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楊瓊玉
被 告 林柏帆
上列原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號、第1431號),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柏帆犯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已經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號、第1431號等案件,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辯論終結,於108年10月31日宣判。

原告於本院前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於108年12月9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之事項,揆諸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 譽 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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