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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 告 賴啟賢
賢德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慶賢
訴訟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
被 告 黃俊憲(即黃凱祥之繼承人)
黃昀希(即黃凱祥之繼承人,原名黃婷莉)
王郁琳(即黃凱祥之繼承人)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03、1212號詐欺案件,就上開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㈢①②之犯罪事實,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黃俊憲、黃昀希、王郁琳及賢德醫院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黃凱祥之繼承人)。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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