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8,附民上,156,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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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李佳馨
被 上訴人 李湘玲

朱政義
吳昭進
陳泳清
林瑞德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108年4月2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湘玲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對象包括上訴人李佳馨,應另成立詐欺罪,自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語。

然查:被告李湘玲以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方式,向李耘而詐騙借款1378萬0488元;

李耘而係借用妹妹李佳馨名義為借款人,借款過程李佳馨均未參與,詐欺部分之被害人應係李耘而等情,業據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認定甚詳;

且本件檢察官僅起訴被告李湘玲1人,據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上開本院認定之結果,被害人除告訴人黃萬茂外,僅包括李耘而;

另被告朱政義、吳昭進、陳泳清、林瑞德亦未經檢察官起訴。

是上訴人既非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其對被上訴人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非適法。

三、原審法院以上訴人並非本件被害人,而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民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非相同,但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劉登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狀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林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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