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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原 告 王家銘
被 告 邵揚凱
上列被告,因 108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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