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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 告 楊慶鏘
林子超
劉木盛
賢德醫院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蔡慶賢
訴訟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
被 告 黃俊憲(即黃凱祥之繼承人)
黃昀希(即黃凱祥之繼承人,原名黃婷莉)
王郁琳(即黃凱祥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8年度上易字第1203、12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即關於「上開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㈢㈤㈥部分之請求」),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楊慶鏘、林子超、劉木盛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詐欺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楊慶鏘、林子超、劉木盛被訴共同詐欺原告(即本院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㈢㈥部分),以及被告楊慶鏘被訴與被告黃俊憲、黃昀希、王郁琳之被繼承人黄凱祥共同詐欺原告(即本院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㈤部分)案件,業經原審、本院均判決被告楊慶鏘、林子超、劉木盛無罪在案。
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此部分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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